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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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范文,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描写,首先可以描写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个可以描写具体有哪些制度,第三个可以描写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1

一、德国社保制度的沿革

现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

19世纪中后期,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使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皇帝威廉一世听从俾斯麦的建议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皇帝诏书”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铁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维护统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保体制,通过颁布三部适用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创建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这是当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二、德国养老保险的体系

1.德国养老保险体系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

2.涵盖范围

法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

自愿: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艺术工作者等。

特定群体:公务员和法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适用《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愿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也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行为,由私人公司经营,政府只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因雇主破产而无力支付养老金债务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如果企业破产,无法支付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是由商业机构提供的,作为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它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主要为那些想在退休后得到更多养老金收入的人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

3.资金来源及筹集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两个渠道:

主要渠道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次要渠道国家财政补贴,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

4.给付条件

被保险人必须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达到缴纳保险费的期限,才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为年满63岁,投保35年或年满65岁、投保15年。

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属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0岁或63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纳时间长短相挂钩。

三、现状及改革

1.现状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急剧变化使德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困难和挑战,法定养老保险金支付总额的持续上升和缴付总额的不断下降,导致现行养老保险模式已不堪重负。一方面,人口出生率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严重。另一方面,高福利导致的高失业率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使得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不断减少。

2.改革

(1)提高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退休年龄由实际平均60岁提高到63岁,以保证2030年退休金交纳不超过工资的22%。这一措施在欧洲具有普遍性。

(2)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费率,降低过高的养老金水平。

(3)减少养老金提取比例,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

(4)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5)政府将在养老保险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财政负担要相对稳定。

3.养老形式

专业护理老人院:在德国,进入“专业护理老人院”是老人们最普遍的一种选择。这些养老院拥有世界一流的硬件设备和人员管理方式。

老年之家:互助养老。一些害怕孤独又不愿意去养老院的老人们自发组建自己的小天地,在“老年之家”中,成员共同分担家务,互相帮助,一起参加社会活动,让老人们远离了孤独,也体会到了家的温馨。

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在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资本积累的模式,还处于试行阶段,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我们可以吸取经验和教训,进而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1.坚持维护公平和效率的内在统一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致力于保持收入再分配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我国政府应在致力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公平,更有秩序的市场环境。只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才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人民的生活才会有保障。

2.扩大资金的多方位筹措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威胁,如果仅以现收现付方式分配养老保险基金,必将产生德国现在入不敷出的状况。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因此我国应继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部分积累的管理模式,考虑到通货膨胀的风险以及国家和企业的财政承担能力,积累率也不宜过高。此外,应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力量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补充。

3.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体制

我国采取的资金积累模式意味着数额巨大的资金储备,因此被挪用或占用的现象就会出现,建立和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要求我国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充分体现专款专用的强有力的约束。

4.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在德国,任何一个投保人员都具有社会福利号码,并且接受福利的状况不受地区、企业性质的限制。我国也应重视尽快建立一个没有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中小企业、社会化科研机构、个体户、农民等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号码,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及动态变化,实现养老保险管理的现代化。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2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计划移民德国,那么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怎样的呢?跟着出国留学网,一起看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全解,欢迎阅读。

一、享受优越的社会保障

在失业保险方面,凡在失业以前三年之内交过至少360天义务保险的工作者即可领取失业保障金。如果你需要抚养子女,你可以领取后工资的68%。如果你不养孩子,也能领取后工资的63%。在养老保险方面,凡年满6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60周岁的妇女,只需有15年缴纳过一半的保险费(相当于七年的保险费),就有权利享受正常养老金,等于后净工资的2/3,任何人都一样,总统、总理和小学校园幼儿园阿姨是一样的,每个人都是后工资的2/3。

二、社会救济金

在德国,所有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都能得到社会经济金。根据社会救济法,联邦德国每一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社会救济金主要由地方提供。

三、免费教育

移民德国者的子女可以享受免费教育,德国的免费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甚至到大学(免费政策限于公立学校,上私立大学还是需要交费的)。德国的大学有大量助学金,家庭贫困的学生还可申请助学金。此外,德国没有高考,孩子获得德国高中毕业证后,可以选择攻读综合性大学或者就读于职业学院。德国大学不发教科书,看书的话可以去图书馆,课堂上记笔记,也可以去教授的个人主页下载讲义。德国大学的食堂菜品丰富,分量充足,安全卫生并且便宜。

四、住房津贴

按照联邦住房津贴法的规定,住房津贴是对有合法要求者的租金或者由于个人购房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通过提供住房津贴,使租金和购房负担不要超过家庭或者单身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津贴只向收入比较少的家庭提供。

五、医疗保险

在德国,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基本上是100%,几乎每个居民都是法定或者私人医疗保险机构的成员。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凡不符合参加私人保险者必须强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组织不得对投保人进行风险选择,而保险费则由雇主和雇员方各承担50%。对符合条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可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3

一、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次大战后,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私人经济部门是国民经济运行的主体,自由市场竞争机制调控国民经济运行。但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又不同于一般的自由市场经济,用他们的话说,这是一种“吸收了计划经济的合理成分又加以改造的市场经济”,它包含社会和市场两个方面的因素。所谓市场因素,是指垄断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一切按照价值规律运转;所谓社会因素,是指政府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干预、协调和控制,以缓和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因此,这种经济模式在强调自由市场竞争的同时,又特别重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必要干预。在德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和保障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德国实行的是公共财政制度,向社会提供和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在联邦德国,教育为公立部门,具体属各州管辖,全国实行免费教育;铁路、邮政通讯为国有企业,公路分为联邦、州、区三级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部门、大众传播部门(广播、电视等)绝大部分为联邦或州所有。政府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低成本、微利的统一收费制来保证居民的需要得到满足,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都由政府统一制定。

(二)保证并促进自由市场竞争的制度得以确定和完善。与传统的自由竞争经济体制不同,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强调国家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和提供制度保证。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充分性,联邦政府专门成立了联邦卡特尔局,主要负责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制止企业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倾向。为此,卡特尔局制定了“反对竞争限制法”(又称“反卡特尔法”)等一系列严格的市场竞争规则。要求企业产供销全过程必须充分竞争,不允许企业之间在产量、价格及市场区域划分等方面达成默契,只允许企业在科研方面合作。同时,卡特尔局有权强制解散违反“反对竞争限制法”的卡特尔组织,可以决定同意或否定企业间的兼并。

(三)对金融业、保险业实行特别监督。因为这两个部门不但对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环境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且比较容易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德国的证券交易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都置于政府的严格监督之下。政府通过制定实施交易法、银行法、保险法来规范和划定这些行业的活动范围,并设立联邦金融监察局、联邦保险监察局对这些行业的经营进行监控。

(四)通过国有经济参与经济过程的调节。由于私人经济部门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并不是在任何领域和条件下都是万能的,在一些领域还需要政府出面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对宏观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在联邦德国,政府参与经济过程的调节有一部分是通过国有经济来进行的。德国的国有企业虽然数量有限,但其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它大多集中在一些基础经济部门或国民经济中的关键部门,如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供应、金融保险等部门。联邦政府通过国有经济调节经济过程主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如保证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满足、增加社会福利、保持经济稳定和充分就业等;二是为了消除“自然垄断”、平衡市场力量和促进自由竞争。在德国,凡是市场失灵,形成自然垄断以及缺乏竞争活动的地方,政府一般都注入一定规模的国有经济,以取代或抗衡私人垄断。

(五)注重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手段调控经济。在德国,如果通货膨胀率超过5%,政府就可能面临倒台的危险,所以, 历届政府都把控制通货膨胀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为了稳定通货,联邦政府采取了包括控制货币量、控制财政赤字、控制工资的增长等在内的许多措施。在货币政策方面,联邦德国有独特的中央银行制度,掌握货币政策的联邦银行对政府保持相对独立性,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由总统任命,行长一般任期八年,不受政府更迭的干扰,以保证执行货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联邦银行法》规定,政府不能对中央银行下达任何指令,干预其决策,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币值稳定。从德国的实践经验看,这一体制对稳定物价水平,防止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在财政政策方面,历届政府都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德国财政支出的重点是放在维持和完善两个网络上,即交通动力网和教育科研网。虽然政府也有选择地对某些经济部门和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加以扶持或促进,但从总体上说,联邦德国并不信奉凯恩斯主义的赤字财政政策,40多年来,德国基本上坚持了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联邦德国排斥用“创造货币”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联邦银行对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规定了最高限额:联邦政府为60亿马克,联邦铁路为6亿马克,联邦邮政为4亿马克,各州政府按人口平均每人40马克,一旦发生财政赤字,只能通过发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这就堵塞了财政赤字可能引起通货膨胀的渠道。在收入政策方面,德国采取了控制工资增长的办法,要求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二者要严格挂钩,这对控制通货膨胀也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通过这些措施,德国有效地防止了通货膨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干扰。战后40多年来,德国的通货膨胀水平在西方国家中一直是比较低的。

(六)充分发挥收入再分配和社会保障职能。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市场结果进行的收入分配,也是不尽合理和公正的。为了在收入分配方面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以保证社会安定,德国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税收调节政策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它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其形成历史早、覆盖面广、内容丰富、运作规范而著称。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了按市场结果分配的不公,使人们在生命、生活风险面前得到了安全保障。

德国政府的上述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了有效的调控,保障了经济发展和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这也是联邦德国战后取得“经济奇迹”和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原因之一。

二、德国的财税体制和财政平衡措施

德国是联邦制政体,政治上分权自立,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市、县、乡)三级政府。德国的国家宪法即《基本法》既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规定,同时也相应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税收分配制度,形成了联邦、州、地方三级核算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德国的财政体制既体现了分权自治管理的联邦政体的特点,又保持了全联邦范围内财政管理一定程度上的集中统一。可以说把管理权适当分散和控制权适当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主要特点。在财政收入方面,德国实行共享和专享相结合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全国41种税中,共享税有7种,主要包括工资税、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虽然共享税种不多,但其收入总额大,约占税收总额的75%。在共享税中,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是联邦、州、地方三级财政共享。个人所得税联邦和州各占43 %, 地方占14%;营业税联邦和州各占20%,地方占60%。1997年,联邦、州、地方三级财政在国内财政收入经过共享税和专享税分配后,分别得到的比重是48.7%、34.4%、13.6%,此外欧共体得3.3%。

德国的税务机构不单独设置,是财政部的一个下属机构。一方面,税收立法权相对集中于联邦,州只能对联邦立法之外的某些地方性税种行使立法权,州以下地方政府基本无立法权。另一方面,税收管理权相对集中于州,联邦政府只对很少一部分专享税进行管理,大部分专享税由州管理。州政府管理的税收除一部分联邦专享税以外,还包括州政府的专享税和全部共享税。

在财政支出方面,联邦、州、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各司其职,有着与其财政收入结构相适应的财政支出结构。联邦政府除了主要承担社会福利和国防方面的开支外,还部分承担了交通、通讯、文教、能源、农业、环保、城建等方面的支出。各州的财政支出重点是文教事业以及本州的社会治安、保健等方面。地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当地居民生活方面的基础设施。1997年,在联邦德国财政支出中,能源交通等投资性支出仅占9.6%,农业支出占4.5%,而社会公共性支出则比重很大,教育和科研支出为20.6%,社会福利性支出占15.6%,医疗保健支出为10.2%。政府主要实行公共财政制度,企业性投资基本没有。

德国财政体制的另一个特色是坚持实行纵向的和横向的财政平衡。虽然各级政府都有各自的税收范围,并有调整联邦与州之间财力关系的共享税种,但由于各州之间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与贫富差距,为了缓解税权集中与事权分散的矛盾,保证各地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大体接近,同时也使财力较薄弱的地区政府能够完成其承担的各项基本任务,德国从50年代开始实行纵向的和横向的财政平衡制度,财政平衡的法律基础是《基本法》的第107条。

德国的纵向财政平衡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联邦对州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增值税的共享。对财力特别薄弱、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州,联邦通过调整增值税的分配予以资助,具体调整比例由联邦和州定期商定。1995—1997年三个财政年度,联邦与州的增值税共享比例为50.5∶49.5,即增值税收入的50.5%上划联邦财政后,其余49.5%部分又分成两个部分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将49.5%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平均分配,余下的25%部分仅对贫困州进行一种平衡性非对称分配,分配的目标是使这些贫困州的财政能力(税收能力/标准税收需求)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二是提供专项拨款。在完成联邦和州的共同任务时,联邦也会向州提供各种财政资助。对于州和地方事权范围的一些重要投资项目,联邦政府也给予适当补助,包括改善经济结构、改善地方交通及市政设施等。第二个层次是州对所属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在这方面德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州的做法存在着较大差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州对地方财政的一般均衡性拨款。这类拨款不限定具体用途,一般占到州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总额的70%。二是州对地方的专项拨款。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各州对地方的特殊需要给予专项拨款,如公路、医院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投资,其数额一般相当于州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30%。

德国的横向财政平衡是以每个州税收能力和税收需求程度为基础的,它需要得到联邦参议院的同意,不由个别州单方面决定。横向平衡的办法主要有二个:(1)富州直接拨款给穷州。操作程度大致是, 先测算各州的税收能力(A)与标准税收需求(S),然后进行平衡关系的比较。如果某州的税收能力指数A/S〈92%,则92%以下的差额会全部得到平衡拨款;若92%〈A/S〈100%,其差额部分按37.5 %的比例给予平衡拨款。如果某州的税收能力指数102%〈A/S〈110%,其超额部分的70%应作为平衡拨款,捐赠给穷州;A/S〉110%的州, 超额部分全部用于平衡拨款。(2)州内地方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 由州财政部门计算出各地的“税收能力”与“财政需要额”〔财政需要额=州内人均财政支出×(地方人口×(1+各种加成系数)〕, 如果某地“税收能力”低于“财政需要额”的90%,则通过转移支付补到90%。目前这一层次的转移支付在整个德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中比重不大,而且只有部分地方实行了这种横向平衡。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简述中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社会视角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及对策

雷加福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200

摘要:公民权利原则是社会保障体系价值观的基础,为公民享受社会保障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 持。农民有权作为公民工作并享有公民权利,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存在着侵犯社会权利价值的 现象。因此,从公民社会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强调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 进一步改善这一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公民权利;社会权利;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一、引言

在中国城乡户籍制度中,长期以来农民工被排除在城 镇工人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受到了广泛 的社会关注。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继续增长,而这个问题从 长远来看不能解决,那无疑是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的潜在威 胁和不稳定因素,让我们的社会主义者也反对建立和谐社 会。虽然制定了一些措施,但由于没有严格地执行,社会 保障体系许多部门的努力变得相对混乱。农民工的社会保 障权利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没 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实际情况不容乐观。

二、社会权利是社会保障价值的基础

马歇尔提出了公民身份的概念,并将公民身份的主要 要素分为公民身份、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公民的基本权 利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人身保护权和正义权。政治 权利主要包括民主投票权、选举权、会议出席权、政治监 督权、结社自由和见解自由权。政治生活权,社会权利, “享有少量经济繁荣的权利和享有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和时 机的确定性权利”。这表明,社会权利是基于公民身份的 保障权利,并与作为公共责任的公民社会生活的改善有 关。公民理论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直接的政治基础和理论 基础。它还为旨在改善人民生活的社会政策的出现提供了 理论基础[1]。

三、从社会权利角度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水平亟待提高

公民的社会权利必须通过法律和法规加以保护,而不 是只停留在道德层面上。因此,各级农民工社会保障领 域的国家和政府都需要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农民工 的权利,并控制和监督政策的执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的实际运作引发了诸如执法不力、监管不善等问题。尽管 国家发布了一套维护和保障的政策和文件,但上述原因仍 然是第一位的[2]。农民工享有重大权益,但通常保持在通 知、判决、意见等级别,没有有效的标准和可执行法律, 并且也没有具体执行机构。其次,由于经济增长和公共环 境的差异,地方政府为农民工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相 互冲突。比如,虽然要求企业为农民工更新其社会保险, 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能。如 果公司可以赚取更多的利润而不必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也不必承担相关后果,那么他们通常拒绝支付这一部分 资金,进而节省成本。在没有相关立法或司法支持的情况 下,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社会保障基金时,政府并没有有效 的执法措施,那么农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将成为一纸空 文,它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生活条件差,工资增长慢,社会 和经济发展速度不同步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但是农民工的工资涨幅较低,农民工很难摆脱经济困 境。由于教育水平低、生存能力差,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 设部门、餐饮行业,批发市场、小餐馆、废品收购、门 卫、城市供水等部门。在城市长期工作的经验不能改善他 们的生活水平和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相反,在越来越严重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面前,他们总是属于脆弱和被疏远 的群体。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很差,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缺乏 制度保护,所以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满足。由于单 位没有提供职业训练,农民工只能在工作中维持最低限度 的生存,但不能获得独自的技能来改善和发展。

(三)社会公共服务不足

许多不同的社会保障措施没有使农民工受益。农民工 不能享受经济适用房或租赁廉价房。大多数非公立中小型 企业不为员工提供宿舍,而农民工只能租用价格昂贵和只 有劣质住房设备的私人房屋,无法保证安全性。他们无法 享受地方财政、医疗保健、教育、住房和司法服务所提供 的最低限度的生命保护。 四、从公民社会权利的角度改善农民工的社会 保障体系

(一)强化培训,提升农民工素质

人是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为了确保农民工发展 的平等权利和利益共享,以及农民工个人能力的全面自由 发展,必须在我们的农村地区实施职业技术培训和救援系 统,以促进我们的社会转型。经过培训可以使失业农民工 重返工作岗位或就地创业。通过职业培训,我们提高了农 民工的整体素质,他们获得了熟练的工作技能,增强了劳 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并帮助农民工在经济、社会、文化和 政治上全面发展。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当然,很多地方进行了农民社会保障的试点工作,开 始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障,甚至希望社会保障可以实现城乡 一元化管理。但是,能否很好地落实这个问题是关键,国 家对此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进行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监 督机制,保证农民工可以从当今社会发展中得到应有的保 障。从根上上去解决问题,关键在于解决以前的重工轻农 的思想,消除历史遗留的问题,保证农民可以拥有同等的 社会待遇。同时,也要大力加强对城市居民的教育,使他 们认识到农民对城市的贡献,为其后续的工作创造一个良 好的氛围。

(三)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社会支持和最低限度的生命安全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弱 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支持处 于基本状况,是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的最后防线。社会支 持系统是移徙工人的后盾,包括社会救济和司法援助。无 论何种形式的农民工,他们都有权在困难时期获得无偿的 国家援助,而援助的方式将取决于援助的目的。

(四)社会保障必须与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一致

在现代社会,发展是一个宏观经济、社会、文化、政 治进程,旨在积极参与开发独立且有意义的活动,公平地 让所有人分享利益。当前社会保障表明,社会保障的范围 和水平必须与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中国是发展 中国家,社会保障计划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定义是基于整个 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笔者认为,基本原则是将经济发 展水平提高到全面覆盖的低水平,逐步提高安全水平,遵 守中国的社会原则。

(五)政府在提高农村社会福利贡献、建立和 改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在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的同 时,也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和现实政策来调动雇主为农民工 分担责任的积极性。应依法严格监督用工单位为受雇农民 工提供的社会保障,因为农民工大部分劳动都给了单位, 雇主作为最大的受益者,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支 付一定的保证金,让所有的社会成员从社会发展中获得 利益。

五、结语

本文从公民社会权利的角度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目前社会保障率低,社会保障政 策零散,立法和监督水平不足,迫切需要改进。在下一阶 段,使移徙工人有权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在社会保障 体系中与城市工人一致,并实现其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 陆学艺.农民工问题要从根本上治理[J].特区理论与 实践,2018,(10):31-36.

[2] 刘传江,程建林.双重“户籍墙”对农民工市民化的 影响[J].经济学家,2019,(10): 66-72.

[3] 李培林,李炜.近年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和社会态度 [J].中国社会科学,2019,(1): 1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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