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专项安全检查表
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19)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2008) | ||||
检查事项 | 标准要求 | 检查内容 | 是 | 否 | 备注 |
一、基本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 ||||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1.全员安全责任制中是否含有消防的条款 | 项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员安全责任书(承诺书)是否有相关内容。 | |||
2.是否制定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项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3.是否有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 管理制度要求 | ||||
4.是否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进行检查 | 管理制度要求 | ||||
5.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如有)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 管理制度要求 | ||||
6.是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 硬性要求,记录档案。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7.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否有禁止吸烟的标识标牌 | 管理制度要求 | |||
8.从事电焊、气焊作业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 ||||
9.自动消防系统(如有)的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管理制度要求,环保公司 |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10.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未被埋压、圈占、遮挡 | 现场要求 | |||
1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 现场要求 | ||||
二、配置要求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 ||||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 12.配电室等易发生带电火灾的场所不得配置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 现场要求,低温保护。 | |||
13.高压配电室宜配置干粉灭火器或七氟丙烷灭火器 | 高压配电室要求,建议不使用二氧化碳 | ||||
14.低压配电室宜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 | 低压配电室要求,建议使用二氧化碳 | ||||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 15.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是否大于2具小于5具 | 现场要求,不能只有一个。 | |||
三、灭火器材 进场检查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2008) | ||||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2.2.2 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2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3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2.2.3 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2.2.4 发光指示标志应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 16.灭火器、灭火箱、挂钩托架、发光指示标志是否有出厂合格证,灭火器铭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维修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是否齐全 | 现场要求 | |||
17.灭火器筒体、灭火箱、挂钩托架、发光指示标志是否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 现场要求 | ||||
18.灭火器的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是否在绿区范围内 | 现场要求 | ||||
19.灭火器箱是否开启灵活 | 现场要求 | ||||
四、灭火器的 检查维护 | 3.4.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 20.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是否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 | 现场要求 | ||
21.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是否选用发光标志 | 现场要求 | ||||
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 22.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是否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 现场要求 | |||
3.4.4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 23.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是否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 现场要求 | |||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 24.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1/4。超出时,是否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 | 管理要求,保证现场有使用。不能一次全部没有在现场。 | |||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 25.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安装后是否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并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 现场要求 | |||
26.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是否便于取用,且不影响安全疏散 | 现场要求 | ||||
27.嵌墙式手提式灭火器其顶部离地面高度是否小于1.5m,其底部离地面是否大于0.08m | 现场要求 | ||||
28.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无残缺,并清晰明了,是否朝外,并且器头宜向上。 | 现场要求 | ||||
29.灭火器周围是否不存在有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 现场要求 | ||||
30.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是否未损坏或遗失 | 现场要求 | ||||
31.灭火器的筒体是否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泄漏 | 现场要求 | ||||
32.灭火器喷射软管是否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 现场要求 | ||||
33.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是否在工作压力范围内(贮压式灭火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 | 现场要求 | ||||
34.灭火器的零部件是否齐全,并且无松动、脱落或损伤 | 现场要求 | ||||
35.灭火器检查记录是否保留 | 现场要求,每年存档。 | ||||
3.3.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3.3.2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 36.推车式灭火器是否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 | 现场要求 | |||
37.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是否不会自行滑动 | 现场要求 | ||||
38.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是否不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 现场要求 | ||||
5.3.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 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 39.灭火器是否在维修期限内 | 注意年限要求 | |||
40.受损及灭火器是否及时进行更换 | 现场要求,使用、报废年限 | ||||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 ,( 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 的 1/3 ,表 面 有 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 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 41.现场是否不存在应报废的灭火器 | 现场要求 | |||
42.现场灭火器是否未达到报废期限 | 使用、报废年限 | ||||
五、员工宿舍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 ||||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43.厂房及仓库内是否未设置员工宿舍 | 消防要求 | |||
44.厂房及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是否进行防火分隔,是否采用乙级防火门 | 消防要求,乙级防火门所用的材质主要是木质的、钢质、钢木结构等,一般是用于防火通道,耐火时间为一个小时。 | ||||
六、疏散通道 | 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 45.综合楼火灾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 消防要求 | ||
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釆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46.疏散门是否是向疏散方向开启 | 消防要求 | |||
47.疏散门是否是平开门 | 消防要求 | ||||
48.疏散门是否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 消防要求 | ||||
七、防火门 |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 49.常闭防火门是否在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的提示标识 | 消防要求 | ||
50.防火门是否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 消防要求 | ||||
51.防火门是否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 消防要求 | ||||
八、消防标志 | 8.1.11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 52.室外消火栓、阀门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是否设置明显的标志 | 消防要求 | ||
53.室内消火栓箱、灭火器配置箱是否设置明显的标志 | 消防要求 | ||||
九、应急疏散照明 |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 54.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是否大于30分钟 | 消防要求 | ||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 55.综合楼楼梯间及疏散走道是否设置疏散照明 | 消防要求 | |||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56.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在疏散门正上方 | 安装要求 | |||
57.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距离地面是否小于1m | 安装要求 | ||||
58.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是否小于20m | 安装要求 | ||||
59.袋形走道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是否小于10m | 安装要求 | ||||
60.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距离走道转角区是否小于1m | 安装要求 | ||||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
说明:对于安装消防设施系统有消防控制室的水厂需参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进行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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