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中性包装的目的包括:适应交易特殊需要、避开进口国家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出口厂商扩大出口。中性包装指的是商品和内外均无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采用中性包装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要求,打破某些进口国家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中性包装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常用的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有牌中性包装。
无牌中性包装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有牌中性包装不注明商品生产国别、地名、厂名。
外贸出口业务中的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定牌,是指国外买方要求我方出口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卖方同意定牌,主要是为了利用买主(包括生产厂商、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的经营能力和企业商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
无牌,是指国外买方要求我方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供加工服装用的呢绒、布匹、绸缎等。国外有的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向我方订购低值易耗的日用消费品时,也有要求采用无牌包装的。因为无牌商品无须广告宣传,可节省广告费用,降低销售成本,从而达到薄利多销的目的。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无牌和定牌,那么我方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均须标明“中国制造”。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有利于扩大贸易。但近年来中性包装的做法在国际上屡遭非议。因此,如果国外商人要求对其所购货物采用中性包装时,我方必须谨慎行事。
外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每件包装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如果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内,否则其超出的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承担,并应在合同中规定负担的费用金额和支付办法。如果双方商定,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由买方负责供应,则合同中应规定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限,以及逾期到达的责任。
在进口合同中,特别是对于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通常要在单价条款后注明“包括包装费用”(packing charges incl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