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没有发生碰撞,为什么还要进行赔偿?
平日通勤你会选择什么样的交通工具?电动车还是汽车?伴随时代发展,越来越多的交通工具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伴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出现的概率也有所提高,其中一起没有接触的车祸吸引了众人的目光。
案件摘要:2022年5月,警方接到报案,报案人称自己在驾驶电动车骑行时被一辆机动车撞倒在地,而车主却不愿进行任何赔偿,听闻消息后,交管部门迅速赶往现场,但经过一系列现场取证,发现两车未有任何碰撞痕迹,甚至电动车和轿车之间还有两到三米的安全距离。
就在众人都以为这是一场简单的碰瓷事件时,电动车主却将汽车车主告上了法庭,并让其赔偿相关费用4万余元。
原来,王某驾驶小轿车沿道路右侧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准备在前方一个没有信号灯的路口位置进行左转,但在转向途中遇到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路口窜出,为了避免碰撞,王某迅速刹车停下车辆,同时李某也采取紧急刹车,但不幸摔倒在车辆前方,由于未带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救治。
由于双方未有物理碰撞,两人更是各执一词吵的不可开交,李某认为自己骑电动车沿道路右侧安全行驶途中突遇驾车出现的王某,才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发生这个结果与被告的行为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于是就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但面对李某的指责,王某也不服气,他认为自己既没有超速,又没有撞到电动车,完全是李某驾驶电动车通过路口之前不观察路况才导致事情的发生。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定责呢?
以案释法一、什么是无接触式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此可见,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发生“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均属于交通事故。而是否发生“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须要件,只要当事人确实存在过错行为,并且对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即便事故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在短距离内发现王某驾驶车辆驶来,避让不及导致自身紧急刹车摔倒受伤,虽然王某的车辆并未与李某的电动车发生直接碰撞,但还是因为左转弯驶入道路的过程中,影响到李某的可能性较大,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王某需要对李某受到的伤害负责。
但是李某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二. 无接触式交通事故该如何定责?
无接触交通事故,定责主要看事故原因,应当从因果关系出发,同接触的交通事故一样认定责任,具体如下:
(1)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是道路、主观上是过错或者意外、结果是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需承担责任;
(2)虽然接触行为没有发生,但是因为对方引起了交通事故的产生,也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未发生碰撞的责任认定是要按照现实情况划分的,虽然主要责任在于驾驶机动车的王某,但是李某在驾驶电动车行驶过程中,也未完成其必要的观察义务,还有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也加重了双方的过错。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处王某承担60%的责任和赔偿,其余则由李某个人承担。
总结感悟其实在现实中,这样的案例也有很多,比如机动车在驾驶途中遭遇前车不打转向灯突然变道,后车为了躲闪突然急刹或者猛打方向发生交通事故,又或者行驶在较窄道路时,路边行人“鬼探头”造成交通事故等,都是很常见的案例。
而这类“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往往难以认定,所以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希望各位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途中打起十二分的精神,不开斗气车,文明驾驶。
同时希望各位电动车驾驶员在骑行时也多观察路况,遵守交通规则,戴好安全头盔。不仅要为自己生命安全负责,也要为别人的生命安全负责,毕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