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专业好不好:电气专业-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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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O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7.1.2 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的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

7.1.3 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7.2 电 源

7.2.1 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7.2.2 平时电力负荷分级,除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2)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

3)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

4)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2 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正常工作;

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

3 三级负荷: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它电力负荷。

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7.2.6 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宜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当有两路电力系统电源引入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

7.2.7 因地面建筑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电源设置。所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官设置在防护区内。

7.2.8 防空地下室的总计算负荷大于200kVA时,宜将电力变压器设置在清洁区靠近负荷中心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7.2.1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1 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并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2 柴油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能满足战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7.2.13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1 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还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2)平时引接两路不同时停电的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确定;

3)平时引接一路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之和确定;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内部电源仅为本防空地下室供电时,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可设1~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2)平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

3 在建筑小区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各类分散布置的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在负荷中心处的防空地下室内设置内部电站或设置区域电站,其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

4 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下的各类未设内部电站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接区域电源,战时一级负荷应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2)无法引接区域电源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应在室内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3)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

7.2.14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自成配电系统;

2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3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4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5 引接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

6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7.2.15 防空地下室战时各级负荷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 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备电源;

3 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

7.2.16 当条件许可时,战时防空地下室宜利用下列电源:

1 无防护的地面建筑自备电源;

2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地面附近的拖车电站、汽车电站等。

7.2.17 内部电源的蓄电池组不得采用非密封的蓄电池组。

7.2.18 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应设计到位,平时可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应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7.3 配 电

7.3.1 每个防护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总开关和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

7.3.2 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可设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7.3.3 一级、二级和大容量的三级负荷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室内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7.3.4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7.3.5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

7.3.6 对染毒区内需要检测和控制的设备,除应就地检测、控制外,还应在清洁区实现检测、控制。

7.3.7 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每个防护单元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宜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灯光信号和音响应采用集中或自动控制;

2 在战时进风机室、排风机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值班室、柴油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人员出入口(包括连通口)最里一道密闭门内侧和其它需要设置的地方,应设置显示三种通风方式的灯箱和音响装置,应采用红色灯光表示隔绝式,黄色灯光表示滤毒式、绿色灯光表示清洁式,并宜加注文字标识。

7.3.8 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7.3.9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 线路敷设

7.4.1 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动力、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或护套线。

7.4.2 电缆和电线应采用铜芯电缆和电线。

7.4.3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网络等)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

7.4.4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同类多根弱电线路可合穿在一根保护管内,但应采用暗管加密闭盒的方式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保护管径不得大于25mm。

7.4.5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6 当防空地下室内的电缆或导线数量较多,且又集中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的方式。但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7 各类母线槽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需采用防护密闭母线,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8 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符合第7.4.5条中预埋备用管的要求。

7.4.9 从低压配电室、电站控制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战时内部电源配电回路的电缆穿过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时,在穿过的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内,应采取与受电端防护单元等级相一致的防护措施。

7.4.10 电缆、护套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除平时有要求外,可不作密闭处理,临战时应采取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于不符合一根电缆穿一根密闭管的平时设备的电缆,应在临战转换期限内拆除。

7.4 线路敷设

7.4.1 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动力、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或护套线。

7.4.2 电缆和电线应采用铜芯电缆和电线。

7.4.3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网络等)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

7.4.4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同类多根弱电线路可合穿在一根保护管内,但应采用暗管加密闭盒的方式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保护管径不得大于25mm。

7.4.5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6 当防空地下室内的电缆或导线数量较多,且又集中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的方式。但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7 各类母线槽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需采用防护密闭母线,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8 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符合第7.4.5条中预埋备用管的要求。

7.4.9 从低压配电室、电站控制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战时内部电源配电回路的电缆穿过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时,在穿过的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内,应采取与受电端防护单元等级相一致的防护措施。

7.4.10 电缆、护套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除平时有要求外,可不作密闭处理,临战时应采取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于不符合一根电缆穿一根密闭管的平时设备的电缆,应在临战转换期限内拆除。

7.5 照 明

7.5.1 照明光源宜采用各种高效节能荧光灯和白炽灯。并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性和防眩光等要求。

7.5.2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的照明均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平时照明还应设值班照明,出入口处宜设过渡照明。

7.5.3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照明,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正常照明的照度,宜参照同类地面建筑照度标准确定。需长期坚持工作和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场所,可适当提高照度标准;

2 灯具及其布置,应与使用功能及建筑装修相协调;

3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灯具或应急照明。

7.5.4 战时的应急照明宜利用平时的应急照明;战时的正常照明可与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或值班照明相结合。

7.5.5 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低于5 lx;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

3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收、发信机房、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电站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通道、配电室等场所)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满足最低工作需要的照度值;

4 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

7.5.6 防空地下室口部的过渡照明宜采用自然光过渡,当采用自然过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人工照明过渡。过渡照明应能满足晴天、阴天和夜间人员进出地下室的需要。

7.5.7 防空地下室战时通用房间和战时医疗救护工程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可按表7.5.7—1和表7.5.7—2确定。

7.5.8 每个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

7.5.9 洗消间脱衣室和检查穿衣室内应设AC220V10A单相三孔带二孔防溅式插座各2个。

7.5.10 在滤毒室内每个过滤吸收器风口取样点附近距地面1.5m处,应设置AC220V1OA单相三孔插座1个。

7.5.11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AC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7个。

7.5.12 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AC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5个。

7.5.13 防化器材储藏室应设置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1个。

7.5.14 灯具的选择宜选用重量较轻的线吊或链吊灯具和卡口灯头。当室内净高较低或平时使用需要而选用吸顶灯时,应在临战时加设防掉落保护网。

7.5.15 通道、出入口、公用房间的照明与房间照明宜由不同回路供电。

7.5.16 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7.5.17 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电源,宜由防护单元内人防电源柜(箱)供电,不宜只使用电力系统电源。

7.6 接 地

7.6.1 防空地下室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TN-C-S接地保护系统。

7.6.2 除特殊要求外,防空地下室宜采用一个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表7.6.2中最小值的要求。

7.6.3 防空地下室室内应将下列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连接:

1 保护接地干线;

2 电气装置人工接地极的接地干线或总接地端子;

3 室内的公用金属管道,如通风管、给水管、排水管、电缆或电线的穿线管;

4 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如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等;

5 室内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

6 电缆金属外护层。

7.6.4 各防护单元的等电位连接,应相互连通成总等电位,并应与总接地体连接。

7.6.5 等电位连接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7.6.5的规定。

7.6.6 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7.6.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利用工程结构钢筋和桩基内钢筋做自然接地体。当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室外增设人工接地体装置;

2 利用结构钢筋网做接地体时,纵横钢筋交叉点宜采用焊接。所有接地装置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所有接地装置的焊接必须牢固可靠;

3 保护线(PE)应与接地体相连,并应有完好的电气通路。宜采用不小于25×4mm2热镀锌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热镀锌圆钢作为保护线的干线;

4 设有消防控制室和通信设备的防空地下室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总接地体;

5 当无特殊要求时,接地装置宜采用热镀锌钢材,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表7.6.7的规定。

7.6.8 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应增设PE保护线。

7.6.9 电源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加设剩余电流保护器。医疗用电设备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只报警,不切断电源。

7.6.10 燃油设施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油罐的金属外壳应做防静电接地;

2 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与金属管连接;

3 输油管的始末端、分支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做防静电接地;

4 输油管道接头井处应设置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7.7 柴油电站

7.7.1 防空地下室的柴油电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靠近负荷中心;

2 交通运输、输油、取水比较方便;

3 管线进、出比较方便。

7.7.2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电站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电站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发电机组总容量大于120kW时,宜设置固定电站;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2个或多个移动电站;

2)当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大于120kW时宜设置移动电站;

3)固定电站内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不应少于2台,最多不宜超过4台;

4)移动电站内宜设置1~2台柴油发电机组;

3 柴油发电机组的总容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2.12条、第7.2.13条的规定,并应留有10%~15%的备用量,但不设备用机组;

4 柴油发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宜大于300kW。

7.7.3 柴油发电机组设置2台及2台以上时,宜采用同容量、同型号。

7.7.4 电站采用的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在机房内就地启动、调速、停机的功能。

7.7.5 设置自起动的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当电力系统电源中断时,单台机组应能自起动,并在15s内向负荷供电;

2 当电力系统电源恢复正常后,应能手动或自动切换至电力系统电源,并向负荷供电。

7.7.6 固定电站的柴油发电机房与控制室分开设置,应在控制室及每台柴油发电机组旁边设置联络信号,并具备以下功能:

1 控制室对柴油发电机房的联络信号,应设置“起动”、“停机”、“增速”、“减速”;

2 柴油发电机房对控制室的联络信号,应设置“运行异常”、“请求停机”、“故障停机”;

3 柴油发电机组旁的联络信号,宜设有该机组的输出电压表、频率表、电流表、功率表。

7.7.7 固定电站采用隔室操作控制方式时,在控制室内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 控制柴油发电机组起动、调速、并列和停机(含紧急停机);

2 检测柴油机的油压、油温、水温、水压和转速;

3 控制和显示发电机房附属设备和通风方式的运行状态。

7.7. 8 柴油电站平战转换要求: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柴油电站应平时全部安装到位;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柴油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平时可不安装外,其它附属设备及管线均应安装到位。柴油发电机组应在15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3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柴油电站内的柴油发电机组、附属设备及管线平时均可不安装,但应设计到位,并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好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基础、吊钩、管架和预埋管等。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7.8 通 信

7.8.1 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应设置与所在地人防指挥机关相互联络的直线或专线电话,并应设置应急通信设备。通信设备、电话可设置在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7.8.2 人员掩蔽工程应设置电话分机和音响警报接收设备,并应设置应急通信设备。

7.8.3 配套工程应设置电话分机,并根据各类配套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可设置应急通信设备或其它通信设备。

7.8.4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内应设置电话总机,并在办公、医疗、病房、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电站、通风机室等各房间内设有电话分机。

7.8.5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中的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通风机室、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等房间应设置电话分机。

7.8.6 各类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内的通信设备电源最小容量应符合表7.8.6中的要求。

7.8.7 战时通信设备线路的引入,应在各人员出入口预留防护密闭穿墙管,穿墙管可利用本章第7.4.5条中的预埋备用管。当需要设置通信防爆波电缆井时,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外,还应按第7.4.5条要求预埋备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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