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问题产生的自然因素主要是指各个民族之间由于民族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体制结构等)的不同而存在着巨大的个体的差异,进而导致民族问题的产生。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民族间由于自然的差异特别是由于生活方式不同而造成的摩擦和冲突。
从自然属性考察,民族是一个客观的社会存在,构成社会机体的独特细胞。每个民族都是具有自己独特属性和独立结构的事物,当不同个体并列在一起时,即显现出差异。
不同民族的生活方式需要协调,长期形成的生活方式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并寄托着民族的某种精神或感情。但轻易改变生活方式会引起抵制和矛盾,从而产生民族问题。
民族问题的本质与现象 (1986年2月)
民族问题的本质与现象
(1986 年 2 月)
作者|林书扬
民族
民族是人类的群体生活在历史过程的某一阶段上,经多项因素的成熟而达成的一种强有力的共同体。
有关民族的造因,亦即此一共同体的结合要因,非止一端。其中虽也含有原属于自然条件者,更主要的,还是属于后天的历史社会因素群。而我们需要加以留意的一点是,造就民族的原有自然因素,都已成为发展中的“扬弃因子”而被吸纳于后天“社会性”之中,不再单独成为现阶段民族特质的决定性因素,这一点是属于生物学、自然科学概念的“人种”,与 属于社会科学概念的“民族”之间的重大差别。
盖如众所周知,人类的自然属性为一种群栖动物。而动物的群居,在其原始阶段,不外以血缘与地缘为最强联结因素,此一阶段,群居之人类相较于其他群栖动物,其内在关系的单纯性,并无甚大差别。等到人类在其维生手段——集体劳动中,脑力因素渐形发达,渐由简单的本能活动进而为复合性的,定型、定向性社会活动后,人与其他动物之间的最大界线,才历史性地被区别出来,此乃为人类社会构造的基石——“生产关系”的出现。
生产关系既已存在,则赖其作用而得以把分别存在的各种潜在性生产要素,包括人与物,按序组合。并且其组合之产物——各种生存资料,亦得以有序分配于各成员之间。此一物质的生产关系,遂成为所有社会中人际关系的永久性基础。而在此一永续性基础上面,终能形成一定特色的生活文化体系。至此,一个共同体,由初期偏于客观因素(地域、语言等)的 “自然群体”,通过经济操作上的现实纽带的维系和推动作用,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获得足以产生主观认同的心理状态,而自然地进入“民族”的历史阶段。
简单地说,民族最初乃以自然的血缘地缘团体为原始起点,因经济生产力的进步而扩大其结合范围(空间条件),并延续其历史时段(时间条件),到了具备一定内涵与特质的文 化系统已然完成,成为群体成员之间普遍的心理状态与共识的基础,至此,一个“民族”于焉产生。
在有关民族的诸成因中,经济为一促成因素,而文化则为一成就因素。换句话说,如无恒常保障个体连系的经济纽带的存在,群居的共同体无法维持,文化培育的条件亦无由产生。 而如非形成一文化实体,反映出群体的认同感,则此一群体仍未能成为一自觉的行动统合体,仍未能在世界史中占取一影响历史的流向和面貌的位置。我们之所以在历史的现阶段上重视民族,是因为此一具有主观意识的共同体,在整个人类发展的曲折历程中,仍能发挥上述的一定作用之缘故。
当我们检讨有关民族的实际构成要因时,不可机械地自囿于概念本身的架构之中,必须在具体而动态的历史观下观察所有民族的演进轨迹。如上面所提的民族的促成因与成就因,乃漫长的形成过程中的共因关系,而不是各为单独存在的主因。一个自然共同体,固然非通过经济纽带的恒常促动,无由产生及培育文化,无由达成民族的存在层次,然而,一旦达成文化实体的民族层次后,即使丧失了有形的经济纽带的维系,基于历史的惯性原理,只赖文化纽带仍然可以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维持其原有的心理要素——民族意识,也仍然可以成为世界史中潜在的意志统合体。因此我们不可将此一文化精神要素加以绝对化,认为“文化在,民族永在”。按之历史,不具经济要素的连系为基础的文化同质性,终将逐渐走上异质化过程,即使原为一个民族,也迟早难免于分解的命运。
经济既为民族社会的有形纽带,质言之,生产关系同时也是民族共同体的基本内在关系。则生产关系中所存在的阶级矛盾、同时也将限制民族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具体地说,在阶级社会时代,一个民族不易表现为一纯粹的利害共同体,除非遭到异质性特高的外敌无余地的攻击外,凡在生产关系中的占有者阶级,大多难于贯彻一场生死与共的民族自卫斗争。因为占有者阶级都具有阶级自私心态,将阶级的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势高置于民族的文化价值之上,为前者而牺牲后者,仍符合占有者阶级的伦理。在这种情况下,对外的民族斗争,往往不仅无法降低,反而会加剧内部的阶级矛盾。
其次,一个民族的占有阶级,也自有它的发展机制,这只要看看近世欧洲民族主义的形成过程,正与近世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同轨同步,即可窥出新生产关系中的占有者,对抗旧生产关系中的占有者的策略性。时至现代的帝国主义阶段中,昔年反对封建割据与压制的民族主义推动者,竟已变成落后民族的新压迫者。也就是说,目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占有者阶级,当年面对封建领主的压迫时,为民族主义的倡议者,一旦新生产关系中取代封建领主而跃居为支配者时,则走上了它的对立面,成为民族主义的对抗体。鉴于占有者阶级对民族立场如此的双重性,当我们思考民族问题时,切切不可忽略民族与阶级的实际性质。
阶级与民族,是经济与文化范畴的具体化。在个人的现实生活中,经济的利害被视为直接影响生存的基本问题,而文化的取舍,却被认为是派生性的生活调适问题,做为行为动机,强弱自有分别,则在集体运动中,也就有缓急先后了。因而,虽然民族共同体的意识反映为个人的民族情感时,即令显得强烈激昂,但在总体的历史性作用力方面,仍不能不受该共同体内部阶级构造的最终决定。归根究柢,只有民族内部阶级矛盾的最后解决,才能为民族共同体的纯一性提供真实的历史条件。
民族的政治分合
历史上,几乎没有一个民族在政治主权的归属上不曾经历分合过程者。
造成民族分合的诱因至为多端,罗贯中虽然说“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但这只是一种直觉式的断语,事实上,分合现象的原因,未必和政权持续时间的久暂有直接关系。
一个文化实体的民族,与一个政治实体的国家相重叠时, 即俗称之民族国家,在历史上并不多见。大概都是由多种民族构成一个国家,或由一个民族分立或分隶数个国家。这中间的分分合合,虽各有一定导因,或外力所导致者,或内讧所招来者,大抵皆可视为一个民族的内部矛盾激化至于突变的结果。 即使诱因属于外因,也必通过内在结构的变化过程,才足以促进变局。此所谓“外在必须通过内在的门”的道理。
一民族在政治结构上的分合,乃社会事物发展规律下的客观现象,不为成员的主观愿望所支配。虽然从民族心理的认同感来论,合为常态,分为变局,然如果顾及社会变迁中的非主观因素,亦即超个人意志的某种客观趋势,则大可不必纯由感性立场认定合为民族最高之善,分为民族绝对之恶。民族毕竟为人类历史过程上的产物,而非天生注定的人类最高组合状态。我们的民族伦理,也必须在具体的世界状况下,时时做出相对性、合理性的自我定位和自我评估,不应该始终拘泥于某一绝对性的,超历史的价值观,自陷于思想的僵化状态中。换句话说,我们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虚心检讨分与合的相对合理性,我们不应抱守一种绝对化的理念幻影,而应在历史的合理作用下,该合而合,该分而分,这样的认识态度,始可称为科学的民族伦理。
然则,此一决定民族分合的客观而合理的标准为何?亦即:赋与民族分合行为一定历史正当性的根据在那里?
鉴于至今为止的历史检证,我们不得不确认:在原则上, 不论是单一民族社会抑或多元民族社会,若其既存的内在结合原理,与客观的未来发展原理相一致者,即使原为分裂者亦必趋向统一之局,而原已统一者,其凝聚力必将更趋坚强。与之相反,若其内在结合原理与发展原理相悖者,则已合者亦必趋向分裂。
所谓“结合原理”,乃指社会强制性的权力基本结构,主要为国家公器,政治公权的握用营运方式。而所谓“发展原理”,则意为可使社会实践力愈形提高,生活内容愈形充裕的 整体要素的动员系统;前者主要出于主观设计行为,带有矛盾调和与阶级支配的性质。而后者却往往超出一时的主观反映和能动性操作的范围,个人一时之间难窥其全貌。
如前所提,近代民族社会每有导因于基本生产关系中的矛盾性质的种种内部对抗,则有关民族整体的发展原理,也常因此类对抗性立场,成员之间难于取得一致的观点,往往利于甲方者不利于乙方,反之亦然。然而,一个社会能否臻于进步发展,并不以成员的主观愿望为转移,今若成员中的甲方属于既得利益的占有者,而乙方则仅为劳力的奉献者,甲方凭借其所握有之物权,得以发挥其钜大的社会能力,乙方却仅为在甲方驱使下耕耘而无权收获者,则甲方立场自然重视现状的维持,而乙方的立场必将未来的发展寄托于现存桎梏的摆脱。在此立场相反的情形下,以甲方为优位的结合原理如果还能提升全社会的生活质量水平,则甲方尚可称为全体发展原理的代表者。 如果以甲方为优位的此一结合原理,不但已显出难于推动生活质素的进步,反而已带来停滞甚至倒退,此时,以扬弃而非容忍现存结合方式为立场的乙方,将取代甲方而成为新发展原理的代表者。至此,有关民族分合现象的合理性根据,已呈现在我们眼前。
一个民族社会,若其现存结合原理的代表者同时亦为未来发展原理的反映者,则此一社会的内部凝结力必甚强韧。否则,在发展原理的作用下,社会对抗趋于剧烈化,社会痛苦深刻化,有坚持当前结合方式为利者,有因失望与愤懑,挺而另行寻觅新途径者。在此种巨大动机目标的冲突下,民族意识的认同意义,显然空虚而无力,前此之文化纽带必被迫退居次位,而听任更迫切的政治考虑与经济算计的指挥。
民族社会的结合原理与发展原理时而吻合,时而相背,本为社会事物变化规则之一。以上所论民族分合问题,仅为一单纯化公式,并未落实到现实层面,然而,知识的进步,不外价值选择的扩大,处此世界,我们理应有一涵盖面较大的,可据以省察与判定当前民族分合问题的原则。
民族自决
一个民族理应拥有决定本身命运,包括政治归属、生活方式、语言习惯等民族传统的不受外来干涉的自我规定权利。
这种思想本来属于本世纪初盛极一时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想体系中的一环,也是针对近世新兴的少数强权及自中世纪残延下来的老大帝国在复杂的多元民族圈内长年肆行各种民族压迫而一时风起云涌的理论。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更披上了美国总统威尔逊的理想主义外衣,用来做为针对奥匈帝国及土耳其帝国等多民族同盟国方面的内部策反运动的计谋。在战争结束的巴黎和约中,则被用来做为肢解战败国的手段——如安排波兰、捷克、南斯拉夫、罗马尼亚的独立,以及上西勒西亚,东普鲁士南部、萨尔、许勒斯维等地区的公民投票等等。而对战胜国本身,例如:法国在突尼西亚、阿尔及利亚,英国在罗德西亚、印度、爱尔兰,义大利在利比亚、索马利亚,美国在菲律宾、波多黎各的民族压迫问题,竟然视若无睹,不置一词, 响彻云霄的民族自决论至此而显出它欺罔的面目!大多数的民族解放运动者方始对此一口号的虚幻性有了深刻的认识,觉悟到在以政治经济的不平等关系为实质内容的国际社会中,“民族自决”终将流为空虚的欺骗性口号,即使在少数民族的条款,亦不具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凡是有民族压迫的地方,必有帝国主义强权的盘据,而在国际社会上真有发言权,举足之间足以影响世界某一区域之均势者,皆非苦苦追求自决的民族,而是强施压迫于他人的列强。所以,在帝国主义时代,弱小民族之要求民族自决,最多只能受到列强的选择性利用,却无法真正赢得原则性的重视。
民族压迫的具体方式并非一成不变,有直接的方式,也有间接的方式,有政治军事手段,也有经济文化手段。被压迫民族或直接沦为殖民地,或形式上自主而实为附庸,或表面上独立而暗中受人操控。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受压迫者多有自觉症状,战后的新殖民地却多属不易知觉的暗疾。如此复杂的表象与实质,再通过前述被压迫民族社会的内在矛盾结构,则应以何种问题为主、为先,甚难达成全体一致的自决目标。
自决权既属一法理性过程,则此一过程的指向目标应该如何,常在自决运动中引发严重分歧。这种不可避免的混乱反应,当然每为有关的强权所运用玩弄,在反抗力量之间挑拨离间,使之自相残杀,进而扩大控制范围。强权操控之对象,往往为受压迫民族社会中的占有者阶级,因占有者阶级拥有既得利益,有既得利益即有保产私心,因于保产私心则难免患得患失,而终脱不出动摇与投机性格。即使占有者阶级为本身长远利益计,确具自决斗争决心,也将因其挟优厚社会势力而掌握运动主流,遂以欺骗的宣传手段虚饰一己之阶级私利为全民利益,以全民族为其当然之动员范围,视大众为其私利牺牲奋斗的马前卒,于是,我们在民族自决问题中,又无奈地遭遇了民族社会的内在矛盾。处于自决导向的分歧情况下,唯有将自决权委之于民族成员中占多数之勤劳者,而非将其授于少数之占有者,始可期望由多数勤劳者带动少数占有者,使自决目标真正符合全民族的未来利益。
以上所论为“民族自决”所应依凭的一般性原则。此外,尽管此一口号对于苦闷的受压迫者颇富于感性的震撼作用,然则,由感性口号到理性行为,仍有数项关键性事实与观念必须加以澄清,否则,上述理论中的合理性仍将得不到现实可行性的保障。
其一,凡一民族之昌言自决,必须出于外族外国的不当侵凌压迫,严重危害到该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前途。若只因局部性民情的不谐和,文化上某种生活习俗的差异,甚或因地区性经济利益的一时龃龉等次要因素而遽倡自决,其动机显然不足以动员大多数成员,则此一自决运动究竟不克影响大势。近代西洋史上屡有这种昙花一现式的历史插曲,而此种自决运动所付出之种种高昂代价,思之令人叹息。
其二,即使具有足够动机进行自决运动,仍须计及现实的内外主客观方面的实行条件。盖“自决”两字听来虽甚悦耳,颇有义理自明的感觉,但毕竟还不是政治伦理的最高之善。自决不等于自卫,“自卫”才是弱肉强食的权力主义国际社会中的民族生存的第一原则。若在错综复杂的世界权力结构中不拥有基本自卫条件的民族,迳行主张自决,因而招来危及自卫态势之祸殃,则这种冒失盲动的自决主张,必然祸延后代子孙。
总之,民族自决虽为对抗民族压迫的一项当然反应,惟必须小心分别感性反应与理性认知的差异。如果只停留于感性阶段,则民族自决便沦为个人自由意志的扩大、膨胀,两者在理念上似乎存在着一贯性,事实上,却因分属不同的层次而有不同的法则—— 一个人或可高唱“不自由毋宁死”,激昂慷慨地捐一己之躯以殉理想,而民族却没有因殉自由理想而全族成仁的道理。这就是个人生命与群体生命意义层次之不同。站在真正的民族利益立场,每一个民族成员所应费心深思的,应该是如何厚植民族自卫力量与确保民族社会的发展原理。
在云诡波谲的国际社会中,纷纭错杂的世事变化里,容或出现了把自决与自卫、自决与发展故加混淆的理论,但因兹事体大,影响深远,故而亟需所有成员虚心深入的探讨现实内外情况下的民族自卫、自决,和发展的相关问题,切忌单凭一己的主观臆断而昧于全局的观照考量,轻忽地决定了千万民族同胞的前途命运。
林书扬先生(1926-2012)生于日据下反帝农民运动风起云涌的曾文溪畔麻豆林家。求学时期即通过地方父老口授的农民运动宣传歌、残缺泛黄的运动文宣等间接接触过去的抗争经验,从而决定了学习方向与“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理想主义世界观。在战云密布,思想控制严厉的南二中生涯(1940-1945),自觉地抵抗军国主义的教育,也秘密地学习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在校友口中享有“才子”美称。毕业前被强征去当学生兵,直到日本无条件投降。返乡后,家境逐渐没落而进入糖厂做会计,并站在人民左翼的立场,毅然投入地方“还中会”的复归祖国宣传活动,密切注意祖国大陆阶级内战的状况,学习波涛汹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与斗争经验,从而在十分自然地复活的台湾左翼传统的中国意识驱动下,真实地拥抱了不同于台湾统治当局的红色祖国,并于1950年5月31日深夜在家里被秘密逮捕,判无期徒刑,直至1984年12月17日,系狱34年又7个月之后,60岁的他终于假释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