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调查专科报告范文

人气:160 ℃/2022-11-18 10:11:20

电大法学调查专科报告怎么写呢?一起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电大法学调查专科报告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描写,首先可以描写调查报告的目的,第二个就是描写调查的具体过程和数据,第三个要描写调查报告的结果和分析。

电大法学调查专科报告范文篇一:

调查目的:增加对社会的了解、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的能力;

调查时间:201_年3月——5月;

调查地点:___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调查对象:法规科及其他相关科室有关人员;

调查方式:人员访谈、资料查阅;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__年3月至5月在___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社会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___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

___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下属行政执法机关,该局现有干部职工___名,其中持有国家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书人员__名,占全局总人数百分之__左右。该局现有职能科室所_个,中心_个,下属县区分局_个。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上述法律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每年,这个局依法查出违法案件近_件,受理行政许可项目__件左右。

近年来,全市质监法制工作紧紧围绕省局法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市人民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定性指标规定,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建设法制质监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会议和全省质监法制工作会议精神,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以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为重点,全力推动法治质监建设,使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几年来,该局一如既往地定期开展法制工作学习培训,坚持抓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确保了处罚工作的依法进行。从201_年12日至201_年11月30日,这个局办理的立案案件有__件,没有因行政处罚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这个局不断创新新形势下行政许可工作思路。按照程序、效能的原则,积极做好行政许可项目下放中的承担对接工作,实现了前期申请受理、中期技术审查、后期审批决定的“一条龙”服务机制,在确保法定程序不走样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许可环节,按照环节最简、时限最短、材料最少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在公开、便民、高效方面狠下功夫,着力改进行政许可办理方式,利用网上申请、网上审批、一站式服务、综合考核等便民措施,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201_年,该局共受理行政许可__项,没有因为程序不当、办理时限过长所引起的申诉与诉讼。该局在201_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单位”和“进步较大单位”,并在201_年全市效能综合评议中,市局取得了一类__个单位第_名的好成绩。

二、___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___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入规范。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了该局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办案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仍然存在,忽略文书制作的细部质量时有发生。办案人员制作的案卷证据形式单薄,应当反映的相关信息,在调查取证中没有得到全面客观的反映,这给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和处罚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的文字表达水平的参差不齐,“欲说不能、欲说不透、欲说不深”的情况依然存在,案卷中,一些文字表达不清、不明的现象依然存在,案卷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从办案到审理,有时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不尽相同,在法律法规的运用上看法不一,处罚意见难以做到全面一致,这给依法行政适法正确、处罚适当造成一定的障碍;

(四)全局在案件查处直至审理、处罚整个流程中,或多或少的还存在一些不严谨的地方,法律文书的模式不能做到完全统一。

通过调查我们进一步发现,质监局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着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质检执法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上还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调整,依法行政工作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执法人员的思想和素质还未能跟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三、一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本人对此做了一些思考,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为了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希望继续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尤其是对法律法规准确的理解和认识,为质监行政执法工作打下牢固的基础。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质监部门依法履行着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是历史赋予质监部门的一项长期的任务。要结合全局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规要追究”的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中,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查找问题,找准对策,制定措施,确保了依法行政的安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实体与程序并重”行为。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程序规定。强调“实体与程序并重”。要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法正确,处罚适当。在内部案件自查、自评、以及日常监督管理中,认真执行《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考评标准》。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由粗变细,由弹性变刚性,从根本上消除“凭感情”、“凭感觉”、“凭关系”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安全。首先,按照行政执法层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听、看、查、评的方法,对系统内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召开专门案件办理分析会,及时通报反馈评查的情况。其次,严把案件审理关,对所报的案件严把初审关,对事实不清、主体不明、证据不充分、适法有误的案件及时退回补证,避免依法行政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降低依法行政工作成本,提高依法行政的安全系数。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工作起步较早,相应的制度也较为健全。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关键,不是单一的制度缺乏,而是制度的科学搭配与全面的落实与执行。影响案件质量的主要原因不是案件的主要环节,而是主要环节中的细枝末节,而且“久治不愈”。这不是执法工作上的制度问题和技术问题,而是执法者的责任心问题。必须从加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入手,解决“常说常有”的老问题老毛病。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学习理解,建立执法人员“学而时习,悦于执法、谨于执法”的工作理念,摒弃一劳永逸、固步自封的工作情绪。针对问题,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清理整治”。利用可能的方法,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从深层次上破析和纠正思想认识偏差,培养执法人员严谨从案的工作作风。把长效制约机制、奖惩机制和思想作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获取依法行政工作的长效监管,实现质监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电大法学调查专科报告范文篇二:

一、调查目的:

通过社会调查,使学生更加明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具体要求,同时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从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调查要求:

1、调查主体:最好以个人为单位单独进行;或者几人为一组进行,但每人要从不同角度采写报告。

2、调查范围:要具体、明确,不能太大而笼统概之或泛泛而谈。

3、调查内容:法律实践的内容应限定在立法,执法,守法与司法实践范围内,要选择的有关单位或场所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应结合专业课有关内容,立足于单位,选择在理论与实践上有意义和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调查。例如,选择方向可以是:某地区、某单位普法的措施和结果;某地区法院判决“执行难”情况;某地区、某个行业中某部法律或者条文的执行情况或者普及状况,例如某地区对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等等。

4、调查报告材料要求:

(1)应以直接材料为主,即通过亲身实践、调查采访所获取的第一手材料。

(2)社会调查原始材料及各种记录力求清晰、完整、翔实,具有一定的针

对性和现实意义。如果在审查中缺少原始材料,则不给予社会调查的学分。

5、调查方法:

(1)在某个单位的亲身实践

(3)设计调查问卷

(4)通过其他相关渠道获得信息。

6、调查的方式:普遍调查:在一定的调查总体范围内,对所有对象进行的调查。

非普遍调查:在一定的调查总体范围内,只选取部分样本对象进行调查。

有三种: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

7、调查报告的字数字。

三、报告写作格式

调查报告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标题.

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__(地区、对象)__问题的调查报告”,例如“关于济南市居民中婚外同居问题的调查报告”

2、正文.

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数据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3、写作要求

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要有充分的调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 调查报告的结尾部分要有对策与建议等;

四、成绩评定

评定成绩时既要考虑调查报告的文体特点是否得到体现,表述的逻辑、语言情况怎样,也要看报告内容的分量和深浅,要把内容和形式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1、调查报告的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不及格:

(1)观点有明显错误

(2)不符合调查报告写作要求 (3)论据不足,写作空泛

(4)表达不清,结构散乱;或者语言甚为不通 (5)严禁抄袭 (6)字数不足2000

2、经审查不及格者,应在毕业作业前补做,经重新审查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

电大法学调查专科报告范文篇三:

在电大法学专业的两年学习期间里,我们学习了《商法》、《合同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的都是理论的知识,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的学习、更深入的理解法律,学校组织同学们开展了社会实践调查。

__年7月16日——8月5日在大兴区__派出所进行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

1997年9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在北京举行,十五大的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不久后,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标志着建设法治社会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我国真正意义上实行了依法治国,现如今,依法治国已经十多年,所起的作用极大,影响也极深远,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也更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当前,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所面临的时代主题,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则是深刻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和时代特征。实现农村的和谐才能全名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没有农村的稳定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三农问题”的解决,集中代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正是因为“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倘若解决失当,则有可能成为限制我国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社会稳定的瓶颈。之所以选择法律意识这个角度来观察农村,了解农村的现实法律状况,既与此地区的整体社会状况紧密相连,又促进或限制这一地区整体的社会发展方向和速度。

从农村法律意识这一角度出发进行调研,通过对各项数据进行分析,力图分析总结农村法律施行的现状,并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可见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调控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屏障。但是相对的,农村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很薄弱,这是社会文化、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综合影响的结果,单从法律的角度说,则是关于农村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出现了问题的结果。增强农民的法律观念,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依法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加大完善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力度,能够改变目前法律发展上的城乡不平衡的状态,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切实的保障,早日实现新农村建设。

目前城市和农村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运用的情况差距还是很大,在城市尤其是发达的大城市,市民法律意识很强,融入很深,读法懂法,善于运用,基层农村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受教育的程度及环境不同,法律意识及运用有所不及,但较实施法治建设前有着长足的进步,比如我所调查的镇,镇政府经常组织群众开展法律讲座,积极贯彻实施党中央建设法治社会的方针。

一:现状

1.封建社会时期过长。

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各种封建观念思想和世俗文化早已深深的印在广大劳动人民的心中。正如我以上所说,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不与外界打交道和盲目的排外思想,使得墨守陈规的农民在经历了跨时代的改革开放以后,并没有感觉到法律意识观念淡薄的危机。改革开放确实给农民带来了许多物质收益,但另一方面却忽略了对农民精神文化也就是思想观念的更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需要同步发展,缺了哪个都得栽跟头。正如所说“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1.法律意识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在我印象中,以前邻居或者村民之间有摩擦或者纠纷,大多喜欢通过争吵甚至暴力来解决,既伤感情又会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自从实施法治建设后,现在遇到了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都习惯性的想到通过打官司告状的方式来解决,由法律公正判决。

2.对法律认识不够,知晓不足

邻居们忙碌完喜欢聚在一起聊天,讨论国家大事,通过与他们的聊天,发现他们对法律懂的很少,大多是通过电视或者别人口中了解的,也有人对于法律持怀疑态度,认为法律只维护那些有权势的人的权益,这种看法对于法治建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3.虽然法律意思增强了,但是实际运用还很少

虽然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逐渐了解,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真正会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很少,比如打架或者交通肇事,多数都是赔偿私了,的确,私了解决起来很迅速,但是会产生一些潜在的影响,赔偿金额多,具有敲诈嫌疑,赔偿过少,又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尽管如此,多数还是不愿司法机关介入干涉。

4.农民诉讼案件少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多数都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居民,农民很少,这也说明,农村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5.农民对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有顾虑

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当一部分人的心里还是存在顾虑的,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得罪人,招致打击报复,因为农民总体属于弱势群体,感觉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不被重视,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打赢官司。

二. 解决方案

1.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农民宣传,司法所应经常到农村去进行法律宣传,演讲以及进行普法教育。让他们学会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我们要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从事基层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使他们的服务水准更高,能够更好的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可以加强对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司法成本。

3.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收入,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使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出。

4.我国过去是个封建主义国家,有着浓厚的封建底蕴,深受封建思想的感染。农民的封建观念很强,所以我认为党中央应该加大力度对农民进行普法宣传和思想教育。我们国家80%是农民。农民的思想进步就意味着国家的思想进步。

5.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6.切实加强党的政策的落实。加强党的执行力,让党的政策完全执行到广大农村中,让农民相信党相信政府。杜绝政府官员违法行政、杜绝行政不合法,把行政不合理降低到最底线。只有这样,农民就会知法懂法守法,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虽然我国开展法治建设已经很多年,但是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律意识及实际运用还是有很大的差距,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整个社会共同不懈的努力。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现代化法治进程直接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而农村法律意识能够全面反映农村的法律现状,给我们解决农村问题提供法律参考。

调查显示,农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于较低的层次,并未随社会的全面进步而同步发展。针对农村特殊复杂社会状态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现有法律对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不够;村委会成员素质较低,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法律教育不到位,大多普法宣传只是走形式农民对法律所带来的权益缺乏切身体会,难以真正了解和认同法律规定;在农村的管理中,政策的作用往往大于法律,使法律作用难以发挥。

这些情况迫切需要我们从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改善农村法制环境,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加强普法教育几方面入手,改变目前法律发展上的城乡不平衡的状态,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切实的保障,早日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法学本科社会调查报告模板范文

我国未成年人品格证据之运用研究——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例

作者:彭玉婕(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2卷——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文集

内容摘要:品格证据主要包括名声、评价、前科劣迹等情况,目前我国的立法尚未有品格证据概念的规范。在涉罪未成年人的处遇上,全面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精神状况、人际关系等品格证据,有利于法院精准定罪量刑,实现刑罚个别化。我国已经形成了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雏形,包括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试、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帮教考察等,但尚未制定规范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的明确法条。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例,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运用贯穿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但实践中存在着取证主体混乱、内容形式简单、缺乏统一采信标准、法律属性不明等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品格证据 社会调查 审前调查

一、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理论基础

(一)品格证据的基本概念

品格证据作为英美法系国家证据体系重要的一环,对其证据制度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美国学者麦考密克指出,品格是指对某人性情全面描述,或者与一般特征有关的性情全面描述。学者摩非指出,品格蕴含以下含义:一是指某人的声誉,二是指某人特定的处事方式,三是指某人过去的特定事件,比如犯罪前科。品格证据广义上可以解释为用以评价被告人、证人和被害人品德好坏的证据,既包括良好的品格证据,也包括不良的品格证据,具体可表现为声誉证据、意见证据和具体行为证据。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品行好坏的证明意义。

品格证据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目前我国立法中没有品格证据概念的内容。但我国立法中缺乏对品格证据的取证和运用加以规范,所以品格证据法律属性和证明标准也非常模糊。这种定位模糊和标准不明势必影响了我国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用。

(二)品格证据的基本法理

品格证据的基本法理是,被告人以往的声誉、品行、前科等能证明该人品格良好或品行败坏的证据与本案被告人在特定环境下实施某种行为是不存在关联性的。“一次盗窃,终身是贼”的这种推论是不成立的,否则会导致审判主体的偏见性影响。因此,品格证据一般情况下应予排除,但有例外。例如,英国的证据规则中对品格证据的规定表现为,控方不可主动提出品格证据,但有例外。如果被告人主动提出了能够证明个人品行的良好品格证据,该证据对被告人一方有利,此时控方就有权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加以反驳。通常来说,控方不允许提出不良品格证据引导法官作出不利被告人的推断,但是如果证据的证明价值具有采纳的正当性,即使存在偏见性影响,也不能推定性排除该品格证据。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给审判者造成偏见性影响,但品格证据在逻辑上具有关联性是毋庸置疑的。首先,被告人的良好的品格证据与是否犯有被指控罪行有关联性。基于品格推论,人的行为大多由稳定的心理素质指引,一个人的品行和行为模式是符合一定规律的,是可以预测的。除此之外,被告人在法庭上作出陈述时,提出了良好品格证据证明其是可以被信任的,其陈述应被认为是真实的。虽然这种推论在逻辑上具有不周延性,但是良好的品格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他证据的可信度,加重了控方的举证负担。在这一点上,也是有利于被告原则的体现,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可能会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扩大了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空间。其次,根据法律的对称性,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也理应具有关联性。虽然,不良品格证据在原则上应被排除,但被告的犯罪前科与被控犯罪具有相似性时,不良品格证据在证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关联性,在当被告人主动提出品格证据的场合,控方完全可以提出不良品格证据加以攻击。

(三)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司法中运用之根基

如上文所述,品格证据容易造成偏见性影响,在具体案件中,对品格证据的举证和采纳非常审慎,一般难以认定其与具体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理应区别于成年人,基于刑罚个别化理论和教育刑理论,犯罪不一定是完全依靠意志力的驱使,社会条件也可能是引起其犯罪的诱因。社会在个人的犯罪中应当担负责任,所以对于不同罪犯应采取不同的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就是社会化过程的中断,通过对其进行审前调查,有针对性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帮助其回归社会,完成再社会化。以上理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意蕴尤为显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身心不成熟、易受社会不良影响、辨别是非能力差、改好可能性高等),因此教育预防是首位。掌握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精神状况、人际关系等信息情况能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措施,判断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使法官准确定罪与量刑,从而实现刑罚个别化。

我国立法中并未明确对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定义、地位、性质及适用规则加以规定,这就必然造成实践中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边界模糊、定位不清、没有统一标准等问题。但是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体系,“全面调查原则”被诸多国家和地区采纳,我国也承认了该原则的地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除了查明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还需结合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在校表现等查明其犯罪的动因,就导致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以及促成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人和事件进行调查。“全面审查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引入品格证据的重要依据。因此,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运用空间远大于其他成人案件的处理。

二、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引入品格证据的初步探索

(一)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中品格证据运用的法律依据

我国尚未制定规范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的明确法条,目前未成年人案件中品格证据运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对未成年人生活背景和生活环境以及犯罪条件等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视案件办理需要调查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了检察院可以视情况调查未成年人有关情况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之一,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时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加以审查,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查意见中应当附有社会调查报告经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结合社会调查情况做好公诉准备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中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上述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虽未直接提及“品格证据”,但结合品格证据的定位以及功能,“调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均是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司法中运用的题中之义,都是结合未成年人以往的品行好坏、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等全面考虑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以此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的措施。

(二)我国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雏形

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通过分析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情况,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不起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逐年上升,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工作卓有成效。在这些成效的背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国内学界对于品格证据的深入研究和初步探索,结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司法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雏形,虽然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其的地位和性质加以明确,但是在实践中已广泛运用。

1.社会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报告是指未成人涉罪案件中,法定的调查主体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对涉案未成年人健康状况、教育背景、家庭环境、人际关系、社区评价、不良嗜好、前科劣迹、犯罪主客观原因、犯罪行为表现等全面调查研究后形成的书面报告,有些报告中还附有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的处理建议。目前社会调查主要由公检机关(案件承办方)自行调查,或委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工以及其他组织调查。

2.心理测试

在司法办案实务中,部分地区办案机关尝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心理测试,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科学的心理测试量表,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犯罪动机、犯罪成因、悔罪态度等,据此形成一系列的品格证据资料。一般是委托专门的青少年心理机构来进行测试,公检机关(案件承办方)协助。心理测试结论可作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和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

3.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决定审查批捕之前,需要作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用来评估是否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会否产生社会危险性。报告的内容囊括了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在校表现等背景信息以及犯罪行为的表现、特征、主客观原因等,这些内容是检察院评估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个人情况”包括学校表现、道德品行、犯罪记录等,可以说是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的一种表现形式。

4.帮教考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机关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其监护人有义务配合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检察机关除了日常监督以外,还要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工作。帮教考察收集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主要集中为该涉罪未成年人在现阶段的社会表现、为人处世等,由帮教人员对其加以引导。帮教考察阶段形成的品格证据与案情关联性较小,但是针对未成年人提起公诉还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判断起到较大的作用。实务中帮教考察主要是由学校或社工、家长、居委会、关工委、律师等人员负责。

三、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定位与功能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

我国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典型表现之一就是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种类、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以及量刑的重要衡量标准。我国立法大致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其参考价值,但并未明确其法律属性以及具体适用规则,学界对其定位一直争议不下,主要包括参考资料说和证据说。

1.参考资料说

主张参考资料说的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量刑的参考,不属于证据范畴,也不在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之中,仅能作为公检法工作人员办案时的参考,以此为依据做出最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涉及涉罪未成年人的品行、社会表现等内容,与犯罪事实没有直接联系,缺乏证据相关性。除此之外,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调查者明显的主观色彩,因此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根据证据法定主义,社会调查报告并非刑事诉讼法中列举的证据种类之一。

2.证据说

证据说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契合证据的基本涵义,属于证据范畴。社会调查报告要求合法的调查主体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以及科学的调查方法制作,其客观性一般来说足以保障;证据的合法性既要满足证据种类的合法,又要满足取证程序的合法。虽然社会调查报告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尚存争议,但不影响其作为合法的证据种类,同时制作主体也是由法定主体依合法程序做出,故而具备合法性;如上文所述,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等背景信息作为品格证据之所以不被排除,是基于刑罚个别化理论和教育刑理论,未成年人的犯罪之果不能摆脱社会种下的因,未成年人的社会背景与本案行为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因此,社会调查报告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属于证据,可对其进一步细化为品格证据或者量刑证据。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共同构成了案件事实,通常来说,定罪证据是用以证明定罪事实的证据,量刑证据是用以证明量刑事实的证据。定罪证据证明目标指向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量刑证据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加以佐证。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书面形式的证人证言,属于量刑证据。

除了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量刑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看是证人证言,还有支持证据说的学者认可其证据属性,但是将其视为在法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以外的新型证据。实务中社会调查报告经常被视为鉴定意见。

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关联性、客观性与合法性,符合证据三性,属于证据的一种。同时,从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来看,该报告包含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品格调查的内容。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证据的属性,同时也具有品格证据的属性。

(二)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司法不同阶段的价值

品格证据在整个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价值是无可厚非的。虽然我国立法中并未规定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具体适用规则,社会调查报告等品格证据的调取并非程序的必经阶段,但理论界对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长期研究成果以及域外立法与实践经验也影响了我国对于该类案件的实务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也更加注重品格证据的运用。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运用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例,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从整体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不仅仅体现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调查,更体现在对于每道诉讼程序的规范以及实行定罪量刑的精准和公正。

1.侦查阶段

立案侦查阶段,决定是否对未成年人批捕或者取保候审时,公、检机关会将品格证据作为参考,用以评估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由此对其采用合理的强制措施,从而作出最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非监禁性的处遇措施。社会调查报告对于公安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意义重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贯彻“少捕”“慎捕”的精神,应当综合考察其社会危险性以及是否具有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涉罪未成年人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依法提供的证据和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社会调查报告正是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评估其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的可靠依据。

2.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品格证据的内容,对未成年人综合考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结合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对其采取最为合适的教育矫治措施(如收容教养、社区服务等)。检察机关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人身危险性、悔过表现等,对于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依据自由裁量权,可以设定考验期,若该未成年人在期限内履行了相关义务,检察机关就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涉罪未成年人接受矫治和教育,包括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社区服务、不与特定人通信会见、不进入特定场所等。上述考验期内的教育矫治措施应当是“有的放矢”的,所以社会调查报告为检察机关提供的涉罪未成年人背景信息有助于检察机关判断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附何种条件、考验期时长、何种教育矫治措施等。

3.审判阶段

法官最终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的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方式和法庭教育,必要时都需全面考虑未成年人品格证据,以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在审判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不仅在定罪上发挥作用,并且也在量刑上发挥作用。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未成年人定罪的法律价值在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贯彻“全面调查”原则,不仅要掌握犯罪构成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还要查明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以及造就涉罪未成年人人格特点的成长因素。也可以说是人格刑法上的人身危险性。社会调查报告提供的性格特征、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等信息,都是判断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不可或缺的。未成年人犯罪多属激情犯罪,是未成年人控制能力、分辨能力低于成年人所造成的,所以一般来说并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基于该理论,有了犯罪行为,再加上人身危险性,法官才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未成年人量刑的法律价值在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行为表现、情节轻重、犯罪主客观原因、品格特征等,实现公正合理量刑,最大限度地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看到每个未成年人的未来。

4.执行阶段

若涉罪未成年人获得假释、缓刑,接受社区的监督与矫正,未成年人品格证据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因素。社会调查报告在执行阶段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社区矫正中。涉罪未成年人经由法院作出社区矫正的刑罚替代措施,由社区矫正机构作为执行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个别化矫治。该矫治措施依托的就是社会调查报告所提供的有关未成年人的背景信息。此外,社会调查报告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是否对未成年人适用假释的参考依据。

四、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的实践困境

目前司法机关在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时普遍认可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试、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帮教考察作为证据材料,是审查批捕、附条件不起诉、定罪量刑等的重要参考。但总体来说,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仍面临着诸多阻碍。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例,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具体适用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取证主体混乱且难保客观性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各自办理案件的环节均可以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调查。取证主体不同,所代表的利益主体也自然不同,从而影响着其收集与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因此,不同取证主体调取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源头上就具有着不可避免地差异性。除上述办案人员以外,实务中律师、当事人的监护人也可以作为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取证主体。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社会调查可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所在街道或学校的社工或青少年保护组织、帮教单位的老师、心理医生等诸多主体,造成实务中产生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的现象。现行法律对品格证据取证主体缺乏规范性的指定,不同主体与涉罪未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不一致,使得调取的品格证据材料可能存在利益偏私,难以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

(二)内容形式过于简单且多重复

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取证仅限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学校表现、前科劣迹等基本情况,司法机关工作人多疏忽且难以获取其道德品行、性格特征、学习成绩、社区评价、家庭环境等背景信息。同时,社会调查的形式单一。社会调查时最常见的调查形式就是户籍信息表、家庭关系表等。最主要的载体社会调查表也存在着量表内容不全面、相关性不足等问题。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无法全面、完整地反映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及品行情况,不符合一定的证据标准,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起到应有之作用。除此之外,由于取证主体混乱,欠缺层次性,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社工、青保组织都可以收集或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很可能造成品格证据收集的重复内容过多,降低取证效率。

(三)证据缺乏统一采信标准

刑事审判可能会带给被告人极其不利的后果,包括限制人身、没收财产、剥夺生命,因此一个法域的定罪量刑必须采用统一有效的证明标准,这个标准理应是高的。但是,品格证据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非常模糊,因为品格证据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行影响定罪量刑,但是品格证据的“品格”(往往通过声誉、惯常行为、过去特定事件表现出来)具有不明确性。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随案移送品格证据材料,品格证据的证据属性不明晰,难以适用一般证据的举证、质证规则,因此品格证据难以在庭审过程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其证明力大打折扣。除此之外,品格证据的调查与收集过程中,涉罪未成年人及其亲属、所在学校以及所在社区都可以作为收集对象。当这些收集对象的说法产生矛盾时,由于欠缺统一的证据采信标准,导致办案人员难以取舍。

(四)证据属性存疑缺乏立法规制

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被多地的司法机关展开试点工作尝试推行,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立法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关于品格证据到底是参考资料还是证据,是否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作为证据适用,这些问题都存在一定的争议。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制,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属性、调取主体、内容表现、采信标准等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各地区办理实务缺乏统一标准,类案的处理差异大,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久而久之,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实际采信的程度就越来越低,沦为一种形式化的情况调查,只是作为一种附卷材料,并不会对案件的办理产生实质影响。

除上述以外,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司法中还存在着法律部门缺乏重视、异地收集困难等困境,使品格证据的参考价值下降。

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有效路径

(一)调查主体的多元社会性转向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是社会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的主要主体,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社会调查不可能全部由司法办案人员承担。为节约司法成本,我国多地的公检法机关在试点工作中,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将社会调查的工作委托给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街道、青少年社工、青少年保护组织,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赋予了个人、社会机构调查主体的地位。社工、青保组织等作为社会调查主体不具备利害关系,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够确保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公正性。同时,从专业性角度考虑,社工、青保组织等具有长期社会工作经验和相关教育、心理学背景,更能打破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防线,建立信任关系,收集更能反映未成年人真实情况的材料。但要注意对第三方的资质和利害关系加以审查,对其调取品格证据的过程加以监督,明确由谁委托谁来监督。比如,北京规则中已对社会调查员的人选作出规定,由法院附设的专门社会机构和人员担任。其性质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的附设机构,人员资质的审查、程序的监督都在司法机关的有序管理之下。我国暂时没有该类附设机构,但可以以青少年社工、青保组织作为替代。

(二)丰富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内容与形式

丰富和完善社会调查的内容,应当综合反映未成年人品格特征的全貌,不能仅站在追诉犯罪的角度或者纯粹保护的角度,调查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前科劣迹、再犯可能性的同时也要对其教育状况、成长经历、家庭关系、社区评价等,不仅要调取不利于未成人的品格证据,也要收集未成年人成长中的优秀表现,调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据此全面分析其犯罪行为的影响和其人身危险性,找到最适宜的帮教措施,使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社会调查报告以外,还应当充实其他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内容与形式,规范取证程序,可以拓展其他书面形式、格式规范的报告作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载体,提高品格证据在法庭上的利用价值。

(三)完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采信规则

作为品格证据首先要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是毋庸置疑的。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应当确立统一的采信规则,建立完善的、体系化的品格证据制度和规范化的取证程序。品格证据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量刑阶段。如上文所述,未成年人品格证据收集对象的多元化,导致收集或提供的品格证据材料具有强烈的差异性和主观色彩,司法办案人员往往难以取舍,所以必须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加以区分,分析不同渠道所获得的品格证据,最终整合出相对客观的品格证据。不仅如此,相应配套的质证规则也必须建立起来,完善相关制度与程序,才能真正发挥品格证据的意义。

(四)明确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法律地位

我国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由于法律定位不明、欠缺统一的制度规范,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运用。因此,我国应当从立法层面,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调查取证、内容形式、采信标准、质证规则等制定统一规范,明确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法律地位,构建取证、举证、质证、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体系,适宜未成年人司法的实际需求。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在法律规制方面的改革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结语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由于年龄尚小,自我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弱,相比对成年人的追诉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和教育预防才应该是侧重点。未成年人品格证据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依据,也是辅助开展法庭教育,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充分重视并且利用好未成年人品格证据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教育、挽救、感化方针。但目前我国未成年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特别是社会调查报告,尚未充分发挥功能。缺乏准确的定位和明确的适用规则、法条的模糊不明造成了实务中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的诸多问题,甚至在部分地区沦为一种形式化的过场。构建多元化调查主体、丰富调查的内容与形式、完善证据采信规则、明确法律地位等是解决这一现状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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