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群里骂人要负什么责任?群中,约死

人气:496 ℃/2024-08-27 12:27:33

一些原本寻求帮助的人,进到互助群后却被劝死

文/本刊记者 张守坤

今年上半年,天门山跳崖一事引发全社会关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通报:经公安部门查明,3名男子已跳崖身亡,女子跳崖时被及时制止,但因服毒,经紧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人均系自杀,排除刑事案件及其他因素。

此次事件中,跳崖4人来自不同地方,年龄也有差距,这让不少网友想起曾经被多次报道过的“自杀群”。自2011年第一例QQ群************案发生后,类似************的报道常见诸报端。此次事件后,多位曾潜入“约死群”的心理救助志愿者公开发声,称群里聊天内容满载负面情绪,甚至有人引导和教唆轻生。有志愿者建议,见到“约死群”应立即举报。

记者在调查中虽未发现直接以“约死”为目的的自杀群,但很多宣称“抑郁症患者互助交流”的群中,的确存在着想自杀的人、出谋划策教唆自杀的人和私下要求加好友表示可以帮忙做自杀准备的人。

************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图/ VCG)

互助群中的约死者

张家界天门山跳崖事件后不久,还发生过另外一起集体自杀事件。

据警情通报,谢某、周某某、梁某某3人由外地到达四川省什邡市蓥华镇天桥村七组后,在林场深处服毒自杀身亡。

事情发生后,记者4月初加入的“抑郁症渡劫群”(以下简称渡劫群)再次出现了一波讨论热潮:“真羡慕他们,解脱了”“做了我一直以来想做不敢做的事”。而对于之前张家界天门山跳崖事件,群主在群内转发时的留言居然是:“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

几个月来,记者通过微信、QQ等进行约死群查找,系统均显示该类群已屏蔽。但记者在社交平台检索“抑郁症患者互助群”时却搜到很多,记者加入其中一个渡劫群。

“有谁要一起走的吗?”“这几天有要走的吗?”刚开始渡劫群内只有二十多人,虽然群简介表明这是一个抑郁症患者互助群,但聊天内容却围绕着自杀话题。

“我是抑郁症和轻度精分,还有肺部和肠胃的真菌感染,几年下来花光了家里积蓄,昨晚喝了酒跟头孢,没用,全吐出来了。今天在贴吧发了个帖,想找人同行上路,被网友报警了,在派出所被警察疏导了一下午。”“大家谈论可以,注意用词,小心网警,他们可以精确定位的。”随着这类讨论的深入,也会不断有人出来提醒各位群成员不要受影响,直到人数达到九十人以上时,这种声音才被各种各样的吐槽、诉苦、求助信息覆盖。

社交平台上,也充斥着各种互助群信息。

记者发现,前述两起自杀事件发生后,贴吧出现了一条名为“死亡倒计时六十天”的帖子,发布人因遭遇家庭暴力和校园欺凌选择求死,虽然发出时已是深夜,但很快便有了几十条回复。记者发现其中大部分都是安慰帖,但也有些非安慰的回复:“私聊加我微信好友,我拉你进群”“需要组织吗”……

记者加了3个群,发现简介都是互助群,但内容不乏“一起走”“想一起死”等约死内容。

************,可能触犯哪些法律?

2022年7月的一个晚上,张勇因怀疑妻子小陈(化名)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可能自身患有疾病而情绪失控,欲用匕首自杀,经小陈规劝后放弃,但随即提出共同投河自尽的想法,小陈应允。

次日5时许,张勇骑着电动车载着小陈一路寻找投河自杀地点,后来在一座大桥的中间停下。张勇用匕首捅刺自己心脏部位,随后翻越大桥投入河中。小陈看着张勇在河中挣扎,没有呼救也没有拨打求助电话,随后离开了现场。后经鉴定,张勇系溺亡。

最终,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小陈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采纳了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量刑建议,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小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向记者介绍:“************,是指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有真实的自杀意愿是************的成立条件。************中如果有的人自杀身亡,有的人中途放弃,而放弃自杀的人没有对自杀者进行救助,甚至其行为和言论加强、促进了对方自杀的意图,就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自杀未遂或者中止的一方,相当于受嘱托杀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自杀的真实意图,伪装成与他人共同自杀,使对方产生自杀决意并且实施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群规不一私下加人

记者在互助群里还发现,有人不止一次加入过这类互助群,他们往往一开口便是自杀的话题。如一个互助群里有人发言:“短短两节课想了7次自杀,真的受够了,有一起的吗?”立即有人回复:“自杀,我也想。”

跳楼、吃安眠药、烧炭、割腕……这些字眼时不时跳出来,很多人探讨哪种自杀方式痛苦小一些,有人分享自杀攻略和尝试自杀时的感受,还有人宣称有吃了不难受的******可卖。

记者注意到,进行自杀讨论后不久,这个互助群竟突然“消失”了。有位网友告诉记者,这是网络平台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对该群予以解散处理。此外,平台还会对相关信息予以删除和屏蔽。

但解散一个群,很快就有新群建立。有人一旦在论坛、贴吧里表达出轻生的念头,就会有人提议其加入某社交群。记者加入的多个群里,经常看到“熟悉”的身影。

为了防止群变味,一些互助群设置了加入门槛。如记者申请加入的一个互助群,加入前有相关审核,加入后有群规:不能总说死、自残或者自杀等信息,更不能“约死”。还有群主会提醒群成员:不要向其他人透露************信息,如无必要尽量不要私信加好友,注意保护好自己。但哪怕群主再三提醒,总有不少群成员提出、讨论“约死”,还有群成员提出另建社交群“约死”。

“五一”前两天,渡劫群中有一位群友加了记者为好友,他表示其和另一位群友都想死,如果记者也想,可以加他好友约个地方一起上路。在加完好友的3天时间,对方不停催促记者作决定,最后留下一句“呵呵,估计你还不想死”后解除了好友关系。据了解,群里至少5人被他加好友私聊过。

而在另一个互助群,记者还看到了这样的对话:“上路吧,喝点酒吃点药。”

“吃不死,跳楼最好,找个12层以上的,眼睛蒙一块布,跳下来,趁着消防小哥没来。”“你同意一下好友,我给你转点钱,够买酒喝头孢。”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超认为,“约死”违背公序良俗、涉嫌刑事犯罪,“约死群”应当及时被取缔,约死信息应当及时被屏蔽。“约死群”建立者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谢澍认为,在“约死群”里,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通过网络进行联系和交流,用语言怂恿或者刺激对方去死,即使最终被教唆者的自杀行为是其自主决定和自主行为,但是教唆者的言论对被教唆者的自杀行为都有一定的影响。

“为他人自杀行为实施提供红包、转账等钱财支持属于帮助自杀。无论言语上的教唆,还是物质上的帮助,都促进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教唆者虽然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谢澍说。

平台及时加强治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不少社交平台上聊天时,如果提到钱财,系统往往会弹出请注意对方是否为本人、小心转账汇款等提示,但在提到自杀、“约死”等词汇时,却没有类似提示。

在闫超看来,社交平台对“约死”进行风险防范十分必要。

“根据相关法律,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闫超说。

谢澍认为,平台对“约死”等敏感词进行风险防范,在现实中是个难题,一方面,监控手段具有局限性,海量信息审查难度大,运营成本高;另一方面,行为人逃避手段多样,无论使用何种限制词,网络上均能找到替代交流的用语。

在他看来,更重要的是发现“约死”信息后,及时进行干预。也就是说,预防“约死”行为的发生,需要其他主体在发现有“约死”行为时,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平台对“约死群”进行举报,同时在行动和感情上陪伴有自杀倾向的人,必要时联系心理机构、警方介入,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对自杀行为进行阻止。

“各种社交群的设立者及管理者,有义务对群进行必要管理,对于群内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害信息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群进行必要限制直至解散,对于掌握到的相关有害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闫超说。

来源|《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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