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最长时间是多久

人气:272 ℃/2023-01-10 12:44:34

拘留最长时间是多久?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行政拘留最长期限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属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所以对行政拘留的立法是慎之又慎。

对于多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最长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草案曾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但当时有意见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同于犯罪,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为主的警示性处罚,并非时间越长效果越好,且执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于其他处罚种类。所以,建议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宜过长。

今天的分享就是这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拘留最长时间是多久24小时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及期限(2024)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嫌疑人、被告人顺利接受法律的审判。

一、拘传

决定机关: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适用条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依法传唤,拒不到案接受讯问,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适用拘传,即依法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人民法院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并在司法警察执行拘传时向被告人出示。执行拘传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被告人在拘传过程中进行抗拒的,可以使用戒具。

拘传期限:12小时为限。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时间需≥12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149条。

二、取保候审

决定机关: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启动情形:一是执法主体根据案件情况,直接主动决定取保候审;二是根据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提出申请。

适用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禁止条件:1.累犯;2.犯罪集团主犯;3.以自伤、自残等逃避侦查的嫌疑人;4.严重暴力犯罪的;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6.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犯罪的嫌疑人。符合以上5种情形之一,原则上禁止取保,但是具备适用条件中第(三)、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必须遵守:(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情遵守:(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后果:轻则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重则撤销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逮捕收押。

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有下列行为,检察院直接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有下列情况,检察院可以逮捕可以不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有下列情形,法院直接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取保期限:最长12个月;跨阶段重新计算期限。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68条、69条、70条、7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82条、89条、9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0条、164条。

三、监视居住

决定机关: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分为两种:在家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适用条件:(一)符合逮捕条件,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未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必须遵守:(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后果:轻则具结悔过、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逮捕,逮捕前可先行拘留。

审查起诉阶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直接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审查起诉阶段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可逮捕可不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审判阶段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法院直接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八)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监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跨阶段,重新计算期限。

刑期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判处管制的,监居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居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在家监视居住,不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77条、7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条、11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1条、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0条、165条。

四、刑事拘留

决定机关:公安、人民检察院

适用条件:(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八)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九)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执行拘留: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被拘留后,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且应当在24小时内将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拘留期限:未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时间为30日;如果不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一般拘留时间为3日,可以延长1-4日,即最长拘留时间为7日。

拘留期限届满处理:一是侦查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看检察院是否批准对嫌疑人的逮捕。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则继续羁押在看守所;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则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二是公安机关主动办理取保候审,暂时先把人给释放出来。

37天:由于公安机关拘留时间最长为30日,所以在30日届满前必须要报请同级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间为7日,即在7日内检察院会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审查批捕的7日仍然属于拘留时间,所以加起来就是37天黄金救援时间。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85条、86条、91条、16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4条、125条、126条、12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122条、282条;

五、逮捕

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适用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

理解与适用: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情形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三、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四、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五、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六、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逮捕之后:

报请检察院逮捕之后的期限,严格的从法律上来讲,该期限为“侦查羁押期限”,即逮捕之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为《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对“侦查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侦查无期限限制,只有“侦查羁押期限”有法定办案时间限制。

侦查羁押期限:短则1-2个月,长则7个月-无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延期情况: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2个月。第一次延期: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二次延期:属于四类案件(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第三次延期: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延长二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四次延期: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没有具体期限)。

重新计算期限:在侦查期限,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查明计算期限: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同时不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刑事拘留与逮捕的区别: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而逮捕后羁押期限没有最长期限限制,司法实践中逮捕后羁押时间有2个月、3个月、5个月、7个月不等,当然也有一年、甚至两年的情况出现。所以从时间上来看,逮捕可以理解为是对刑事拘留时间的法定延长条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81条、156条、157条、158条、159条、160条、8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129条、130条、131条、132条、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

以上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五种强制措施,也是目前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准则,否则就是违法办案。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决定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进行适用,以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因此,对于我国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及时间限制,建议各位读者点赞、收藏,以备不时之需,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我是田律师,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带你了解最真实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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