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的职责范围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下吧:
司法局主要职责有十五条: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6、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7、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9、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10、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11、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2、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3、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5、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基层司法所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
基层司法所属于行政单位。
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从性质上来讲,属于行政单位。其所长应当由公务员单位,人员一般为公务员,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但也有一些地方因为公务员编制不足,使用事业编制普通工作人员的情况。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发通[1996]081号
二、努力创造条 件,积极组建司法所
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正在省、地(市)、县、乡镇(街道)展开,给司法所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机遇。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区司法局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力争把司法所建设列入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主动与编委、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疏通、协商,解决司法所的机构编制和财政保障问题,积极、稳妥地加速组建司法所工作的进程。
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
司法所一般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在不具备条 件单独建立司法所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司法所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司法行政工作,身体健康,具有中等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所长一般由司法助理员担任,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司法所所长的任免,由县区司法局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司法所其他人员的录用、调动、调整,须经县区司法局同意。
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密切联系和依靠群众。司法所应建立健全请示汇报、调查研究、学习例会、工作登记、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报告工作。
《山东省司法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司法所长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大学本科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突出的组织协调能力。其他工作人员一般应为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