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哪些?今天就跟小编来看看吧。
1、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女子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子或者提高对女子的录用标准。
2、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5、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6、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7、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拓展小知识:怎样保护女职工权益
妇女保护法就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一般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的内容除陈述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事实外,还应有具体请求,包括请求责令单位改正,责令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查证确实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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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依法维权?律师这样说→
女性在职场中常常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面临着不公平的待遇,降低工资、辞退女职工等情形屡见不鲜,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维护女职工权益,湘妹子推出保护女职工权益“五一”特辑。本期,湘妹子邀请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李萍律师,一起了解女职工在职场中的相关权益。
律师
李萍
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湖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湖南省总工会公益普法讲师团讲师,长沙市律协公益诉讼与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协女律师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湖南省优秀共产党员律师、长沙市优秀青年律师。
1 女职工“三期”是指哪三期?
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
2 女职工孕期有哪些权益保护?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不能适应现岗位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三)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
(五)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六)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 湖南省女职工特殊情况下,产假怎么休?
特殊情况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及《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终止妊娠产假: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4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如何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已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5 女职工哺乳期有哪些权益保护?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有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四)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一次使用,也可分开使用。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经本人申请,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6 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依法维权?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编: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