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用途里面没有的情况说明:这些发票没有备注你也敢收

人气:135 ℃/2024-07-26 10:42:26

哈喽~小伙伴们!又到周四啦!这段时间红孩儿公司的会计小姐姐经常在微信上问小财,这张发票没有开备注对不对?能不能收?一不小心就会影响到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出口退税等事宜,实务中小伙伴们一定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哦!

今天小财就给大家举几个常见的典型案例,教大家如何一秒钟识破它们的合规性吧~

第一类

货物运输发票(铁路运输服务)

这张货物运输的发票备注栏开具的很完整,包含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这张货物运输发票的备注栏信息也很完整,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都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第二类

建筑服务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问题三

不动产租赁服务发票

这张房租发票虽然开了备注,但未按要求开具,没有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所以实务中,大家收到这样的房租发票,最好退回去让对方重开哦!否则后期税务稽查查到的话,可能会要求纳税人做进项税转出,同时企业所得税上也可能要求纳税调增补税哦!

这张房租发票的备注栏有注明详细的不动产信息,实务中大家正常收就可以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问题四

不动产销售发票

实务中大家收取或者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的话,备注栏按照这个样式:注明详细地址,就不会有问题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问题五

差额征收发票

这张差额征收的发票系通过开票新系统开具,备注栏系统自动打印了“差额征收”的字样,如果实务中收到这样的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实务中,还有几种不太常见的发票类型,也需要按要求备注相关信息,大家开具和接收相关发票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哦~

第一类

销售预付卡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类

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第三类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政策依据:税总函[2017]5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第四类

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造成的风险不可小觑,大家千万要谨慎哦!快来看看有啥严重的后果吧!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5、《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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