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怎么写呢?一起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1、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首先可以描写甲、乙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2、然后可以描写甲方的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范围;3、其次可以描写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4、最后可以描写合同的有效期限。
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1
甲 方(委 托 方):
乙 方(受 托 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 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二、委托权限范围: 。
三、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 、 及 担任上述委托事项的承办人员,甲方指定本单位 (家庭) 为联络人员,联络地址: 电话: 。
四、代理收费的取费形式
1.按收费标准收取;( )
2.双方协商收费;( )
五、代理费用的收取:(依人民币计算)
1.代理费用为 元;
2.办案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为 元。以上费用的的收取时间和办法为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基于代理事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预计为 元,由甲方预交,乙方在结案提供相应的票据进行结算。
六、甲方郑重承诺:以上委托事项未经委托他人或已中止对他人的委托;随案移送的一切材料及口述情况绝对保证其真实性;未对乙方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大情况。否则,乙方有权随时中止委托承办工作,有关费用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委托事务进入代理阶段后,乙方应尽责尽力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维护委托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乙方不对所代理事务之结果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并且不得因委托代理事项的变化或提前完成,而要求退减已交或应交的代理费额。
九、代理律师业务中,乙方不对案件标的承担经济责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担。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须加盖事务所合同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项终止(以授权委托合同为范围,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情形在内)。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二、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2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就甲方与 货物损失赔偿纠纷一案,甲方现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处理该案,乙方指派 律师为案件的经办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代表甲方与 协商索赔事宜。
2、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向 提起索赔诉讼。
第二条 委托权限
乙方的委托代理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为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有关材料,申请证据保全和证据调查;
3、参与一、二审诉讼,并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签订和解协议,参与调解;
4、代为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和(或)裁定提起上诉;
5、 代为对一审和(或)二审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和(或)裁定和(或)判决申请复议和(或)申请再审;
6、代为接收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7、代为接受赔款;
8、代为处理与诉讼和执行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文件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因甲方方虚假陈述、疏漏陈述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责任、或任何不利后果,乙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应为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足够的便利和协助。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足额、及时支付本协议第五条所约定的律师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作为甲方聘请的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秉承良好的职业道德,谨慎、勤勉地为甲方服务,竭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案件处理的进展。
3.乙方应恪守职业准则,对于在处理本协议委托事项期间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4.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对本协议委托事项全程负责。除非获得甲方许可或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5.协商和解或诉讼中和解、调解的金额,须经甲方确认,乙方才能与索赔人达成协议。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该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的三天内一次性支付。
2、其他案件处理所发生的法院或第三方费用,如诉讼费、检验费、翻译费、公证认证费、证人(检验人)出庭费用等,由甲方承担支付。
3. 上述约定之律师费用,包括乙方律师在 内的差旅费和通讯费用。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确认,乙方律师为办案需要前往外出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于双方盖章、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传真签发具有同等效力。
其它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该委托代理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如协商解决不成,提请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3
(甲方)因一案,现委托重庆市第_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第 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标的费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重庆市_律师事务所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xxx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最高院: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就能够证明律师费的发生,无需提供其他支付凭证
裁判要旨:再审申请人认为,枣阳农商行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未提供支付凭证,无法证实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不应当要求昊天公司承担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拍卖、律师服务等事项的费用。枣阳农商行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枣阳农商行为实现合同目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发生的合理费用,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昊天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律师费的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6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亚南,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杰,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泰谷香粮油有限公司,住,住所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鸿鑫聚磊采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钱红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红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明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钱声兰。
再审申请人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农商行)、湖北泰谷香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谷香公司)、襄阳鸿鑫聚磊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钱红亮、吴婕、杨洋、肖红平、侯明富、钱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终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昊天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借款数额认定错误。枣阳农商行一审诉请的债权本金为4000万元,但其提供的借款凭证载明:2900万元的借款凭证中,纸质合同号为枣农商营借20170623号,到期日为2018年6月23日;1100万元的借款凭证中,纸质合同号为2017R0831-1,到期日为2018年6月30日。从该两份借款凭证中记载的纸质合同名称可以看出该两笔借款不属于同一个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第四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算。首次放款日为2015年7月13日,案涉1100万元借款凭证载明的到期日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事实是错误的。枣阳农商行提供的枣农商2015第R062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九条属于选择适用条款,效力明显高于其他合同条款。结合1100万元的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到期日为2018年6月30日,而案涉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项下的借款到期日不超过2018年6月28日,故1100万元借款凭证所对应的借款不在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综上,枣阳农商行提供的借款凭证记载所对应的借款不在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2900万元贷款和1100万元贷款不在同一合同项下;1100万的借款期限已经超过2018年6月28日,不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昊天公司不应当对该110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2)昊天公司已向二审法院提供工商信息,证明《最高额抵押合同》签署不真实。《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峰”,签字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而当时昊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国英,故该份合同未能有效签署。(3)枣阳农商行未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提前到期的日期。假设枣阳农商行提供的2900万元、1100万元借款凭证所对应的债权为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该两笔贷款在起诉时也未到期。在签订最后一份《借款展期协议》时,泰谷香公司已经存在利息逾期的情况,枣阳农商行同意该情况存在后才进行贷款展期,即放弃要求依据利息逾期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在《借款展期协议》签订后又宣布贷款到期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一审法院发送的起诉状,枣阳农商行起诉状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无法断定枣阳农商行真正的起诉时间,亦无法认定为该时间即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故原审判决将起诉状的落款时间认定为贷款到期之日错误。(4)原审判决对《借款展期协议》的真实性认定错误。枣阳农商行提供的《借款展期协议》中的签订日期存在涂改,无法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借款展期协议》多处不符合常理:第一份《借款展期协议》第二条约定“......现在借款余额为(大写)肆仟陆佰万元整”,但按照枣阳农商行的举证,在那个时点仅发放了4000万元贷款,最多也仅可能存在4000万元贷款;第二份《借款展期协议》中签字部分将“刘玉明”放在签字栏内并在其后备注“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推断系在昊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枣阳农商行的“变通办法”,枣阳农商行接受担保未尽审查义务,存在恶意。(5)律师费的事实认定错误。枣阳农商行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未提供支付凭证,无法证实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不应当要求昊天公司承担律师费。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定《保证担保保证书》合法有效,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错误。《保证担保保证书》不具有完整的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即昊天公司与枣阳农商行之间未形成提供保证担保的合意,故昊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昊天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保证担保书不具有合同效力,昊天公司虽在保证人处盖章,但该份文件没有明确的担保事项,关于借款的本金、利息、期限均未作明确的规定,也未有明确的出具对象。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该保证书不具有保证的法律意义。本案主合同借款合同关于担保一项的保证措施中没有昊天公司,即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不是昊天公司。昊天公司的本份保证书,应为要约邀请,昊天公司与枣阳农商行尚未达成提供担保的合意。
枣阳农商行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昊天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
一、关于昊天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数额问题。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分次放款的,自首次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以借据(指借款凭证,下同)记载为准”;第九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前述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述之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其中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即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该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额度使用期限、担保责任期限和担保最高额,及借款期限自首次放款日起算36个月,以借据记载为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2018年6月28日,不论债权是否已经到期。因此,在上述借款期限和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发放的借款,均应属于对借款合同的履行。案涉1100万元借款,交易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亦在借款额度使用期及保证责任期限内。在昊天公司主张的借款期限届满日即2018年6月28日之前,枣阳农商行与昊天公司等保证人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展期至2019年6月23日,双方就借款期限达成新的一致,后再次展期到2022年6月23日。因此,昊天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借款凭证记载所对应的借款不在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以及110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不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2.昊天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加盖公司印章,且昊天公司主要控股股东刘峰在合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处签字并加盖印章,系公司和其控股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有法律依据。昊天公司申请再审称《最高额抵押合同》签署不真实,非法定代表人签字,该合同未有效签署的理由不成立。
3.两份《借款展期协议》均加盖昊天公司印章,并未约定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生效条件,协议应为昊天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第二次展期协议客观上确认了第一次展期的真实性,昊天公司以实际发放借款数额与第一次展期数额不一致否定展期协议真实性依据不足,借款展期行为合法有效。
4.昊天公司向枣阳农商行出具的《保证担保保证书》、昊天公司股东会作出的《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为湖北泰谷香粮油有限公司向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担保综合授信5000万元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意见书》以及《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湖北泰谷香粮油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循环借款4600万元展期的股东意见书》中,均明确表示同意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及保证担保,并在借款展期期限内继续履行抵押担保及保证担保责任,上述行为系昊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担保保证书》符合保证合同的形式要件。枣阳农商行据此请求昊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昊天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保证书》合法有效,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
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拍卖、律师服务等事项的费用。枣阳农商行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枣阳农商行为实现合同目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发生的合理费用,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昊天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律师费的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枣阳农商行是否可以宣布贷款时间提前到期的问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借款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第十六条第三项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案涉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泰谷香公司在借款第二次展期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利息,构成违约,枣阳农商行有权依据合同主张其与泰谷香公司之间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昊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枣阳农商行通过诉讼方式向出借人、保证人等告知相关借款提前到期,系枣阳农商行对权利的行使。
综上,昊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富博
审判员于蒙
审判员吴凯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