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权归属协议

人气:147 ℃/2022-11-21 13:10:46

婚前债权归属协议怎么写呢?不知道的小伙伴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婚前债权归属协议书写格式:

1、标题:由双方单位名称、事由,协议书三部分组成。如“婚前债权归属协议”。

2、协议的目的。

3、协议的时间和期限。

4、确定婚前债权详细金额。

5、履行条款期限。

6、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7、双方签字并标明日期。

这是婚前债权归属协议的模板,希望对您有帮助。您也可以点击这里直接下载文档

婚前债权归属协议

男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女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现根据公平、自由原则,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以下约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1、位于__________的房屋;

2、于__________银行的存款,此款项若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应予以返还;

二、乙方的婚前财产有:

1、于__________证券交易所股票;

2、债权、基金等其他财产性权利;

3、牌号为__________的__________车。

三、婚前财产归属约定

对上述财产的归属,为个人财产,其具体约定如下:

1、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2、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分婚前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3、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四、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约定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分红、利息以及房屋租金等收益的约定:

1、房屋如果出租,其租金分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有剩余,__________%归甲方,__________%归乙方;如果没有出租用于夫妻双方居住使用。

2、对于各自存款利息分配,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款利息的处分。

3、对于债权、基金等财产性权利产生的收益,双方平均分配。

4、乙方的车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代步工具,双方共同使用。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请注意:因为转码原因,部分文档内容可能会丢失几个字而使得文档有瑕疵,请务必从头到尾看一遍确认没有问题后再使用,本内容来源:www.51dongshi.com,20余万各类合同下载,同时还提供各类公司常用表格、文档如:入职表格、财务统计表等。

下载文档

婚前签署孩子归属协议

原创|婚前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是否有效?

通过婚前协议,约定今后若离婚,未出生的孩子由一方抚养教育,该约定可能因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被判无效。

一、案情简介

1、2010年,甲男、乙女相识并恋爱,期间乙女怀孕。

2、2011年3月,为防止今后发生纠纷,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一份,其中约定“子女出生以后,子女姓氏跟随父姓。今后夫妻双方如感情破裂,子女的抚养监护权归男方,女方拥有探视权”。

3、2011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

4、2011年9月,儿子丙出生。

5、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激化,长期分居。儿子丙出生后基本跟随乙女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甲男在分居期间常有探视儿子丙。

6、2014年6月,甲男起诉离婚,并要求根据《婚前协议》将儿子丙的抚养权判归自己。乙女答辩则反悔《婚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认为其更适宜抚养小孩,要求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自己。

7、法院查明事实:乙女在杭州自有房产,有稳定收入,并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等。甲男现一人租房在外,从事烘焙工作,月收入为人民币3000-5000元。

二、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婚前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约定无效,儿子丙由乙女抚养、教育,甲男按月支付抚养费。

二审维持原判。

三、原因分析

1、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婚前协议的方式,对财产归属等问题进行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约定一般有效,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而本案中,双方婚前约定如离婚则将未出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甲男,而实际上,儿子丙尚年幼,其出生后基本跟随乙女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已形成较稳定的生活环境,且乙女有固定收入及自有住房,相比甲男的生活条件,更有利于子女抚养。若按婚前协议约定,将儿子丙直接由甲男抚养,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儿子的利益,相当于损害了第三人儿子丙的权利。

故法院确认协议的该部分内容无效,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二条规定,遵循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并结合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儿子丙由乙女抚养。

四、律师观点

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内容,不必然导致约定无效,主要取决于约定的内容是否损害了子女权利、能否最大程度保障子女的权益,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准包括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习、孩子年龄及成长环境等,围绕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确定。

The end~


作者:

唐穗花,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多年法律工作,期间办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涉及家暴、抚养权、财产分割、隐匿转移夫妻财产、重婚、婚姻无效、婚前协议等多种情形,擅长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法与理融汇贯通,秉持专业尽责原则,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电话/微信:15016743056

推荐

首页/电脑版/网名
© 2024 NiBaK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