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条上经手人承担还款责任吗?这笔借款合同签字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人气:158 ℃/2024-09-01 11:10:47

2010年10月王实际经营生意资金短缺,向张处杰借贷80万元(之前也发生过向张某短期借款,十几天就归还),王某与张某如何联系、洽谈,借款数额、利率、用多久、什么方式交付都是由王某与张某之间进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张某提出要有一名公职人员身份的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手续才能完善。于是王某找公务员朋友李名义帮忙,李某之前曾为王某借款帮过类似的忙,因为王某每次都是用款十几天,所以这次王某领着张某的“信贷员”去李某的办公室恳请李某在借款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做了名义借款人。王某和他的妻子以及他游乐园的员工赵某某则充当了该笔借款的担保人。

没有王某先找张某提出借款意思的前提,就没有李某成为名义借款人的后续。合同签订后,借款的履行、担保的设立、还款的过程,李某一概不曾参与,李某不仅没有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而且也没有享受借款活动的任何利益。此笔借款逾期后,张某直接向王某催要,在张某向王某多次催要下,王某分九次还款给张某48万,尚欠32万,不能归还。张某将李某以借款人、王某以保证人告上法庭。

按照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但是法院判决中却以“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处李某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这笔借款与《合同法》402条非常相符,张某不仅知道实际用款人是谁,而且这笔借款直接就是他跟实际用款人洽谈后直接达成的。李某的律师对判决也没给出任何建议。李某由于对民事法律知识缺乏深入地了解,只好自认倒霉,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失去了提请再审的机会,后来,李某从网上看到了几起和他案件类同的案子,都是判决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名义借款人应当免责。据此李某申诉到法院,他的申诉理由是: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该适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而不是适用第六十四条或第六十五条。

请问各位看官,李名义的申诉最后会是怎样的结果呢?请大家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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