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给儿子买房,可能因为购房资质等问题,选择写在老公一人名下,这样一来最大的风险就是老公如果偷偷拿着这套房办理抵押贷款,随后女方再想通过离婚等途径拿回房屋,基本不太可能了。(2022)陕0104民初2017号案例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2022)陕0104民初2017号案例,比较曲折,原告一审胜诉,被告上诉,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最后判决原告彻底败诉。
大概的案情如下,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8年5结婚,2020年5月离婚。因原告系部队退休人员,无身份证,故原告与被告杨某协商,以杨某的名义购买房屋。
2009年11月,马某与杨某闹离婚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马某于2009年11月为儿子结婚,购买了涉案房屋。鉴于杨某无业、无经济负担能力,马某因军人身份无身份证,贷款手续繁琐,故用杨某身份购买上述住房。马某为了保证自己孩子的权益,还与杨某作出了其他约定。
同年,涉案房屋买卖中就办理了银行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马某作为财产共有人在该贷款合同中签字捺印。2015年1月取得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杨某名下。
2019年6月,杨某与某小额贷公司签订《“飞贷”额度借款合同》,杨某通过网贷,贷款了将近164万元,月利率1.5833%。同时,杨某还和小额贷公司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小额贷公司。2020年6月,杨某为小额贷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这里要提到的是,杨某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房地局提供了在伪造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状况为“离异”的户口本,随后在庭审中,杨某表示这些都是小额贷公司的业务员帮助他办理的。
而马某是小额贷公司在住所张贴催款函时,才知道杨某网贷了如此巨额欠款。
在第一次一审中,马某主张小额贷公司帮助杨某伪造了证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从而认定杨某与小额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相应的利率条款、滞纳金条款等也都无效,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但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存在错误所以发回重审。而第二次一审,法院重新梳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小额贷公司帮助杨某办理的虚假材料,所以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其实,对于类似的小额贷公司借款事件,实践中债务人的配偶一直在通过各种方式否认借款以及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无权处分、越权代理等等,但是一直收效甚微。除非能依据最新法律规定,认定小额贷公司为职业放贷人,那么合同就自始无效。而在本案类似的情形下,即使双方婚内签订了各种协议,只要房产没过户,就会一直存在被偷偷抵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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