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史约15年。全国约17万个旧小区改造,加梯需求约300万台,涉及业主约4200万户。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截至2022年10月底,全国累计加装电梯6.1万台,现功成加梯不足3%。尽管政府提倡,增加补贴和高额奖金,加装电梯仍然推进缓慢。充显民心所向,广大业主远离“惠民”祸及,选择拒绝瞎折腾老旧楼!以期维护老旧楼安全延长其使用寿命。
一、论加装电梯属按份共有物权
(一)、旧小区内的物权种类
依据民法典,我国物权分为私有和共有,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由于营建规定及历史原因,旧小区内物权只有私有和共同共有,没有按份共有。
(二)、论加装电梯属按份共有物权
(1)、加梯特征之一:只有部分业主合伙参与加梯。
因加装电梯属“自愿参加”,还有反对加梯户或不参与加梯户,则成功加梯单元属少数,有的单元未成功加梯,绝大多数单元未申请加梯。故只有部分单元成功加梯;且在加梯单元中,並非全体户都参加。
据查,在少数加梯单元中,竞存在只有半数户或少于半数户参与加梯。
在高层楼与多层楼混建的小区中,原高层楼不需参与加梯。
(2)、加梯特征之二:资金按不同楼层不同分摊比例筹资。
(3)、加电装梯两大特征区别于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物权
①小区内,並非所有单元都参与加梯;在加梯单元,並非所有户都参与加梯。
②加梯初期投资,按不同楼层不同分摊比例筹集,並签有合伙加梯合约,以约定电梯运营维修等事项。
据以上加梯两大特征判定加梯属部分合伙人按份共有物权。
(三)、加装电梯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1)、依据民法典,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全属于业主共有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民法典第278条一~九项。
(2)、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中只改变物权的用途及规划,不改变其共同共有的物权属性。
(3)、最高法院答复:“民法典未明确加装电梯属于哪一类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实为给各地加梯违规同僚留几分颜面,难道国家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权威的法律专家们,真的搞不明确吗?非也!
(4)、加装电梯4个物权属性区别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①加梯不属于共同共有;
②加梯未准许不动产登记;
③加梯未准许计入公摊建筑面积;
④加梯未缴纳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並不能使用该项基金。
据以上加梯4个物权属性,证明加梯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二、民法典第278条与第301条适法条件
(一)、第278条适法条件
(1)、所表决的事项,皆属于业主共有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2)、所表决的事项,皆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3)、所表决的事项,皆不改变其共有及共同管理权利的属性。
第278条之(七)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适法加梯的理由之一就是:加梯属按份共有,不属共同共有。一个按份共有的加梯怎能套用共同共有的改建?
(二)、第301条适法条件
(1)、所表决的事项,皆为共有人处分共有产的表决规则;
(2)、所表决的事项,皆为处分共有产及对共有产作重大修繕、变更性质或用途的重大变更;
其表决,有可能改变其共有产的共有属性。
(3)、所表决的事项,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三)、按份共有的加梯不适法第278条而适法第301条
(1)、按份共有的加梯不适法第278条
其理由有三:
①加梯不属于业主共同共有;
②加梯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③加梯占用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的道路及绿地,不仅改变了其用途及规划,同时还改变了其共同共有的物权属性,故不适法第278条。
(2)、按份共有的加梯适法第301条
其理由有二:
①加梯占用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的道路及绿地,不仅改变了其用途及规划,同时还改变了其共同共有的物权属性;依据第301条,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遵重每位共同共有人的选择权利。
②民法典应用表决权的只有第278条、第301条,第278条无共有人处分共有产的事项,故应按第301条表决规则,表决加梯占用小区道路及绿地的使用权。
三、第278条不适法加梯多数决自然回归协商
(一)、加梯物权属性及第278条适法条件已理清
加梯申请不应再套用第278条之(七)表决,忽悠业主。“多数决”自然应依法回归协商,切实平等、公平保护民事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遵重每位共同共有人的选择权利。
(二)、“多数决”的适应范围及限制
(1)、“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我国宪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抅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其他,除选举、立法之外,均无对民事行为的表决。可见宪法对“多数决”滥用于民事行为是严格控制的。
(2)、民法典只有第278条、301条规定有表决内容,对表决共有物权也是严格控制的,对表决涉及私有部分是禁止使用的。
(三)、处理加梯的主要程序
(1)、申请加梯户与反对户充分协商,“依法配合”达成全面协议,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2)、加梯占用道路及绿地,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停止申请。
(3)、依据加梯方案,对旧楼安全与抗震鉴定,结合加梯采取加固设计措施。否则,砸拆梁柱,不加固,只采用植筋连接的加梯施工,应约定为违规停工,直至中止施工。
(4)、施工噪声必须依法安装设备监测,並联监督官网监控,超标停工。
(5)、加梯备案应在赔偿达成协议后进行。
(6)加梯风险担保责任合同签约
因加梯原因引起房危的风险责任及保险担保,因加梯使原楼五单位终身保修自动解除责任担保,应由加梯全体户担负责任签约。
(7)、加梯户与反对户协商达成协议,应包括:
①加梯备案前达成赔偿协议,施工与赔偿同步进行;
②协商一致,同意加梯,或不论参加与否,达成协议;或协商不一致,仍反对,协商失败。
③旧楼安全、抗震鉴定与加固协议;
④预防施工噪声协议;
⑤加梯风险责任保险担保协议。
真乃是:
玉瑕难掩光泽放,
鱼目混珠骗贾商。
司法背书何惧错,
房危陷阱拆旧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