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园大棚承包合同协议

人气:242 ℃/2023-03-06 23:44:32

菜园大棚承包合同怎么写呢?一起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菜园大棚承包合同要注意以下四方面,首先是甲乙双方的身份,第二个就是写明合同的具体内容,第三个要写明双方的违约责任,第四个要写明具体的时间。

菜园大棚承包合同1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甲方将所属资产______大棚______栋,承包给乙方从事蔬菜生产。具体合同条款约定如下:

1.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承包费金额:每年每栋大棚上缴承包费____________元整,缴纳押金每栋大棚______元,合同期满无纠纷押金退还乙方。

3.交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交纳承包费____________,并同时交纳押金____________,以甲方出据为准,不得拖欠。

4.甲方大棚位于____________处,占地____________亩。

5.甲方不负责乙方在生产经营中的水、电、气及其它相关生产资料供给,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6.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有关税费,按国家政策执行,由乙方自行承担。

7.大棚仅限于蔬菜生产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生产用途及外形外貌。不得私自拆改搭建其它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甲方有权强制拆除,并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费及押金不予退回。

8.乙方要对承包的大棚应加以保护,若造成损失、丢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实际损失的三倍赔偿甲方。

9.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承包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______%的违约金,逾期______个月仍不能交足承包费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乙方承包权,并诉请法律追缴所欠承包款。

10.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将解除乙方承包权,合同终止,大棚收回,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承包费及押金不予退回。

11.在合同承包期间如果遇到国家生产、企业规划征用该地时,双方服从国家企业需要终止合同,如占地部门给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青苗补偿费,将按实际占用青苗面积给予乙方补偿,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等费用归甲方所有。

12.乙方必须遵守并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签定安全协议,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及刑事责任。

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

14.本合同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甲、乙双方对大棚现状进行确认,乙方交纳承包费后签字生效。

1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年___月____日

菜园大棚承包合同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相互协商后,甲方将位于 蔬菜大棚承包给乙方,平等协商,在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双方共同自觉遵守。

一、承包限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费金额:每座每米 元,共 个自然棚,共长 米,合 元(? )。

三、租赁付款方式:乙方在和甲方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付五年租赁费。

四、租赁大棚仅限于种植蔬菜生产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生产用途,不得私自拆改搭建其他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甲方有权强制拆除,并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租赁结束后乙方交还给甲方棚体完好,灌溉管道等设施能够正常使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任意变动现有设施,如有改动须与甲方协商,提供相应改进方案,甲方同意后方可按改进方案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相应的赔付。

六、租赁大棚上现有草苫、卷帘机、钢管在 年 月 日前后由乙方负责拆卸、保存、使用,在保证合理的折旧情况下,租赁结束后乙方必须如数交还给甲方。

七、乙方灌溉、生活等用电、用水费用自行负责,由甲方负责安装相应电表,电费实行月结月清,每月底乙方应及时缴纳,出现缓缴或恶意拖欠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电,并按每日1%比例追缴滞纳金。

八、乙方对租赁的大棚应加以保护,在承包期限内大棚的一切维修都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自然灾害)。

九、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将解除乙方承包权,合同终止,大棚回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费不予退回。

十、本着合作共赢关系,甲方对乙方种植的作物有优先收购权利,收购价乙方应按同期批发价格执行。

十一、租赁期间:①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说明,如在租赁期第一年,甲方除全额退还租赁费外还应按租赁金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赔偿金。在租赁期第二三年,甲方根据乙方种植实际支付相应青苗费,在合同终止时乙方各种使用物料未到场(如大棚膜、肥料等),甲方不予赔付;如乙方使用物料已进场,甲方对乙方新换的塑料膜按50%比例进行赔付,已使用的肥料按作物生长季节前3月30%,后3月15%予以赔付。②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合同,也需要提前一个月向乙方说明,甲方除扣

除乙方第三条订金外,如造成甲方不能完成同时期种植,乙方应该根据实际,赔付甲方损失。

十二、如因特大自然灾害造成棚体损失,乙方不负责赔付。

十三、合同结束后,对甲方出租大棚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租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再协商制定。

十四、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份当作备案。

十六、双方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有限期限为承包期限。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菜园大棚承包合同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相互协商后,甲方将位于_?个蔬菜大棚承包给乙方,平等协商,在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双方共同自觉遵守。

一、承包限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二、承包费金额:每年每座大棚应缴承包费 ( 整)元整。

三、订金: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订金元( 整)。

四、租赁付款方式:乙方在租赁期内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交付下一年度租赁费。

五、租赁大棚仅限于种植生产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生产用途,不得私自拆改搭建其他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甲方有权强制拆除,并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在 年 月日前完成大棚内部清理工作,甲方保证交付大棚棚体完好,灌溉管道等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在租赁结束后乙方同样交还给甲方棚体完好,灌溉管道等设施能够正常使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任意变动现有设施,如有改动须与甲方协商,提供相应改进方案,甲方同意后方可按改进方案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相应的赔付。

七、租赁大棚上现有草苫、棉被在 年 月日前后由乙方负责拆卸、保存、使用,在保证合理的折旧情况下,租赁结束后乙方必须如数交还给甲方;租赁大棚现用塑料膜在年 月日前由甲方自行收起保存入库,乙方自己提供塑料膜,租赁结束后或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收回塑料膜。

八、根据实际需求,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一间,乙方须按年加纳房屋租赁费,支付方式同第四条规定。

九、乙方灌溉、生活等用电费用自行负责,由甲方负责安装相应电表,电费实行月结月清,每月底乙方应及时缴纳,出现缓缴或恶意拖欠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电,并按每日1%比例追缴滞纳金。

十、乙方对租赁的大棚应加以保护,在承包期限内大棚的一切维修都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自然灾害)。

十一、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将解除乙方承包权,合同终止,大棚回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费不予退回。

十二、本着合作共赢关系,甲方对乙方种植的作物有优先收购权利,收购价乙方应按同期批发价格执行。

十三、租赁期间:①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说明,如在租赁期第一年,甲方除全额退还租赁费外还应按租赁金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赔偿金。在租赁期第二三年(本合同到期后再续约,如甲方终止合同原因按第二三年条款执行),甲方根据乙方种植实际支付相应青苗费,在合同终止时乙方各种使用物料未到场(如大棚膜、肥料等),甲方不予赔付;如乙方使用物料已进场,甲方对乙方新换的塑料膜按比例进行赔付,已使用的肥料按作物生长季节前 月30%,后月15%予以赔付。②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合同,也需要提前一个月向乙方说明,甲方除扣除乙方第三条订金外,如造成甲方不能完成同时期种植,乙方应该根据实际,赔付甲方损失。

十四、如因特大自然灾害造成棚体损失,乙方不负责赔付。

十五、合同结束后,对甲方出租大棚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租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再协商制定。

十六、如没有特殊原因,第三条保证金在合同结束或甲方原因终止时由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如需续约乙方须重新缴纳保证金。

十七、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份当作备案。

十九、双方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有限期限为承包期限。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承包土地搭建蔬菜大棚合同范本

农业承包合同15—在承包的土地上起房盖院,构成违约,解除合同

一、裁判理由: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耕地措施、严禁将农业用地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 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占有原告的蔬菜大棚;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21年承包费1600元,并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每年200元的标准计算至涉案大棚实际返还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并非不缴纳承包费,而是原告及其负责人不收取承租费,涉案土地本来就是村民的一项福利政策,承租费也仅仅每年200元,出于客观情况,被告怎么可能不支付仅仅每年200元的租赁费?而且原告清楚涉案的蔬菜大棚早已毁坏无法使用,被告才在涉案土地上又重新搭建的简易大棚,用于种植食用菌以及各种蔬菜的情况。被告愿当庭支付所有的租赁费。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05年,原告小北张村委会在村北地的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了二十余排蔬菜大棚后,由本村村民进行承包经营,包括被告孙法武在内的部分村民将蔬菜大棚予以承包,但村委会与相应村民并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是口头约定每年每座蔬菜大棚的承包费为200元。其中孙法武承包的即为涉案的最南边一座蔬菜大棚。孙法武按照每年200元的标准将承包费向村委会交纳至2013年年底后,自2014年起未再交纳承包费。2015年,孙法武在原蔬菜大棚墙体的基础上,加盖了约二层楼高的彩钢瓦房,并建围墙将外部土地予以封闭,形成院落,且将彩钢瓦房内的全部地面及外部院内的大部分地面均用水泥进行了硬化,仅留院东南侧小部分面积土地。2016年9月30日,解放区国土资源分局王褚土地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孙法武在其承包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情况,遂向解放区健康产业园区管委会作出紧急报告,建议管委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孙法武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同日,解放区健康产业园区管委会向小北张村委会发出通知,要求村委会勒令孙法武停止违法行为,并向管委会汇报结果。但至今,相应问题仍未得到纠正。2022年5月9日,小北张村委会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将起诉状及相应应诉手续送达孙法武。

四、争议焦点:

双方的承包合同是否解除。

五、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原告小北张村委会在其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蔬菜大棚,并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由本村村民孙法武承包涉案土地及大棚用于蔬菜种植,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作为承包方,孙法武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村委会按期交纳承包费,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经营土地。而孙法武自2014年至今未向小北张村委会交纳承包费用,已构成违约。孙法武虽抗辩其愿意交纳承包费用,是村委会拒绝收取,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

同时,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现场照片以及本院的现场勘查情况来看,孙法武在其所承包的蔬菜大棚的原墙体基础上加盖了彩钢瓦房,并建围墙将外部土地予以封闭,形成院落,且将绝大部分地面以水泥进行了硬化,现相应土地及建筑的实际用途绝非如其所称用于食用菌和蔬菜的种植,而是用于非农业用途。

这不仅违反了其与村委会的原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耕地措施、严禁将农业用地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孙法武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的违约,小北张村委会提出的要求与孙法武解除承包合同,孙法武将蔬菜大棚及相应土地返还,并支付拖欠的承包费的诉讼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双方合同的解除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为小北张村委会本案诉状送达孙法武之日,即2022年5月13日。

六、审理结果:

1、原告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小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法武就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的蔬菜大棚的承包合同已于2022年5月13日解除;

2、被告孙法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的蔬菜大棚(具体位置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世纪西路与普济路交叉口向西约800米路北从南往北第一座,东西长55米,南北宽15米,东邻为土路,西邻为灵泉陂村委会土地,南邻为小沟,北邻为孙法贵承包蔬菜大棚)返还给原告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小北张村村民委员会;

3、被告孙法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小北张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截至2021年12月31日所拖欠的承包费1600元,并按照200元/年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的蔬菜大棚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承包费、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金。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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