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

人气:238 ℃/2023-07-18 07:23:58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如在公共场所,失主指认某人偷了他的钱包。二、公安民警对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人也可以依法当场盘问。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人,如发现某人与通报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特别相似且无有效身份证件。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

关于继续盘问的时限及审批

继续盘问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限制,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12小时的审批权限在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也就是副所长以上的领导。

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将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24小时的审批权限在县、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一般是副局长以上公安局领导。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长至48小时,审批权限在县、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这个主管负责人是主管派出所工作的公安局领导。

继续盘问4个小时的四种情形

高频易错易混考点辨析(四):刑事与行政程序区别(下)

公安联考的脚步越来越近,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联考知识点,小助手给大家带来一系列高频易错易混考点辨析。

今天是本系列第四期的内容,我们来一起学习刑事与行政程序区别中的高频易错易混考点。

#01

治安案件中的寻衅滋事

#02

“谎报险情”与“谎报案情”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03

行政治安案件中不能适用居住地管辖的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的案件, 包括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

涉及赌博的案件, 包括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

涉及毒品的案件, 包括吸毒,教唆、引诱、欺骗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提供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胁迫、欺骗开具******药品、精神药品。

#04

继续盘问的时间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05

行政、刑事“回避”的区别

刑事案件: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行政案件: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06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审批人”(源于《程序规定》)

(1)办案部门负责人

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快速办理程序的审核(专兼职法制员也可审核)(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传唤证传唤

强制传唤

制作《鉴定聘请书》

抽样取证

先行登记保存

审核行政案件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因询问、鉴定、辨认、检验、检查需要,可调用涉案财物

终止调查

(2)公安机关负责人

提出回避申请

快速办理的审批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实施事后报告/解除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

扣留/扣押/查封(30日)

听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对容易腐烂变质/不易保管的拍卖/变卖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签名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不予重新鉴定

延长扣押、扣留、查封的时间(延长30日)

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一般两个月,情况复杂,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延长一个月)

刑事转行政

外国籍当事人自己聘请翻译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检查证

强制检测吸毒

批准重新鉴定

行政拘留处罚

收缴、追缴

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限制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限制出境

#07

行政案件的催告书

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处理人的,依照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送达。

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和方式;

(二)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三)被处理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08

行政案件中罚款的执行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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