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实用桩机租赁合同范本,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1、实用桩机租赁合同首先可以写甲方与乙方的基本信息。2、其次可以写有关桩机租赁的事项,比如:计划租赁期、租金及支付方式、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3、最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可。
桩机租赁合同范文1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广珠铁路 标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机械租赁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合同主要内容
1.1 甲方租用乙方 钻孔桩 机械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施工内容包括钻孔桩工程施工。
1.2 租用的机械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见附表一《机械租赁设备一览表》要求乙方的设备状况良好。
1.3 机械租赁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机械租赁费单价
2.1机械租赁费单价按附表二《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单价汇总表》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台班单价已综合包括了机械设备台班作业所需的全部费用,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2.2 租赁机械台班费的计价均按八小时为一台班计算,不足八小时按比例折合相应台班数。
2.3机械进出场费均由乙方承担
2.4机械施工所用油脂、燃料及机械自身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果需甲方供应时,所用甲方供应材料以甲方采购价格供应乙方。
3、甲方责任
3.1 负责对本工程施工作业的质量、安全、技术、作业进度进行全方位管理、控制。
3.2 甲方应配备责任心强,熟悉技术和管理的机械领工员指挥调配乙方的机械设备。
3.3 甲方在乙方进场前必须对乙方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确定该工程的安全、质量措施和工程技术标准。
3.4 依作业进度及时组织测量、检验和交桩,并提供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等技术资料。
3.5 负责作好施工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减少误工、待窝工,降低机械使用成本。
3.7 对本工程的施工作业质量、安全、技术、作业进度进行全方面的管理控制。
3.8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指挥调配作业机械,杜绝违章作业。 3.9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机械租费结算手续。
4、乙方责任
4.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施工范围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
4.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组织机械设备进场作业,并保证所出租的设备状态良好,满足施工作业要求。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对施工作业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作业质量和进度。
4.3乙方必须选派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械操作人员操作、维修人员,机械操作、维修人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胜任施工机械岗位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人员。
4.4乙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机械设备的相关手续,确保设备手续齐全,人员持证上岗。
4.5乙方必须保持施工作业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的相对稳定,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率,机械及操作人员调动更换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4.6乙方机械设备的进出场、燃油、水、电、配件、润滑油脂及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维修期间乙方应保证施工任务的正常进行。所出租设备的保管工作由乙方全权负责,如发生设备或附件丢失由乙方自负。
4.7 按规定提报机械租赁费结算资料,办理结算和拨付。
4.8负责为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交纳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并及时支付劳务人员费用。
4.9因乙方责任造成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对甲方的罚款或其他处罚,甲方将对乙方处以两倍以上的罚款或其他处罚,甲方完成的乙方作业范围内的工程,费用在乙方机械租赁费中扣除。
5、安全施工
5.1 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5.2 乙方必须对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作业中发生人员责任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并承担经济损失。
6、机械租赁费的结算
6.1机械租赁费按照季、年度及末次分阶段计价,每季末前、年末按附表二《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单价汇总表》约定的台班单价和附表三《租赁机械设备完成台班数量签认表》经双方现场签认完成的机械台帐数量进行结算。
6.2 《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单价汇总表》和《租赁机械设备完成台班数量签认表》必须经甲乙双方确认,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后方可作为机械租赁费结算依据。
6.3 机械租赁费按季、年度及末次结算和拨付,乙方在机械租赁费待甲方有关部门确认、审核和领导签批盖章后,作为甲方拨款的依据。
7、环境和文物保护
7.1乙方应在施工作业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作业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7.2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8 违约责任
8.1 甲方按合同要求应及时拨付机械租赁费。因甲方无故拖延拨付机械租赁费造成的工期、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
8.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安全要求组织施工,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施工作业任务。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3 因一方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已完工程进行盘点,并据此进行末次结算。
9争议解决
9.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定或通过诉讼解决。
10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完帐清后自动失效。
11 补充协议
11.1 在合同执行中情况变化时,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3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印章)法人代表:(印章)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法人代表:(印章) 年 月 日
桩机租赁合同范文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江西中联建设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以下设备达成协议:
一、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
赣县梅林镇杨仙大道文昌苑商住楼
二、租赁设备情况;
设 备名称:(450)型液压打拔桩机
数量(台):一台
随 机人员:两人
租 赁金额:按每月捌万元整不含税金
三、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1、提供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后,甲方机手必须服从乙方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及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出租方负责。
3、甲方机手应该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
4、甲方设备进场后按24小时工作制作业。但机手必须持证上岗。
四、乙方基本职责;
1、为甲方提供食宿。(床上用品均由甲方自理)
2、乙方不得强迫甲方机手违章作业。
3、乙方应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设备(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乙方向甲方签收机械租赁收据给甲方)。
4、乙方对甲方施工现场的机手要进行安全交底。
五、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
1、租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开始计算租金。如乙方提前使用,则从使用日期开始计算租金。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后,办理退场手续。如乙方继续租用需签订续租合同,租赁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2、结算方式:设备租赁费按包月计算,乙方在甲方确认设备后向甲方支付押金 元,并且完全支付进场和反程运费元后办理提货手续。乙方每月支付当月租金次月10日前支付,退场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不得拖欠。如乙方逾期未能支付租金,甲方每天按所欠款项的0.3%收取违约金,并有权停止机械或将设备撤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设备按月结算。如使用不足一个月,按整月结算。超过一个月以上,超出部分按天计算元/天。
3、运费的承担:设备的进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进退场 元计算。
4、油料提供:乙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符合运行标准的油料,否则造成的停机损失由乙方承担。
5、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转移工作施工,必须征得甲方得书面同意,并保证甲方设备在该协议结束后返回。
六、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合同附表,租赁机械收据,及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
七、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全部款项结清后终止。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桩机租赁合同范文3
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 (简称乙方)
甲方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决定向乙方租赁下列表中的施工机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乙方出租3台桩机给甲方,在 工程工地使用,现就租赁期内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租机械名称
第二条 租赁期限:乙方从 年 月 日起将静力压桩机租给甲方使用,至桩基工程全部结束为止。
第三条 租赁用途:________工程桩基施工
第四条 工期要求: 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于 年 月 日完成。
第五条 机械租赁形式与结算方法:按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工程量承包:以承包单价 结算。
二、 上述承包价格中已包括如下费用:
1 、机械的安装、调试、拆卸费及进退场运输费。 2 、机械场外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赔偿费用。 3 、机械租用期内机械的燃润费及维修与保养费用。
4、机上的人工工资。
第六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机械进场前12小时内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详细的进场时间、地点及其它具体细节。
2、负责为乙方的操作、维修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饭费自理)条件的工具房和必需的劳保用品。
3、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工作,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向乙方提供施工部位的详细施工图纸,并有义务进行施工技术指导。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的24小时内将所租机械进入甲方指定地点作业。
2、 乙方在驾机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的已完成品破坏、财产损失、人员伤害(包括对第三者的伤害)及违章作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按照甲方的要求如期完成所需机械的进场、安装、调试、保养等各项工作。
4、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足够的合格的操作人员,并且要求持证上岗。乙方人员的薪酬、奖金由乙方自行支付。
5、乙方驻甲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操作,甲方有权要求换人,乙方应立即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工作。
6、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7、保证机械正常运转,保证甲方的施工生产进度。
8、乙方应为机械做好财产保险。
9、非甲方原因伤亡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均应承担因违约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自行承担费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另一方满意。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时间应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合同双方有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及发生及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呈送给对方审查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争端的解决
1、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执,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从协商开始在二十八天内(28天)达不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2、提交正式仲裁争端,均应在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或规则予以最终裁决。
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故终止合同
若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持续30天以上,且双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 任何对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且必须得
到另一方的同意才构成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3、 乙方应配合支持甲方或以甲方名义的第三方工作者。
4、 本合同即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5、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杜某某诉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充电桩安装看法律原则适用
【案例评析】杜某某诉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充电桩安装看法律原则适用
原创 田浩 筑城审判 2022-05-22
关键词 绿色原则 诚信原则 法律空白
裁判要旨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绿色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义务。针对新型案件,当未有具体法律规则可以适用时,法官可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案件索引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1民初9151号(2022年1月17日)
基本案情
原告杜贵洪诉称:被告鑫立物业公司同意原告安装充电桩,并协助原告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且必须在开工申请书上盖章。事实与理由,原告购买福楼旺邸住房1套,并购买了地下停车位,均有相应产权,原告多年来都缴纳物管费,但没有与被告签订管理协议。2021年3月24日,原告购买新能源汽车1辆,该车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原告要求鑫立物业公司在其提供的允许施工单上盖章,其以安装地下充电桩比较危险为由,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多次与福楼旺邸物业经理协商都拒绝。原告向12345市长热线投诉,很快得到市能源局,市住建局的高度重视,4月12日下午,市能源局牵头,住建局领导来到福楼旺邸小区,对小区能否安装充电桩进行调研,并出示国家政策条款,相关部门指出:“建议安装汽车充电桩,请供电局进一步勘察,拟定设计方案”。但是小区物业依然设置各种障碍,要求征得房开商的同意,才允许安装。因年代久远,已经无法找到房开商。4月15日中午,供电局工作人员对小区电容情况、安装电表位置进行勘察,均能满足原告安装220伏,7千瓦的用电需求。位于5栋一楼配电房,就能安装电表,而且离车位最近,只需要物业同意施工并盖章即可进场安装。但物业给的答复是我没说不同意你安充电桩,但我是不会给你盖章的。新能源汽车必将是大势所趋,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如前。
被告鑫立物业公司辩称,小区没有规划安装独立的控制电源,没有配套其他设施,如果原告安装充电桩其他业主也跟随安装,小区用电负荷较大,存在安全隐患,小区属于高层建筑,停车场内房屋结构面积通道比较狭窄,且业主的车辆数远超过数量,车辆停放拥挤,出于封闭环境,若充电桩供电线路使用不当的原因,造成充电系统故障,电池故障等火灾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我公司属于管理服务方,并非小区供用电设施设备产权人,供配电设施产权归贵阳鸿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在其设施设备上增加充电系统应征得产权人同意。
经法院审理查明:
贵阳鑫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廖元新,注册资本650万元,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商业管理、物业服务咨询等。
原告杜贵洪是南明区市南路110号福楼旺邸(二期)11号楼1单元7层1号房屋的登记产权人,也是南明区市南路110号福楼旺邸商住楼(一期)5.6.7号楼负2层40号车位的业主,该车位建筑面积13.53㎡,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车库,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5年1月20日起至2055年1月20日止。被告鑫立物业公司为原告车位所在小区即福楼旺邸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事宜。
2021年3月24日,原告杜贵洪购买新能源汽车1辆。为方便使用车辆,原告杜贵洪拟在南明区市南路110号福楼旺邸商住楼(一期)5.6.7号楼负2层40号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并向被告鑫立物业公司申请安装充电桩事宜。被告鑫立物业公司以案涉住宅小区安装地下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不予配合杜贵洪办理充电桩安装事宜。杜贵洪为此向贵阳12345平台反应投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推进充电桩建设,需要解决小区居民意愿、取得产权人单位同意、配电设施负荷容量满足、充电桩位置无消防安全隐患等安装条件,建议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主管部门统筹安装流程,也需要物业服务中心广泛征求业主同意并从设施设备负载的安全角度出具意见,我局将积极引导和配合老旧小区业务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保证消防安全等基础上利用空置的公共部位,利用小区的维修资金修建充电桩。
另查,1.福楼旺邸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原告提交照片、网上申请报建流程截图、绘图、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拟证明供电局人员现场勘察后告知案涉小区满足安装充电桩要求,但是要求必须有物业盖章的安装承诺书,因被告拒绝盖章,故自己无法办理相应手续。被告对照片、网上申请报建流程截图、绘图无异议,对承诺书有异议,认为存在安全隐患,所以物业拒绝盖章。
裁判结果
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黔0111民初9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贵阳鑫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同意原告杜贵洪在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举措。原告杜贵洪是案涉福楼旺邸商住楼(一期)5.6.7号楼负2层40号车位的产权人,杜贵洪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杜贵洪已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而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现杜贵洪向小区物业公司申请在福楼旺邸商住楼(一期)5.6.7号楼负2层40号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但杜贵洪在案涉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时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被告鑫立物业公司抗辩原告杜贵洪安装汽车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公司属于管理服务方,并非小区供用电设施设备产权人拒绝配合。本院认为,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所涉及的安全隐患、用电条件等问题属于对安装充电桩的施工条件及施工方案进行的具体性、实质性审查内容,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规则、技术规程等进行审批处理,上述问题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案只就物业公司应否向原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设施的相关手续盖章进行审查。至于被告鑫立物业公司提出的充电桩安装后可能会出现安全隐患的问题,应该以供电企业的勘查结果为准,被告鑫立物业公司不能以质疑作为拒绝配合的理由依据,故被告鑫立物业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的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有关报装准备材料中明确,在安装自用充电桩前,物业与电动汽车用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可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故杜贵洪要求被告鑫立物业公司配合其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一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现状
随着政府对生态保护的重视,对能源安全的长远战略考量,新能源汽车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从购车的补贴,到上牌的优先权限等,新能源汽车享受到了比燃油车更多的好处,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觉醒,现实的能源短缺导致油价上涨、疫情影响导致收入降低的压力,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车主正在稳步增加,要解决新能源汽车的大力普及,必须解决充电问题,充电桩的便利建设是重中之重,从2015年以来,政府部门先后出台多个文件,支持充电桩在小区停车位上的建设,如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该文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该文件附件1为《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其中《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中需要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给予盖章,附件3 为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该图中用户在准备材料阶段需要具有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5号中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居民小区……鼓励业主在固定停车位上自建充电设施,物业管理部门应按 (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规定,为业主配建充电设施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贵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中第二重点建设任务中第3小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私用充电桩,不得以“入场费”“安装费”“增容费”等为由变相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但是,现阶段,我们仍然看到一种现象,部分小区业主想安装属于自己的充电桩仍然是难上加难,物业服务企业以小区用电负荷较大、没有安装充电桩的专用位置,管线接口存在安全隐患、管理难度加大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好的政策不能落实,便民利民举措不能落地。最后一公里不能打通,更有甚者,物业变相的要求业主缴纳一定费用。具体到本案,就是原告杜贵洪购买了新能源汽车,然本案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给原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导致安装充电桩的意图戛然而止,原告迫于无奈,起诉至本院,导致本案诉讼。
二、法律原则的内涵
德沃金最早明确提出了法律原则问题,将法律原则引入法律规范的范畴。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货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它是具有高度的一般化层别的范畴[1]。法院原则是否具有可诉性,刘治斌认为“法官不得借口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审判”已被当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认同,因此若无法律规则转而选择适用法律原则在司法中是一条可行之路。当成文法出现漏洞时,不可避免地需要适用法律原则,否则,面对大量纠纷,法官将无可奈何。如果不能通过适当的司法程序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冲突和矛盾,那么司法将有些令人失望,而这种失望最终将动摇法治体系的基础[2]。刘旭东认为可诉性命题并非只是法学理论或方法论的问题,而是彰显着鲜明的法律实践意义,“尽管法律规则非常重要,但是纯粹的法律规则几乎无法为法官提供作出判决的全面依据,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考虑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以提高法律的可诉性”。[3]法律原则具有“可诉性”的观点逐渐被学者与法官所接受。就法律原则的适用前提,舒国滢提出的三个原则适用规则,即“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4]
三、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界定
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还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行使,既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杜贵洪作为福楼旺邸商住楼业主,贵阳鑫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两者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业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依然可以认定双方的物业服务关系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主要义务为维护、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小区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每一项义务约定清楚,是不现实的,故物业服务人必须秉持诚信原则,善意履行,尽心尽责处理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各项事务。本案中,车位可以停车,但是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空白可通过法律原则进行填补。
四、绿色原则内涵
何为“绿色原则”,绿色原则的内涵包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两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总书记曾提出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具有时代意义的论断,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具体到生态环境方面,那就是人民群众需要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和优美的环境。《民法典》第九条系绿色原则的体现,既是对宪法的条文的明确,亦是对党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更是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需要的有力回应。从绿色原则来讲,原告购买的新能源小汽车,其使用的能源为电能,无废气排放,且不单纯依赖化石能源,较燃油车辆更为清洁环保。如果没有充电桩,势必会给群众带来不方面,既增加了充电的时间成本,也增加了在外充电的充电成本,面对这一困难,往往会使购买者望而生畏,对于已经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车主来说,将会减少使用车辆的频率和里程,那么使用清洁能源的目标将会落空,转而会加大燃油汽车的使用,以此会带来尾气的更大排放,导致空气污染,增加生态的负担。车主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有利于充分利用波谷电能,有助于节约资源;也有利于节省开支,减少群众的支出,增加的群众获得感,从而让群众能够更好的响应政府号召,低碳生活,绿色出行。
五、诚信原则内涵
《民法典》第七条是对诚信原则的规定,“诚信”为“诚实信用”的简称,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驶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5]诚信原则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从诚信原则的角度,原被告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购买了车位,被告是为原告购买的固定车位提供服务的公司,被告应依约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原告向小区物业公司申请在车位内安装充电桩,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而被告为原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是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义务。在不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原告有权使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供电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我就不给你盖章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当然,充电桩的安装需要满足专有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等要求,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黄某诉被告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6],原告黄某申请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不符合条件,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原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被告同意原告安装充电桩是否危及物业安全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规则、技术规程等进行审批处理。原告安装及使用充电桩需要进行的勘查和验收程序,对于原告安装和使用充电桩过程中存在违反用电、规划和消防相关规定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如原告的行为确实存在妨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存在损害其他业主权利的行为,物业部门及其他业主需要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业主安装充电桩后,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监管的义务,充电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充电桩的管理及维护。
1法官寄语:当前,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本案的当事人在经过多个行政部门的处理后,迫于无奈,走上的寻求法律的道路,在没有法律具体条文支持下,法院适用诚信原则、绿色原则,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以个案推动了政策的落地,法律制度的落地,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切实担负职责,法院的支持下,原告的诉请得到支持,物业亦履行了生效判决,原告的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之梦才能正常,在此,法院提示,政府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起自己职责,协助业主履行相应手续,打通阻碍,让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安装不再难,让新能源汽车使用走向正常化。
注释:
[1][德]阿列克西著:《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01页。
[2]参见刘治斌:《论法律原则的可诉性》,载《法商研究》2003 年第 4 期,第 105-113 页。
[3]刘旭东:《“法律可诉性”命题的规范展开》,载《江海学刊》2019 年第 5 期,170-175 页
[4]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6 期,第 18-19页。
[5]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第12页
[6]李姝乐:《欲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法院说NO! 》https://mp.weixin.qq.com/s/Yf2wGlDmBLaXNbUEoG3h9Q 2022年5月2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