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2022

人气:268 ℃/2022-11-26 15:59:03

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2022,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1、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首先可以写甲方与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等。2、其次可以写有关地下停车位租用的事项,比如:位置、期限、双方的责任、费用的结算方式等。3、最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可。

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以下租赁事项:

一、甲方车位:地下停车场内车位;

二、乙方车辆型号:

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车主姓名车辆颜色备 注

三、承租方式:

1、甲方将地下 层 号 车位租予乙方使用。

2、双方同意租金为 元/月(大写: ),甲方有权根据政府部门指导价或规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

3、甲方提供金色家园智能卡壹张,供乙方停车与住宅智能系统出入使用,编号:,收取押金元/张(合同终止时凭证退回),工本费 元/张。

4、付费方式: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缴交下月租金,逾期则视作自动放弃继续租用该车位,管理处有权自动中止智能卡功能,禁止乙方车辆进入。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法循章对小区交通、车辆进行管理,并制定车场《车辆管理条例》。

2、甲方有权禁止任何高度超过2米的车辆,漏油、漏水车辆进入停车场。

3、甲方有权无需事前通知或警告,而将乙方违章车辆锁扣/拖走处理,所引致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负责。

4、甲方应安排车场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及智能化监控管理。

5、甲方应负责停车场内消防设施、清洁卫生处于良好状态。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签订《租赁协议书》时,必须示金色家园智能卡及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2、乙方必须购买车辆全部保险,同时将车辆锁好,贵重物品、车辆出入证切勿放置于车内。否则造成车辆遗失(包括车内物品)及意外损坏,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3、乙方办理月租停车出入证后,该车辆享有者当月内不限次数出入停车场的权利。

4、乙方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界线内,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租用指定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撤离,甲方应尽量配合提供。

6、乙方必须遵照出入证的专车专用制度,禁止转借、交换、超期使用。

7、乙方不得利用车位作其它用途(如:装卸或堆积物件、维修车辆等)。

8、乙方应自觉爱护停车场公共设施与卫生。

9、乙方应自觉按时缴纳停车位租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订。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代表: 住宅单元: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以下称本停车位)由乙方有偿使用,乙方保证交纳相关费用并按要求使用本停车位。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本停车位位置及面积

本停车位位于某市某路某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 _x位号码以开发商排序为准)。

该车位长 米,宽 米,左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 ,右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适于停放车辆类型为小轿车。甲方应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二条、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本停车位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本停车位租赁费后,甲方同意于 年 月日前,将本停车位交予乙方使用。

第三条、本停车位的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

1、车位租赁费

(1)金额

乙方租赁本停车位每 壹 年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RMB 元)。该租赁费□包含/□不包含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停车管理费。

(2)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全额交付本年度的本停车位租赁费,下一年度的租赁费为每年度周期开始的首月5日前交付。

2、物业管理

(1)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本停车位管理费由□甲方/□乙方承担,费用标准为每 壹 年元。承担本停车位管理费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否则,发生任何纠纷及后果应由费用承担方负责。

(2)乙方同意,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车库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负有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物业管理责任,遵照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因发生争议而需要甲方予以协调,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四条、本停车位的使用

1、乙方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乙方有义务自行了解。

2、乙方已考察本停车位,乙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车位空间限额的长、宽、高,以及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本停车位面积,并保证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以符合停车位的要求。

3、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生物留置。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停车位转租、转借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应当按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进出时间使用车位,乙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立即停放于本停车位,不得造成道路或通道堵塞。

6、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物品丢失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甲方应证实乙方为车位合法租赁方。

7、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有义务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车位污损进行清洁、维修;乙方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在停车场内所受损失,乙方应当自行向造成损害的他方索赔。

2、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场、停车位或其停放,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害,乙方应当赔偿。

第六条、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甲方无义务对本停车位及地上停放车辆投保。

第七条、续用

本合同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欲继续使用,应当在届满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本停车位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本停车位的,每日应当承担本停车位月租赁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同时,甲方应按应返还的车位租赁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2、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任何一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交纳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仍未全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位。

(2)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并应当承担本车位租赁费总额5%的违约赔偿金。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约定及操作规程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停放车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如逾期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3、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3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小区_____栋_____单元____号

房屋产权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将小区停车位出租给乙方使用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编号、位置、面积

停车位编号:__________ 位置:_________________ 面积:_________

第二条 承租期限

乙方承租期限即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年__月___日。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租赁车位按照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乙方需在签定本合同时将车位租赁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收取费用后,不再退费。

乙方须于本合同约定期限满提前三周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获得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过期视为放弃续租权,甲方无须将乙方列入下一期车位租赁计划内。

乙方承租停车位的租金为每一车位每年人民币_________元。

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停车位;

2、负责停车位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3、负责停车位的卫生清洁工作。

乙方责任:

1、不得将停车位转租或转借给他人;

2、承租的停车位只用于停放机动车辆;

3、停放的机动车辆变更的,应告知甲方;

4、不得影响其它车位上停放的车辆的安全和正常通行;

5、在停车位内修理车辆或清洗车辆须经甲方许可;

6、车辆进出停车位不得妨碍甲方的物业管理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

第五条 甲方免责

乙方车辆在停车位内损坏的,除乙方有证据证明是甲方的行为所致或甲方没有履行职责所致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车辆在停车位内丢失的,除乙方有证据证明是甲方的行为所致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乙方车辆在停车位内损坏或丢失的,甲方将协助乙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其它

1、因小区开发、规划等原因须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于______日前通知乙方;

2、甲方将建立健全停车位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情况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相免责,但双方应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一方不采取积极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方应就扩大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一方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2、乙方应按时缴纳停车位的租金,不得以任何原因拖欠租金,乙方拖欠租金的,按日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正确使用停车位或不按甲方的规定使用停车位的,给小区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均应遵守,仲裁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的生效须以乙方购买甲方______________地下停车场编号_______停车位为前提条件。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要缴印花税吗

7个方面谈谈地下车位那些税收事儿

地下车库分计容和不计容,计容相应可以办理产权,不计容,相应不能办理产权;地下车库又可分人防停车位和非人防停车位;转让车位使用权的又分转让永久使用权和转让非永久使用权两种方式。

本文主要聊聊无产权地下车位的税收问题。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相关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税人将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室、架空层和人防工程等房地产对外出租时,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含)以上,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依“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否则,按“不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不论是按销售不动产,还是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其税率或征收率是一样的,不会额外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二、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除特殊情况外,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对于转让永久使用权,虽然产权并未发生转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房地产公司取得的收入为销售不动产收入,而非租金收入,不存在缴纳房产税。对转让非永久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租金收入,应当从价计征房产税。

但对人防车位出租应另当别论。根据《人民防空法》《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防工程的产权为国有。并且有的地方明确要求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移交人防部门。因此,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转租行为,转租收入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这是因为,房地产企业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房地产企业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相应的开发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作为人防工程应当无偿移交给人防部门,因此,对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人防设施)的地下建筑,按合理的方法计算的其应分摊的成本,计入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应按规定的办法分配计入各类可售建筑面积成本中,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湖北省:扣除建筑等其他成本应当区分销售和租赁:(1)纳税人与承租人签订地下车位租赁合同(一般合同租期为20年及以上),如约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无偿或仅以象征性价款在合同租期期满后延续租期,实际情况也表明到期后承租人有理由或动因会选择继续续期,或约定承租人拥有任意时刻通过转让获取收益的权利。土地增值税计算时,应视同不动产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允许扣除相应的建筑等其他成本。(2)纳税人与承租人签订地下车位租赁合同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无偿或仅以象征性价款续期选择权,从合同条款判断,承租人也无法获取租赁期届满后的车位使用权和转让收益权等权利,则应当按照取得租赁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且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相应的建筑等其他成本。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因此,地下停车位不论是人防或非人防车位,均作为公共设施,不分摊成本,地下车位成本最终在可售成本中进行分摊。

需要注意的是:后期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时,成本扣除为0。另外,在收入确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对一次性收入的租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获得的租金收入,要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而且提前将租金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就是说,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选择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属单独建造的地下车位,则需要比照地上部分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土地使用税的征纳。何为单独建造?书面解释是,单独立项,且单独办理了土地权证,即需要单独计征土地使用税。若是地下建筑附属于地上建筑(目前绝大多数的房开业务都是配备有地下停车位的)没有单独立项,且与地上建筑成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仅需按地上建筑对应的占地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即可。

对于房地产企业转让永久使用权何时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普遍的说法是,交楼(民间说法是“交钥匙”)时开始停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国税总局对于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未能完全明确,大多是交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述原则推定掌握,因此也导致了各地在具体执行时的口径不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实务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形:房地产企业以租代售或是以出售永久使用权的方式(人防车位除外),将地下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占用权、处置权转移给了租户(或称买家)。

即便是未作地下车位的产权登记处理,那么对于这类已经实际转移不动产永久使用权的行为,即便未办理产权登记,但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地下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已经转移给了小业主,土地增值税假定也按其他不动产进行了相应处理,那么此时房地产企业是否能以此作为判断依据,开始停征土地使用税了呢?从逻辑上而言,理应如此。但是实践中到底如何,归根结底,咱们还是那句话——希望总局能够早日出台文件就此涉税事项加以明确,我们期待那日的早点到来。

六、契税

根据《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此,购买车位是否要缴纳契税,取决于车位是否有“产权”,对于没有“产权”的车位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反之,如果车位有“产权”,则应当缴纳契税。

在适用税率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因此,车位契税的计算方式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车位与房屋共同属于同一个不动产单元号,则满足同一不动产单元的条件,此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且车位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二)车位与房屋在不动产权证上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分属不同的不动产单元,此时,车位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印花税

《印花税法》中的产权转移书据细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转让车位永久使用权并不发生产权转移,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征税范围。但是否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呢?个人认为无产权车位销售合同应该属于长期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虽然无产权车位销售形式上是一种销售行为,签的也是销售合同,但实质上是一种长期租赁的行为,不能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而应该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作者: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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