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房屋预售制度被推上了风头浪尖,无数烂尾楼购房业主花钱买了惨痛教训,大V和众多房地产从业者纷纷告诫勿买期房,房屋预售制度俨然成了罪魁祸首之一。究竟期房预售制度是否合理?是否还能持续?今天跟大伙聊一聊。
房屋预售制度也简称炒楼花(港台用语),它的来龙去脉我就不多说了,大家心里都门儿清。我先来聊聊房屋预售制度的优缺点。优点主要有两个:
优点一: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资金周转速度加快,融资成本降低,部分降低的融资成本也体现在了相对于现房更优惠的房价上。
优点二:由于期房本身的时间成本和风险性,必然转嫁到房价上,其房价水平能向下覆盖更多刚需人群。
由于监管失位、市场前景的突发动荡、开发商自身财务结构的高风险、管理层潜在的犯罪行为等,期房预售制度的缺点同样闪耀:
缺点一:房屋预售制度几乎将全部的建设风险(例如烂尾)转嫁给了购房业主(为什么不能转嫁给银行?我的前一篇文章提到过,银行发放的建设贷款可以通过拍卖地块和在建工程收回全部或者大部,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仍然可以基于现行法律漏洞继续向购房业主收取)。
缺点二:因监管缺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常利用自身信息的隐蔽性优势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例如常产生预售营销宣传与实际交房情况不不符等问题。
缺点三:房屋预售制度降低了购房门槛和项目开发门槛,投机、囤积等现象容易出现,易产生有着巨大危害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市场泡沫。
在优缺点都极为明显的情况下,房屋预售制度何去何从?我认为房屋预售制度可行,但必须有前提条件:
一、有关政府部门要真正承担起监管职责,让监管账户的“监管”二字不再徒有虚名,这两句话还是说的太虚,说通俗具体点就是,要有具体的负责部门、要有具体的负责人、要有可监督的追责制度,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烂尾了,地方监管部门和具体话事人啥屁事没有,难题都丢给中央。
二、金融机构也就是银行,同样要承担起对建设贷款用途的监管的义务,不能因为有抵押物的存在就这样坐收利息。
三、保险业应全面介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开发商、银行、购房业主均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保费,保险公司在承包范围内切实分担部分风险。讲通俗点,例如某项目烂尾了,对购房业主而言,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投保额度,由保险公司承担起部分或者大部继续还贷义务。
四、开发商本身财务结构要远低于风险值一定程度(必须要由国家层面制定具体专项监察审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对开发商抗风险能力进行分等定级,未达到财务安全标准的开发商,从法律上严禁进行房屋预售,部分过往信誉良好、现时财务安全的开发商可售期房。
五、从国家层面立法并更新房屋购买合同范本,将承担项目建设风险的义务按相关各方各自享受的权利合理分摊给监管部门、银行、开发商、购房业主、保险公司(加入保险公司能全面介入的话)五方,而不是像现在将风险极不公平的全部推给购房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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