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借款合同怎么写呢?不知道的小伙伴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存单质押借款合同书写格式: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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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单位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____。
三、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
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二、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三、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三、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仟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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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文档彭某某将他人车辆作为抵押还自身欠款,是否犯合同诈骗罪?
一、案例摘要
彭某某成立了一个小贷公司,与亲戚谢某某合作开展车辆过桥借贷业务(短期借款,每天千分之五的利息)。
由于经营不善,彭某某个人欠下了400多万外债。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彭某某将客户的名贵车质押给谢某某,帮助客户从谢某某处借款,后彭某某将客户归还的借款挪用以归还自己的借款。
因为客户急催,彭某某便将质押车从谢某某处骗出归还了客户,以致自己无法归还谢某某处的借款。
于是彭某某在2019年11月下旬,先从B市M汽车租赁部租赁了宝马轿车和白色奥迪各一辆,将车质押给谢某某,车辆鉴定价值共计417055.71元,担保借款共计25万元。
又在D市F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租赁奔驰轿车一辆质押借款22.5万元,车辆鉴定价值736682.87元。
还在朋友周某处骗得宝马轿车一辆,质押借款18.0万元,车辆的鉴定价值为307844.65元。
该四辆车在谢某某处质押借款共计65.5万元,均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涉案四辆车辆价值共计146.16万元。
二、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与B市M汽车租赁部和D市F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履行租车协议过程中,非法骗取上述公司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合同诈骗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彭某某在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捏造虚假的事实向谢某某借款,并租用、借用他人车辆,隐瞒事实的真相,将他人车辆质押给谢某某作为债务担保。
其以非法占有为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核心问题被告人从受害人周某处骗得汽车以后进行质押借款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被告人彭某某骗得汽车以后在谢某某处进行质押借款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四、意见分析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从周某处骗得车辆进行质押借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他们认定的理由基本一致:首先,都认为彭某某从周某处骗得车辆进行质押借款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第五种情形,即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其次,都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三,彭某某与周某之间存在着借用车辆的合同关系;最后,彭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周某的个人财产权。
二审法院和公诉机关认为,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诈骗方法之一种,诈骗数额达到两万元以上的,就构成本罪。
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要有:合同、在签订与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实施的五种诈骗方法、发生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受侵犯的结果、犯罪数额较大等;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责任要素是故意;行为主体为16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彭某某从周某处骗得车辆进行质押借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彭某某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从合同内容上看,在借用车辆时,彭某某并未使用其车辆过桥借贷业务中间人的身份,而是以朋友的身份与之交涉,并向周某明确了车辆的用途其个人使用,保证按时归还。
周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答应借车的原因是其与彭某某之间的朋友关系,故两人之间协议的内容无关生产经营之目的,且彭某某无偿取得该车辆的使用权,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两人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
从合同形式看,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宜限于书面形式,而非口头形式。根据彭某某与周某的询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可以确定二人之间存在口头协议,因而不满足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成立的条件。
该行为并未侵犯市场秩序。彭某某作为车辆借贷义务的中间人,并不具有合格的市场主体身份,其与自然人周某之间关于借用宝马轿车的协议虽然有财产内容。
但未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之中,更无法侵犯市场秩序,但是彭某某明知自己欠有大额外债,不具备履行能力,却利用与周某的朋友关系,隐瞒自己借车的用途是为了质押借款,使周某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出借车辆,侵犯了周某的个人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