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人气:173 ℃/2022-12-03 17:04:15

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范文,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描写,首先可以描写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个可以描写制度适用的范围,第三个可以描写具体有哪些制度。

公司社会保障制度范文1

中国社会科学院今日发布首部《宏观经济蓝皮书》。蓝皮书认为,国际经济中短期不会恢复到金融危机前水平,过度依赖外需的发展模式受到空前制约。

从国内看,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更加重视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加快发展教育事业,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蓝皮书指出,世界经济复苏促进了外部经济环境有所改善,但总体看,外部经济环境依然严峻:外需和国际直接投资(FDI)增长缓慢,目前和中短期均不会恢复到金融危机以前的水平。

所以要加快制定依靠内需、注重内涵的发展战略。从国际看,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变化使得过度依赖外需的发展模式受到空前严格的制约。

从国内看,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更加重视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加快发展教育事业,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是要更好地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一步扩大内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减轻对于外需的依赖。从中长期来看,全球经济再平衡是不可避免的,美国贸易逆差将会缩小,过分依赖出口的模式将难以为继。

二是要积极倡导和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积极倡导和推动多哈回合自由贸易谈判达成协议。促进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成功;有效应对针对我国的各种贸易保护措施;争取更多伙伴承认我国自由市场经济地位。加强关于国际金融监管和全球退出战略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推动世界经济平稳复苏。

三是要维持人民币汇率在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一方面在汇率政策方面保持出口竞争力,另一方面缓和游资豪赌人民币升值大量涌入我国而造成的冲击。

四是要保持股市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稳定,避免泡沫成分积累从而产生的巨大金融风险。这是防范国际游资在世界经济不景气时把我国当做投机场所的重要步骤。

五是要重视全球政策的协调性,担负我们承诺的大国责任,加强与有关各方在退出策略上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推动世界经济稳定复苏,为我国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提升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

公司社会保障制度范文2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工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起)。

公司社会保障制度范文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的《2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称,今年将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部强调,今年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在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方面,将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劳动保障部还称,将加大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配合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对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典型的举报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加强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检查。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有负面影响

“挂靠”社保不构成劳动关系

2017年,姜先生入职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20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姜先生表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书面提出申请,写明“本人欲自谋职业,希望将社会保险关系挂靠在公司,自行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代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考虑到姜先生工作多年,公司同意了姜先生的请求。

2022年3月,姜先生以将社会保险关系托管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由,请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协助姜先生办理档案转移的相关手续,公司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随后,姜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姜先生主张,公司于2022年3月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为姜先生缴纳社保费、出具解除证明都是对姜先生的照顾,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姜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期满后,姜先生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并提出要“自谋职业”,此后不受公司的用工管理,公司亦未再支付其劳动报酬,表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此时,公司应当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于15日内为姜先生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后,公司为姜先生提供社保关系“挂靠”、社保费代缴服务,不属于《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姜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姜先生的仲裁请求。

法官说法:《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尽法定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况,如:已从原用人单位离职的人员,继续在该用人单位违规参保;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基于享受社保待遇、取得就业失业补贴领取资格等原因,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或亲朋好友公司挂靠代缴社保等。

根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因社保“挂靠”、社保费代缴而虚构的劳动关系,本质上并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要素,因此,不仅不能受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保护,而且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自今年3月18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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