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协议系各方就特定事项承诺作出一致意思表示的协议,是公司股东为增强控制权、话语权,巩固在公司决策中影响力的常见操作。拟IPO企业股东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实现单一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公司的控制权。这种现象常出现在公司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不明显或大股东需巩固实际控制权的情形中。实践中,一致行动协议是否能够起到约束的规制效果,协议的内容是否能够考虑到关键的法律问题,则常被忽视。
一、相关实务裁判观点(一)、若《一致行动人协议》是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变化,一致行动人不再具备履行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予以支持。
(二)、若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的,股东大会可直接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安排记票。(三)、如果《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有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也不具有为了达到规避信披义务的目的,则《一致行动人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各方应严格履行。
二、怎么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一)、通常情况下,《一致行动人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2)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3)一致行动的具体范围;(4)相关股东发生分歧时的矛盾解决方式以及相关股东如何达成统一意见;(5)一致行动期限。其中,矛盾解决方式及意见统一机制是《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重点内容。实践中一般存在如下两种处理方式:(1)约定其他股东无条件与某位特定股东的意见保持一致,或者约定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以某位特定股东的意见为准;(2)约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按照一定的议事规则形成统一决议,即协商不一致时,先进行一致行动人的内部表决(依持股份数或股东人数占优等标准),在股东大会上则以内部表决结果的意见为准。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般由上市公司股东签署,部分情况下相关股东可能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管等职务。通常而言,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一致行动范围主要为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以扩大协议某一方或多方(通常为大股东)所能够支配的表决权数量。但是,基于实际情况需要,各方也可以对其他股东权利达成一致行动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若协议一方或多方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的,也可考虑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各方在董事会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在部分情形下,基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要求,除了表决权以外,协议各方通常会将股东的其他各项权利及其委派董事(如有)在董事会的行动均明确达成一致行动约定。对此,我们建议各方结合协议背景和实际需要等因素,慎重约定一致行动的范围,以避免给协议方带来不必要的义务和责任。
(三)、关于意见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的约定,应重点关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一般而言,约定以某一方意见为准的机制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比较容易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尤其是在认定协议一方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中,以实际控制人意见为准的机制可更加直接、有效地打消监管机构的疑虑。但基于商业因素等方面考虑,协议各方也可能倾向于约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包括股权多数或者人头多数)原则,或者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放弃表决。在条款设计时,我们建议结合协议签署的背景、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协商确定。此外,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各方可考虑加入适当的制约与保障机制,以平衡各方利益。例如,在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约定以某一方意见为准时,可同时要求该方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向其他方充分阐述理由;针对某些特定重大事项在充分沟通后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各方有权要求聘请第三方专业顾问机构以协助内部决策商议等。需要注意的是,意见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衷是解决股东之间内部决策僵局,因此相关机制的约定不应过于复杂,以避免因太过复杂或繁琐而产生纠纷或影响决策效率。
(四)、违约责任条款规定了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约定或者不按照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等情形下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基于现行法律规定,违约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在违约情形发生时,能否要求强制履行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直接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由其中一方代表其他各方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行使表决权,对此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协议各方之间签署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效力仅限于协议方内部,对外部无约束力。因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不受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束,其决策应当根据议案表决时各投票人的实际投票情况作出。若发生协议方未按照一致意见进行投票的情况,也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更改其投票结果。不过经检索查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逐渐扭转了这种观点。最近的部分司法判决结果显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如果协议方在行使股东权利时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纠正其投票结果,而非事后依据协议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强制履行一致行动人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可能性,将继续履行或强制履行写进违约责任条款中也有了其现实意义。
(五)、由于一致行动人协议涉及股东权利的处分,一般协议期限较长,且将对股份减持事项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协议条款的设计和考量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每家公司及其股东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各股东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协商决定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一致行动范围、意见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协议期限和解除、违约责任及救济等核心条款外,其他诸如争议解决、法律适用、陈述保证等条款亦不容忽视。我们建议相关股东在结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下谨慎合规操作,如情况特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提前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以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导致产生合规性风险。
(六)、股东依法享有投票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在公司的某个具体事项上与其它股东协议约定投票行为保持一致的,应当遵循协议。因此,股东在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时,一定要首先作出利益衡量,避免在公司形势变化后于己不利的状况出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文本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尤其是当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体涉及多方股东时,有关事项的安排往往较为复杂,需要对一致行动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约定,建议公司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公司的实际特点完成。
三、监管机构关注问题(一)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各方股东,是否被当然的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目前,法律法规对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主要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被认定为共同控制关系比较典型的两种情形:(1)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股东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共同控制关系;(2)基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关系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答复,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权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虽股东之间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约各方并不当然的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中介及监管机构着重从协议方是否为公司的管理、技术等相关的核心人员,在董事会的席位以及是否能够对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有效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二)因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如何证明发行人上市后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因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监管机构特别关注实际控制人是否在上市后会发生变更或存在变更的风险,从而影响发行人的业绩稳定。为确保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不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承诺遵守股票限售锁定期规定的同时,可以通过协议延长一致行动的期限,以维持发行人上市后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中协议方是否与拟上市主体的其它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影响一致行动人范围认定的准确性。依《上市规则》(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如《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协议一方与协议另一方或与上市公司其它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即使没有协议,存在同样被视为一致行动的风险。此时,不能仅凭《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拟上市主体实际控制人及其稳定性。依据创业板相关规定,如果其它股东未签订协议但与协议方存在关联关系,则存在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风险,从而导致一致行动人的范围有误。因此股东在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自查,协议方与非协议方的其它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一并纳入或进行披露说明,以确保签订协议后一致行动人范围的明确且稳定。
(四)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否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从而构成公司上市的障碍。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规定,主板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三年不得发生变更、创业板、科创板二年不得发行变更,且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据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订如果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签订时间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如签订协议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应当在向监管机构申请上市前两年或前三年进行,避免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