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怎么写呢?不知道的小伙伴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书写格式:
1、招聘方(简称甲方)、受聘方(简称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等。
2、试用期限。
3、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这是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的模板,希望对您有帮助。您也可以点击这里直接下载文档
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
合同法全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以________公司(总部设于________)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负责实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人员
1.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授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2.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乙方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人员离境之前如需变更时,甲方应将变更内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甲方应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终止雇佣之日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甲方应在期满之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授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签证和其他证件
1.乙方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2.甲方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等必要手续,并承担费用。
甲方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乙方具体明确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乙方不负责任。
3.如果甲方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甲方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____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
乙方公司没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甲方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乙方公司负担。
4.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项目所在国的授权代表。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乙方公司。同时甲方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
请注意:因为转码原因,部分文档内容可能会丢失几个字而使得文档有瑕疵,请务必从头到尾看一遍确认没有问题后再使用,本内容来源:www.51dongshi.com,20余万各类合同下载,同时还提供各类公司常用表格、文档如:入职表格、财务统计表等。
下载文档建设工程领域各类纠纷的管辖确定
来源:江苏法治报
□吴志伟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类纠纷,法院应首先从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初步证据来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从而初步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权基础是基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何种合同法律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再结合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来确定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何种性质的纠纷。
情形一: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通说认为其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目前实践中尚存有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涉案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部分法院认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属于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笔者认为,建筑劳务分包合同虽然与建设工程有关,但从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劳务内容以及结算方式上看,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性质不同,也不涉及发包人、承包人等,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不动产建造、工程质量、造价评估等存在明显区别,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应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另外,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多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人数多、费用低,多数还存在农民工跨省提供劳务情形,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更有利于原告主张权利,减少维权成本,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情形二: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情形三:过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情形四:民事诉讼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专属管辖规定,与破产法集中管辖规定冲突时,因破产法系特别法,应适用后者。
情形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能以当事人约定或其他原因而改变法定专属管辖。
情形六:尚未实际开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其仍然是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所展开,且与该工程相关的招投标手续、备案资料、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措施等都与工程地存在密切的联系,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另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