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权归属协议怎么写呢?不知道的小伙伴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婚前债权归属协议书写格式:
1、标题:由双方单位名称、事由,协议书三部分组成。如“婚前债权归属协议”。
2、协议的目的。
3、协议的时间和期限。
4、确定婚前债权详细金额。
5、履行条款期限。
6、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7、双方签字并标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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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权归属协议
男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女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现根据公平、自由原则,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以下约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1、位于__________的房屋;
2、于__________银行的存款,此款项若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应予以返还;
二、乙方的婚前财产有:
1、于__________证券交易所股票;
2、债权、基金等其他财产性权利;
3、牌号为__________的__________车。
三、婚前财产归属约定
对上述财产的归属,为个人财产,其具体约定如下:
1、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2、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分婚前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3、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四、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约定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分红、利息以及房屋租金等收益的约定:
1、房屋如果出租,其租金分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有剩余,__________%归甲方,__________%归乙方;如果没有出租用于夫妻双方居住使用。
2、对于各自存款利息分配,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款利息的处分。
3、对于债权、基金等财产性权利产生的收益,双方平均分配。
4、乙方的车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代步工具,双方共同使用。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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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文档原创|婚前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是否有效?
通过婚前协议,约定今后若离婚,未出生的孩子由一方抚养教育,该约定可能因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被判无效。
一、案情简介
1、2010年,甲男、乙女相识并恋爱,期间乙女怀孕。
2、2011年3月,为防止今后发生纠纷,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一份,其中约定“子女出生以后,子女姓氏跟随父姓。今后夫妻双方如感情破裂,子女的抚养监护权归男方,女方拥有探视权”。
3、2011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
4、2011年9月,儿子丙出生。
5、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激化,长期分居。儿子丙出生后基本跟随乙女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甲男在分居期间常有探视儿子丙。
6、2014年6月,甲男起诉离婚,并要求根据《婚前协议》将儿子丙的抚养权判归自己。乙女答辩则反悔《婚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认为其更适宜抚养小孩,要求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自己。
7、法院查明事实:乙女在杭州自有房产,有稳定收入,并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等。甲男现一人租房在外,从事烘焙工作,月收入为人民币3000-5000元。
二、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婚前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约定无效,儿子丙由乙女抚养、教育,甲男按月支付抚养费。
二审维持原判。
三、原因分析
1、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婚前协议的方式,对财产归属等问题进行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约定一般有效,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而本案中,双方婚前约定如离婚则将未出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甲男,而实际上,儿子丙尚年幼,其出生后基本跟随乙女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已形成较稳定的生活环境,且乙女有固定收入及自有住房,相比甲男的生活条件,更有利于子女抚养。若按婚前协议约定,将儿子丙直接由甲男抚养,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儿子的利益,相当于损害了第三人儿子丙的权利。
故法院确认协议的该部分内容无效,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二条规定,遵循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并结合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儿子丙由乙女抚养。
四、律师观点
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内容,不必然导致约定无效,主要取决于约定的内容是否损害了子女权利、能否最大程度保障子女的权益,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准包括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习、孩子年龄及成长环境等,围绕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确定。
The end~
作者:
唐穗花,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多年法律工作,期间办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涉及家暴、抚养权、财产分割、隐匿转移夫妻财产、重婚、婚姻无效、婚前协议等多种情形,擅长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法与理融汇贯通,秉持专业尽责原则,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电话/微信:15016743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