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偶婚的意义是:对偶婚以族外群婚作为自己的母体,是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桥梁和媒介。它在不同地域的人类历史上都流行过,产生于母系氏族的全盛时期,直至个体家庭经济出现才告终结。
对偶婚,亦称对偶家庭,指原始社会时期,不同氏族的成年男女双方,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实行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婚姻关系不稳固的一种婚姻形式。
对偶婚为一种两厢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对同居形式,是从多偶婚(伙婚)向单偶婚过渡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有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
它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产生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的交替阶段,盛行于野蛮时代,即原始社会晚期。
古代婚姻制度之对偶婚
由于新石器时代生产力的发展和氏族部落组织的复杂化,族外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性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族外婚逐渐为对偶婚所取代。“对偶婚”,亦称“对偶家庭”,指原始社会时期,不同氏族的成男女双方,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实行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以女子为中心,婚姻关系不稳固的一种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产生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你交替阶段,盛行于野蛮时代,即原始社会晚期母系氏族社会繁盛时代。
对偶婚是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对同居形式。其间,“与长姊配偶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妹妹也取为妻”,叫作“妻姊妹婚”。对偶制中,成年的男子到异姓女子氏族过着“夜赴晨归、暮合朝离”的同居生活,对偶婚中两性的结合并不固定,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仍然存在。在对偶婚阶段,女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婚姻形式逐渐定型为“居妇家制”,既丈夫到妻方氏族参加生产和消费,共同抚养子女,组成对偶家庭。夫妻双方仍属妻方集团,血统、世系仍按母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
对偶婚的历史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与一夫一妻制相比,成对配偶的同居仍显得十分脆弱,不够稳定牢固。双方的离散非常随意和自由,极易为双方或一方所破坏。但是它与群婚相比,毕竟把配偶范围逐步缩小到相对稳定的成对男女之间,比之前的其他婚姻形式更为进步。
2.对偶婚仍属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对偶婚制的家庭还不可能脱离公有制生产关系的氏族组织而独立存在。与后来一夫一妻制下的个体家庭完全是两码事。
3.对偶婚是具有过渡性质的婚姻形态。它既有群婚制的某些特征,又有一夫一妻制的雏形。它在不断地减少多偶因素的过程中,为过渡到一夫一妻制创造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