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晋政文〔2019〕107号经我市认定后公布入选,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度晋江市优秀人才(即新政策中公布入选为晋江市优秀人才后再购房对象)。
(1)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直属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引进的优秀人才;
(2)落址在我市的高等院校引进的优秀人才;
(3)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
(4)2011年4月23日之后引进到我市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优秀人才认定条件证书取得时间早于我市开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