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中医伤寒学专家陈某某的学生周某某在其去世之后,对其发表的著作《伤寒论求是》一书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出版。在原书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按和医案选录的内容。 陈某某的4个子女除了长子之外以陈某某继承人的身份将周某某以及该书的出版社告上了法庭,认为周某某侵权。法院最终进行了,判定周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周某某在对此书进行修订之前曾经征得了陈某某的配偶以及其长子的同意,其他4个子女认为周某某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而将书进行修订出版属于侵权。江北新区的人民法院对此事作出了裁定。认为如果要求所有的继承人获得一致的同意,才能够将作品进行重新演绎出版对于中医理论的传承和发展会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本案中的修订者与自身的经验以及理解相结合,采取了判断取舍等形式,形成了具有他独特个人风格的注释,形成了属于其自己的智力成果,其表达方式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与原来的中医典籍有着一定的区别,可以认为是演绎作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因继承而形成的著作权共有的关系,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按照现在所实施的著作权法的条例,合作的作品不可以被分割时,如果是多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对于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所有的合作者共同享有,并且要经过协商一致的进行著作权的行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够随意的阻止其他人行使其他的权利,但是通过行使其他权利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的分配给所有的合作者。
在本案中,周某某虽然没能经过所有人的同意,但是其他人也没有权利阻止,另外一部分继承人同意对此书进行再出版
书信、中医配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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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类案规则
1.在专利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模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案号:(2012)鲁民三终字第3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2.根据客观数据通过使用WPS制表工具制作完成的曲线图及对图表的分析结果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孙新争与马居奎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本案要旨: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以及在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公有领域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客观数据通过使用WPS制表工具制作完成的曲线图符合独立完成的要件,但该结果的表现形式有限,缺少差异性,通常被排除在独创性之外,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对该图表的分析结果,并无明确确定的形式,更不应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进行垄断,因而也无从保护。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13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