简单借款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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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怎么写,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首先需要首行写明合同名称即“借款合同”;2、需要写明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身份信息;3、写明出借的金额,最好大小写均有;4、约定借款利息;5、约定借款期限;7、约定违约责任;8、约定争议解决方式;9、最后双方签字或盖章。

简单借款合同范文1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日,从年月起至年月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价值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4、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简单借款合同范文2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甲方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

二、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_________向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整(大写)。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清甲方。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三、借款期限

胯款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本利息。

4。需要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并赋予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约日期:年_____月_____日

简单借款合同范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胯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胯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胯款金额

第一条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________人民币(大写)万元。

胯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___个月,自__年_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第三条借款指定用于,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胯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_____方式归还:

5。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_______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日,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5。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还款日为每__月__日。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胯款的发放

第七条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及担保手续后,出借人在___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胯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九条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胯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十条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借款人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二条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十五条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胯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的担保合同为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日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六条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出借人

胯款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第二十七条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27.1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7.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27.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27.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7.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7.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项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执两份、借款人执一份。

(以下为签章处,无正文)

出借人(盖章):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市区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文

周某与朱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07民初30113号

裁判日期:2018.03.21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07民初30113号

原告:周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梁某,女,194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晟、被告朱某并作为被告梁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7年12月19日终止;2.被告朱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7万元;3.被告朱某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168567.74元及复利息2893.18元;4.被告朱某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自合同终止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5.被告朱某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3870元;6.被告朱某承担律师费3万元;7.被告梁某对被告朱某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两被告位于上海市光新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两被告全部债务,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9.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朱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朱某向原告借款387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每月按年利率16%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当日,被告梁某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书》一份,承诺对《借款合同》中被告朱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原、被告还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以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为《借款合同》中被告朱某所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案外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公司)银行账户向被告朱某银行账户转账387万元,交付了借款。此后,被告朱某分别于2017年7月、2018年1月支付利息51602.6元、800元,此外未支付利息,到期亦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朱某、梁某共同辩称,被告朱某从事生意经营,2016年,被告朱某经营不顺,以致对外借款,该借款于2017年6月到期。同时,其妻子又患XXX疾病,家里经济状况很不好。为归还该笔借款,被告朱某于2017年6月通过案外人“花木兰公司”介绍,向红岭公司借款,被告朱某与业务人员协商了借款金额、借期、利息等。2017年7月3日,被告朱某得知款项出借方为原告,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被告梁某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书》。当日,两被告同时还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几日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17年7月21日,红岭公司向被告朱某汇款387万元。此后,被告支付过两笔利息,金额分别为5万余元、800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承担律师费,其余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某因经营不顺而对外负债,为归还债务,通过中介公司向原告借款。2017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朱某签订《借款合同》,载明:“……第一条借款数额及期限1、经借款人向出借人申请,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柒万元,即(小写)¥3.870,000.00元整的借款。2、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7年7月3日起到2018年7月2日止。3、实际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之日为准……第二条利率1、固定利率,年利率16%。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第四条借款发放1、借款人同意:当借款人按照出借人的有关规定办妥借款申请手续后,由出借人指定账户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内。出借人指定以下银行账户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户名: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或者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第九条违约处理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违约事件时,出借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借款人对此没有异议:1、削减、暂停或终止本借款,或者缩短借款有效期限……3、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本合同项下所欠出借人的全部债务……4、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包括对出借人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利息)计收复利,复利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5、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包括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按照借款利率收取利息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第十一条借款的担保1、梁某作为保证人……2、朱某、梁某作为抵押人……第十七条费用1……以及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情况下,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全数负担……”。根据《借款合同》附件《还款明细表》的约定,被告应按月支付利息,每月付息金额为51602.58元。当日,原告与被告梁某签订《保证担保书》一份,载明:“……为保证朱某(以下简称‘债务人’)与贵方签订的编号为FYDSHPJXXXXXXXXXX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柒万元整)的履行,保障贵方债权的实现,本人(以下简称‘保证人’)应债务人请求,愿以保证人的身份向贵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1、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所提供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当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抵押合同》一份,载明:“……为确保朱某(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FYDSHPJXXXXXXXXXX《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和范围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柒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抵押合同》附件一《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物名称为房产,座落地址为本市普陀区光新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抵押合同》签订后,原、被告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7年7月21日,原告通过案外人红岭公司以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朱某账户给付借款387万元。此后,被告朱某于2017年7月通过案外人施易含账户支付利息51602.60元,后又通过本人账户于2018年1月支付利息800元。此外,被告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并为此支付聘请律师费3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870元。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因对外负债而需借款,其通过中介方居间介绍,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付款方式向被告朱某交付了借款387万元,双方借贷意思明确,款项交付事实清楚,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朱某形成借贷关系,双方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按照《借款合同》及《还款明细表》的约定,被告朱某应按月支付利息。现被告朱某除支付首月利息51602.60元,以及此后另支付利息800元外,未按约足额付息,已构成违约。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故原告主张《借款合同》于2017年12月19日(本案立案之日)终止,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合同》约定,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原告可收取复利息。原告按约定的计算方式主张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168567.74元以及复利息2893.18元,合计171460.92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朱某未按约足额偿付本息的,原告可按借款利率主张利息并加收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两项合计超过年利率24%,现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张自合同终止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于2018年1月支付的利息800元应在其中予以抵扣。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朱某负担,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朱某负担因本案实际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对于其中律师费金额,本院依案情酌情调整为1万元。

被告梁某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书》,确认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梁某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两被告名下房屋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并就此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在上述债务未获清偿时以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于2017年7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7年12月19日终止;

二、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返还借款人民币387万元;

三、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上述借款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71460.92元;

四、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24%向原告周某支付上述借款自2017年12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扣除被告朱某已付利息人民币800元);

五、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偿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3870元;

六、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偿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七、被告梁某就上述第二至第六项付款义务与被告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若被告朱某、梁某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周某可以与被告朱某、梁某协议以抵押物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朱某、梁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朱某、梁某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朱某、梁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3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65.50元,由被告朱某、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伦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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