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照相馆未经允许展览未成年人艺术照,侵犯其肖像权吗?
案例情境
14周岁的甜甜从小热爱英语,经常参加各种英语夏令营、英语演讲比赛等活动。一次,在报名参加“小天才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后,甜甜过五关斩六将,最终摘得初中组冠军。甜甜的父母对女儿的成绩感到无比自豪,他们决定奖励甜甜去家附近的照相馆拍摄一套艺术照。几天过后,甜甜取回了自己的艺术照,全家人对这套艺术照都很满意。然而,几天后,一家人路过该照相馆时,却意外地发现甜甜的艺术照被悬挂在照相馆的橱窗里,还不时引来行人的驻足观看。甜甜觉得非常不好意思,而甜甜的父母觉得,照相馆未经他们同意,私自展览女儿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肖像权。
法律疑点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照相馆的行为侵犯了甜甜的肖像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等民事权利。未成年人当然属于自然人,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当然受法律保护。因此,当未成年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后,其监护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未成年人由于所处的特殊年龄段,以及生理、心理等特征,其肖像权等民事权益尤其应当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肖像权不受侵犯,才能使未成年人在更加安全、纯净的环境下健康茁壮地成长。
案例中,14岁的甜甜作为未成年人,其肖像权受法律保护。照相馆在甜甜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甜甜的艺术照摆放在橱窗中,这显然侵犯了甜甜的肖像权,甜甜的父母有权要求照相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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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学法有感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之一,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一方面,商业主体以及自然人不应为了一己私利而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这样做很有可能对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如果确实需要利用未成年人的肖像,也应当经过本人的同意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遇到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的问题时,应当积极主动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要求侵权人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等。只有这样,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才会逐渐增强,才能够营造出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的环境和氛围。
86.初中生自愿帮助老奶奶做家务时受伤,医疗费只能由自己负担吗?
案例情境
初中生小然从小就是个热心肠,她经常参加一些公益活动或者义务劳动,总是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毫不吝啬地伸出援助之手。2017年3月,小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在本社区内进行以“雷锋月,学雷锋”为主题的宣传与倡议活动,倡导社区居民多关心本社区的孤寡老人和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小然想以自身行动继续发扬雷锋精神,于是她主动利用放学时间以及周末,为社区里一些需要帮助的居民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不料,有一天,小然去帮助行动不便的张奶奶收拾家务,却在倒垃圾的过程中意外踩空楼梯扭伤了脚踝。随后,小然的父母立刻将小然送往附近的医院,虽然伤势并不是特别严重,但最终还是花费了不少医疗费。
法律疑点
小然在助人为乐时意外受伤,花去的医疗费只能由自己承担吗?
法律分析
不是,小然花去的医疗费可以由受益人张奶奶适当补偿。
...
对于实践中因助人为乐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现象,施惠者与接受者对此往往都不存在主观过错,如果一味地让接受施惠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而如果根据施惠者是由于自己实施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来让其独自承担损失,显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社会中助人为乐的现象,不利于中华传统美德的发扬光大。因此,我们可以运用公平补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受益人对施惠者进行适当的补偿,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共担损失,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案例中,小然出于助人为乐的目的,热心帮助行动不便的张奶奶收拾家务,却在下楼倒垃圾时意外踩空楼梯扭伤脚踝,小然和张奶奶对损害结果都没有主观的过错,因此张奶奶作为受益人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偿,分担一部分医疗费。但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执行,如果行动不便的张奶奶本身生活十分艰难,也可以酌情考虑其补偿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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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学法有感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何时我们都应当发扬光大。法律是社会道德生活的反映,法律也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因此,法律鼓励我们助人为乐,这就体现在当我们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意外受到损害,并且施惠人以及受益人对于损害结果都没有重大过失,即没有过错时,为了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以及平衡施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法律规定可以由受益人对损害结果进行适当补偿。由此可见,法与道德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在社会主义法律的约束下,我们应当更加有底气地去积极行善,帮助他人,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为社会营造良好的道德风气。
87.小学生被小区内宠物狗咬伤,有权要求赔偿哪些损失?
案例情境
正在读六年级的小军放学后一般都是由父母来接他回家。一天,父母因为工作上的需要,都无法来接小军。由于学校离家并不是很远,父母便让小军放学后自己步行回家。放学后,小军难得自己回家,他很是开心,一路上与同伴说说笑笑,打打闹闹。小军和同伴道别后,刚到小区门口时,一只宠物小狗突然从楼道窜出并朝小军飞奔过来,小军见状有些害怕,但他看到附近没有其他人可以求助,便拔腿就跑。然而宠物狗对小军穷追不舍,并最终咬伤了小军的小腿部位。小军忍痛及时打通了父母的电话,父母立刻赶回家带小军去打狂犬疫苗并进行了相应治疗。
法律疑点
小军有权要求赔偿哪些损失?
法律分析
小军可以要求宠物狗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如果因照顾受害人而耽误正常工作的,还可以请求赔偿误工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此处不讨论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动物与人不同,动物没有自我控制的意识,因此饲养的动物随时有可能使他人陷入危险之中,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对所饲养的动物有实际管控能力,所以应当对动物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例中,小军被宠物狗咬伤,小军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因此,宠物狗的主人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小军一家因此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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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学法有感
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因为自然界中各种各样动物的存在,我们的世界才变得丰富多彩,大自然的食物链才得以完整与和谐。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动物不像人类,它们对自身的行为没有辨别和控制的能力,因此动物的饲养人既然决定饲养动物,享受饲养动物给他们带来的乐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自己受害,动物饲养人可以相应地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这就提醒我们,对于他人饲养的动物,不要施以挑逗或者其他过分的行为,否则在遭受伤害时很可能由自己承担所有的不利后果。当然,在我们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受到动物侵害的,也应当积极地向动物饲养人主张必要的赔偿费用。
88.初中生路过正在施工的小路时掉进无盖的井中受伤,应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情境
暑假里的一天,初中生帅帅准备去学校附近的辅导机构补习英语,因为身体不适耽搁了一会,症状消失后,帅帅立即出发。为了不迟到,帅帅决定抄小路去辅导班。帅帅看着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步伐也不断加快,结果一不留神掉进了没有盖的井里。帅帅大声呼救,幸亏几分钟后有路人经过,才设法将帅帅救上来。但是帅帅的身体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擦伤。经查,当天该路段正在检修地下水道,但检修人因事临时离开,他认为白天大家肯定都能注意到没有井盖,而且小路本来就鲜有人走,况且自己就离开一小会儿,因此未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帅帅的父母为此主张施工方负全部责任。
法律疑点
帅帅父母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分析
帅帅父母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施工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公共场所中或者公共道路上的人员一般较为密集,因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道路施工人等应当在管控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道路施工人在路面进行施工,对路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但是同样由于公共场所人员众多,一味要求施工人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也是不现实和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此类责任为过错责任,只有施工方或者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施工方存在主观过错的前提下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施工方或管理方尽到了相应的警示与管理责任,主观上并无过错,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施工方在检修地下设施的过程中,并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即使是在白天且少有人经过的偏僻小路上施工,仍然不能免除其对于公共道路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帅帅掉进井里完全是由于施工方的过错,施工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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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法有感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关涉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因此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时,施工方应当严格遵守注意义务,并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施工单位可以在这方面对员工进行重点教育,加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本单位负责。此外,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也应当时刻保持谨慎的态度,路过施工的地段尽量绕行或者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89.未成年人因使用小区内的运动设施而受伤,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情境
正在读初二的跳跳生性好动,尤其酷爱打篮球。跳跳一直认为运动是释放天性、缓解压力的最好方式。一天,跳跳刚考完期中考,放学后,他准备放松一下,缓解这段时间备考的压力,于是他回家放下书包便奔向小区内的篮球场准备练习投篮。然而,就在跳跳练得兴奋之时,不料篮筐意外脱落砸到了跳跳的背部,随后跳跳的父母赶到篮球场将跳跳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经查,跳跳所在小区内的许多运动设施长时间未经检修,很多设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跳跳的父母遂主张小区物业对跳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小区物业却认为跳跳父母未尽到监护人的监管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疑点
哪一方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谁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跳跳父母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小区的物业对跳跳的受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问题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关涉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因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管辖领域或者统领的人群负责,即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有利于倒逼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完善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不必要的意外危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案例中,跳跳所在的小区物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小区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检修小区内的运动设施也属其职责范围。而小区物业长时间不对运动设施安排检修,无形中增加了小区业主的人身损害风险。小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对跳跳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跳跳的父母虽然是监护人,但也无法时时刻刻跟在跳跳身后,也无法预料小区内运动设施老化而致使儿子受伤,因此小区物业的说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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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法有感
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其管辖或者控制的范围内,必须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出于其特殊身份的考虑。因为这些人管辖或者统领的人群具有不特定的多数性,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管理者和组织者必须加强企业或者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必要的警示或者安全保障措施,这样才能降低公共场所危险事件的发生率,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当然,我们进入公共场所时,也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要粗心大意,因为自己对自己负责才是给自己的人身以及财产上的最大的安全锁。仅仅靠管理者或者组织者的努力是不够的,社会安全、稳定的氛围需要靠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来营造。
90.雪天在公园爬山时意外滑到而受伤,公园是否有责任?
案例情境
13岁的冬冬性格开朗,活泼好动,常常喜欢去家附近的公园里玩耍。一天,冬冬写了会儿作业,准备去公园放松一会儿。当时天空恰巧飘雪,冬冬看到顿感心旷神怡,高兴极了。进入公园后,冬冬想要爬到山顶,一览山下的雪景。一开始冬冬还想雪天公园是不是不让爬山,但后来走到山脚下,他没有看到任何禁止爬山的标志,而且附近也没有工作人员提示劝阻,于是决定爬山。然而,就在冬冬刚爬到半山腰的时候,雪下得更大了,本来就有积雪覆盖的山更加湿滑了,冬冬一不小心便滑了下去,幸好被半路的大石头挡了一下,冬冬才得以停下来,但是他的头部等位置也遭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后冬冬的父母主张公园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疑点
公园是否有责任?
法律分析
公园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对其管辖领域有一定的统领力,理应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保障公共场所内人们的生命健康与财产权。
由于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总是关涉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对于这些场所的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施以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果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妥善的警示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法律规定管理者和组织者的过错责任,有利于管理者和组织者完善公共场所的相应建设,为公众的出行和使用营造安全、和谐的氛围。
案例中,公园在下雪的情况下,没有在山脚处或者山上设置任何禁止爬山或小心路滑的警示标志,导致冬冬产生错误认识而决定爬山。公园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尽到相应的提示与监督义务,因此公园的管理人存在过错,应当对冬冬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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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法有感
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由于具有特殊性,总是与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通过法律强制规定此类场所或者活动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很有必要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往往比普通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因此他们也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出于法律的规定还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虑,管理人或组织者都应当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尽到一定的保障义务,唯有如此,才能营造一种安全稳定的社会氛围。当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当多告知孩子一些安全常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为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91.小男孩私自闯入栅栏喂鸵鸟被咬,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情境
10岁的当当喜欢各种小动物,他在路边看到流浪的小猫小狗时,总会拿出自己的一些食物去喂它们。一次,当当的妈妈趁周末带当当去动物园游玩。到达动物园后,当当和妈妈一起看了很多可爱的动物。临近中午,太阳比较晒,当当告诉妈妈自己太热了,想吃冰淇淋。妈妈看到当当又累又热,卖冰淇淋的地方也不远,而且观察了一下动物园设置的栅栏都很牢靠,于是她告诉当当在这里等着她,她去买冰淇淋。然而,妈妈买冰淇淋时,突然听到当当大哭的声音。妈妈赶紧跑回来,看到当当坐在鸵鸟的栅栏里,胳膊被啄伤了。闻声赶来的管理人员立即对当当进行施救,才防止了进一步的伤害。后得知,当当因为太喜欢这只鸵鸟了,便努力爬进栅栏想和鸵鸟近距离接触。
法律疑点
此种情形下,动物园对当当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动物园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动物园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其管理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上规定其为过错推定责任,即首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但是动物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作为公共场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动物园应当尽到一定的管理职责,因此发生损害结果时,法律首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这有利于动物园的管理者加强管理和建设,为公众营造安全的氛围。但是,由于动物园涉及人员的广泛性,管理者无法对每个人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因此,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一定的管理职责就可以免责,这也是符合实践要求的。
案例中,动物园所设置的栅栏安全牢靠,我们无法苛求动物园预料到一个小朋友会爬过栅栏翻进去,而且在危险发生后,动物园管理人员及时对当当进行了营救,因此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当当的妈妈作为监护人,没有对孩子严加看管,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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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法有感
动物本身就不具有人的头脑和意识,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辨识和控制,尤其是动物园内又有很多的烈性动物,因此,动物园有义务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首先推定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这就迫使动物园的管理者加强动物园的管理与建设,提高安全意识,积极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为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提供安全的环境。此外,监护人带未成年人进入动物园等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时,一定要多加留心,不要轻易使孩子脱离自己的掌控范围,否则就很有可能酿成大祸。
92.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找工作,能否被单位录用?
案例情境
16周岁的小可今年初中毕业了。虽然小可在班上的学习成绩一直不错,但是由于母亲身患重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全家人一直靠父亲到处打零工挣来的微薄收入勉强维持生计。小可是个懂事孝顺的好孩子,他深知父母的艰难和不易,于是初中毕业后,他决定不继续读书,他想早日步入社会,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从而为家庭减轻一部分压力。后来,小可从村子来到城里,他找到一家餐饮企业想要应聘服务员,但招聘人员却告诉他,由于他不满18岁,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不能雇佣他。小可非常沮丧,不知道该怎么办。
法律疑点
小可能否参加工作呢?
法律分析
小可能参加工作,但是否录用取决于招聘岗位的类型,危险性高、劳动强度大的岗位不能被录用。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八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录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工作。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等各个方面都不成熟,法律并不鼓励用人单位雇佣未成年人。但是,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对社会已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况且人的家庭情况各有不同,我们无法强制每个未成年人在完成义务教育后都选择继续深造。因此,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选择工作的权利,可以找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
本案中,16岁的小可初中毕业,已经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可以就业。但是,用人单位不能安排他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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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学法有感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学校、家庭都应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与呵护。完成义务教育但出于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深造学业的未成年人实属不幸,社会各方首先应当对他们施以帮助,但如果未成年人仍然不想继续学业,我们也应当尊重他们的选择。国家应当对选择工作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一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顺利就业。社会企业也应当适当放宽对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选任标准,并且严格遵守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不得安排他们从事有毒、有害等危险工作。未成年人的家庭也应当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做孩子坚强的后盾,给他们一个温暖的港湾。
93.17岁的未成年工有权拒绝下矿进行危险作业吗?
案例情境
17岁的周周家住在偏远地区,因为父母体弱多病,都无法长时间从事体力劳动,家庭收入微薄,生活比较困难,周周初中毕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学业,他想去城里找一份稳定的工作来挣钱养家。后来周周来到一家小型煤矿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看他虽然年龄小,但也是身强力壮的小伙子,于是将他留下,让他干一些打扫卫生等杂活以及对矿上的情况进行记录汇报。然而,有一天,公司接到一单生意,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老板便要求周周与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一同去矿下作业,周周考虑到工作的危险性以及自己的能力有限想要拒绝老板,老板却说有专业人员在场不会有危险的,而且拒绝下矿就是违反公司的命令,以后就不要在这工作了。
法律疑点
周周作为未成年工是否有权拒绝从事危险作业?
法律分析
未成年工有权拒绝从事危险作业。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符合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否则未成年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井下等工种对劳动者尤其是未成年工的身心危害极大,未成年工身体、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因此未成年工有权拒绝从事此类劳动。
案例中,17岁的周周作为未成年工,企业安排其进入矿下工作,显然突破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会对周周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周周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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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学法有感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贫富差异比较大,所以对于已满16周岁想要挣钱养家的未成年人来说,法律并不强制其继续学业。但是鉴于未成年人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其工作的范围理应与成年人不同。企业应当有企业的良心,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未成年人的工作安排,不能威胁他们从事危险的工作,从而为保护未成年人贡献自己的一分力量。作为未成年人,我们也应当多学习法律知识,在面对危险时,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94.16周岁的未成年工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吗?
案例情境
16周岁的小天因为家庭条件艰苦,初中一毕业他就想要放弃学业外出打工,以减轻家里的压力。不久,小天就在酒店找到了一份服务员的工作,酒店看他很勤快又很机灵,工作干得也不错,就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小天非常开心,下定决心要更加努力工作。可是工作一个月后,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小天却没有领到属于自己的工资。小天去问领导,领导却告诉他,由于他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酒店同意他工作并包吃住就已经是对他最大的照顾了。小天非常委屈,觉得自己兢兢业业工作了这么久并且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取得这份劳动报酬。
法律疑点
小天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吗?
法律分析
未成年工小天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招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并且所有的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国家在法律上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但并没有限制其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未成年工与其他成年劳动者一样,理应享有平等的劳动报酬取得权。
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其中一方面就是出于对未成年工保护的考虑。有些企业为了一己私利,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时参照与成年劳动者同样的工作强度,最后却以其是未成年工为由进行歧视和区别对待,剥夺未成年工取得劳动报酬的的权利,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社会道德。
案例中,小天已满16周岁,用人单位对他的招录符合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小天也积极地完成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因此,小天享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权取得工资。对于酒店不发放劳动报酬的行为,小天可以凭借劳动合同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学法有感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从事工作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对待成年劳动者与未成年工在休息休假、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应当一视同仁。在此提醒未成年人,如果不得已出门打工,应当多多积累社会常识和法律知识,懂得使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5.便利店拒绝兑换中奖时,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情境
小鹏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他平时很爱运动。一天,小鹏刚打完球,他感觉特别热,就到学校的教育超市买了一瓶饮料,刚拧开瓶盖他就看到“再来一瓶”四个字。小鹏当时想着等把饮料喝完再去兑奖。第二天,小鹏正好路过该教育超市,于是拿着瓶盖向超市工作人员要求兑奖。但是超市工作人员说该饮料的兑奖要求是当场打开瓶盖。小鹏听完之后很无奈,于是又找了几家超市和店铺,可是商家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小鹏的兑奖要求,他们不是要求当场兑奖就是要购物小票,否则一律不予兑奖。但是饮料的外包装上明明写着“凡持中奖瓶盖即可在兑奖有限期内到指定零售地点兑奖。”
法律疑点
小鹏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法律分析
小鹏可以坚持要求经营者给予兑换,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内外饮料生产企业惯用“开瓶有奖”“揭盖有奖”等促销方式营利,实际上,这也是一种销售广告,企业在以此种方式宣传、促销时,就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也就是说,企业在广告中作出的关于兑奖的允诺应当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有奖销售也是企业向消费者作出的一种承诺,属于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约定义务,无正当理由不给兑奖,就构成了违约,甚至有可能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以上两点,中奖后,经营者就应当按照约定,即按照饮料包装上“凡持中奖瓶盖即可在兑奖有限期内到指定零售地点兑奖”的约定,履行义务。
中奖对于消费者原本是一件高兴的事,但有的消费者却高兴不起来,在兑奖时,他们遇到了不给兑奖或不愿意兑奖的现象。饮料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此并没有采取保障措施,饮料瓶上没有具体的兑奖地点,销售商对兑奖也含糊其辞。面对这种困境,我国法律以明确的法条来规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小鹏只要拿着中奖瓶盖要求便利店兑奖,对方就必须按广告中的承诺予以兑奖,便利店与生产厂家之间的约定与小鹏无关。如果便利店无正当合法理由不给小鹏兑奖,小鹏就可以坚持要求经营者给予兑换,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款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学法有感
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揭盖有奖”是生产者的促销方式,也是其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若生产者规定可以在任何售卖此产品的地方兑奖,销售者不给兑奖就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于兑奖环节出现的各种问题,相关机构应该加强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6.网上购买的商品与描述不符,是否能够求偿?
案例情境
“五·一”劳动节的时候,某网络购物平台做大型促销活动,各个商家都在平时的价格上给出更大的优惠。小丽一直都想买一双耐克牌的运动鞋,她看到网站上的促销活动后非常心动,于是就在一家写着是耐克专卖店的店铺挑选了一双。经咨询后该商家承诺运动鞋绝对为正品,如不是正品七天之内无条件退换并由卖家承担运费。小丽很快就下单了。然而,收到鞋子之后,小丽发现卖家发来的鞋与购物网站上的描述相差甚远,并且在做工、舒适度方面都与正品有明显差别。于是小丽找到卖家要求退货并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卖家却说小丽已经试穿过且破坏了鞋子的包装,不可能再退换,更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疑点
小丽买的运动鞋与描述不符,她有权向卖家提出退货并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分析
小丽在网上买的运动鞋与卖家描述不符,她有权提出退货并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做出真实、全面的宣传,不能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因此,无论是实体店的商家还是网络上的卖家都属于经营者,都应当提供保质保量的商品,不得欺骗、诱导消费者。否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消费金额的3倍赔偿受到的损失。
在消费过程中,由于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用途、质量等信息并不能完全掌握,处于消费关系中的弱势。所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法律规定商家在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应该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具体情况,不得在广告中做夸大、虚假宣传,否则就应当承担退换货的义务,并承担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丽在该商家买的运动鞋与商家就该运动鞋在网站上的描述并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侵犯了小丽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应该同意退货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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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学法有感
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利,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商家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相关信息,并应该保证在广告中提供的信息与商品的实际状况相符。如果商家在广告中欺瞒、诱导消费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作退货处理并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97.网站泄露个人信息,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例情境
小朱是某校大四学生,正在准备毕业论文。一天,他在浏览网页的时候发现某网站能提供与他专业相关的信息,并且非常全面,为了能进一步获取该信息,他就在该网站注册了会员。开始小朱也担心注册会员提供个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后,自己的信息会被泄露,但是看到该网站在注册服务协议中写明不会随意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他就放心填写了。但是在小朱注册该网站后不久,他就经常收到房产销售、保险销售等各种推销电话。小朱经过询问某销售人员得知,是注册会员的网站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于是小朱找到该网站的管理人员要求该网站承担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网站管理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法律疑点
该网站擅自泄露用户注册信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律分析
该网站擅自泄露用户的注册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用户在互联网上注册会员或进行其他操作时,往往必须按照网站的提示一步步完成信息的填写,然后才能注册成功或者是顺利完成某件事情。这就使得网站获取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就会给公民个人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获取的他人的个人信息都应当保证安全,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我国《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于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泄露,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了盈利而泄露了公民个人信息,就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在服务人民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危害,个人信息大量暴露在互联网上或者网站通过会员注册的形式获得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以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法律对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经营网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在前面的案例中,小朱的个人信息被网站泄露给各种推销人员,他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追究网站违法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法有感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当保护个人信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后,任何泄露和不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公民在面临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98.旅行社提供的“包吃包住”标准该如何约定?
案例情境
春节期间,任先生全家报名参加某知名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游。旅行社称该项目为海南豪华超值七日游,往返都是乘飞机,并由旅行社提供吃住服务。任先生一家都觉得很划算,就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协议。在签协议过程中,任先生发现协议中只说了提供吃住,却没说提供什么标准的吃住服务。当任先生问是什么等级的吃住服务时,旅行社又答复:“咱们是知名旅行社,提供的吃住服务一定也是和旅行社的等级相对应的。”听了这话,任先生也就没有再多想。但是到了海南,旅行社给任先生一家安排住的是小旅馆,每天的饭菜也很普通,任先生一家都感觉被骗了。
法律疑点
旅行社提供的吃住服务标准是否应当约定在旅游服务合同中?
法律分析
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将提供的吃住服务标准约定在合同内容当中。
根据我国《旅游法》第九条的规定,旅游者依法享有知悉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并有权要求旅行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五十八条规定,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是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而不应仅仅说明“包吃包住”,应当写明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社会精神文明也在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节假日的时候出门旅游。但是总会发生旅行社的承诺和实际有很大差别的情况,这时旅游者往往只能选择自认倒霉。但是如果将旅行社作出的承诺都写入旅游服务合同中,旅游者就能够以旅行社违约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任先生向旅行社询问了旅行中的吃住标准,旅行社也作出了相应的答复。但是双方没有将该标准写进旅游服务合同中,因此后来旅行社提供的吃住服务标准不符合约定,任先生也难以举证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签订旅游服务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将吃住标准、行程安排等重要信息约定在旅游服务合同当中。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学法有感
合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出现而出现的,签订合同是为了在某一民事行为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有据可循,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一般情况下为书面形式,包价旅游合同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旅行社及旅游者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旅游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而旅行社则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提供服务。
99.游客因自己存在重大过失而受伤,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案例情境
国庆节放假期间,大学生小李和同宿舍的几名同学一起去某旅游景区的海边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其中一人提出要比赛游泳,看谁能游得最远。当时,一名同伴就提出来,还是别游得太远,告示牌已经警示了水深危险,这个季节水也比较凉,容易在水里发生紧急事故。但是其他同学并没有听从劝说,仍然在海里展开了一场游泳比赛。果然,在比赛过程中,小李因为太长时间没有锻炼又游得过猛,在返途中腿脚抽筋溺水了,虽然其他的同伴及时发现,但是小李还是受伤了,需要住院治疗。事后,小李的父母找到景区管理者,要求景区赔偿3万元。景区管理者称,他们已经明显标示“水深危险,禁止游泳”,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不会给予任何的赔偿。
法律疑点
游客在景区因自己的重大过失发生意外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景区管理者是否应当赔偿?
法律分析
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受伤是自己的重大过失引起的,此时景区管理者没有义务赔偿,责任应当由游客自行承担。
根据我国《旅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见,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景区管理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景区管理者将不承担责任。
虽然商场、游乐场、旅游景区等属于公共场所,但是该类场所的管理者仍然有义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公众的安全。但是如果上述场所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行人自己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引发损害的,该责任再要求场所管理者承担是显失公平的。
在上述案例中,景区管理人员已经在明显处设置了警告标识“水深危险,禁止游泳”,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小李和同学们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下海游泳,发生的意外应该由小李自己承担,景区管理者没有义务承担责任。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法有感
我们在旅游景区、商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事故时,有权要求该场所的管理人员赔偿,但是如果该场所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我们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场所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将免除。所以我们在旅游景区、商场、游乐场等场所消费时,一定要注意场所的安全警告标识,并认真遵守安全文明警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