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场地租赁合同怎么写,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设备场地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基本身份信息;2、简介场地基本情况;3、租赁期限及租赁用途;4、租金及支付方式;5、标明其他费用;6、双方的权利和责任;7、违约条款;8、争议解决方式;9、合同生效方式。
设备场地租赁合同范文1
甲方:A公司(或个人)
乙方:B公司(或个人)
经甲乙双方在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出租自有场地及配套设施,用以进行(标明用途)的事宜,签订如下租赁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标的物坐落位置:
二、 租期、租金及结算方式:甲乙双方议定该经营场地的租期为 年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每年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RMB¥元/年),出租押金为: 元。双方不得中途毁约;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交清押金及第一年度的租金; 乙方须在以后每年的 月日前,向甲方交清下一年度的租金。
三、 经营范围及权限的约定: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该经营场地的用途限定为 。
四、 固定资产及设备的约定: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乙方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火防盗;并负责该经营场地内原有的建筑物、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日常保养,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本合同后附《固定资产及相应设备清单》,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相应的物品,并共同签字确认;待租期结束前一个月,双方依照该《固定资产及相应设备清单》进行清点,对于损坏的设施设备或物品,乙方须进行修缮或更换,以确保能够恢复原状并正常使用;对于短少的物品,乙方须购置新品予以补齐,或者赔偿相应的新品购置费用。
五、场地改造相关问题:乙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对商铺的门头以及商铺内部的装饰格局进行改造,改造方案需告知甲方;如需对墙体等建筑结构进行改造,须经甲方同意。以上相关改造费用由乙方自理;在租期结束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将相关改造恢复原状,乙方也不得拆除经其改造过的设备设施(厂家授权的LOGO、字标除外)。
六、 日常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乙方的通讯费、网络使用费、电费、保安员工资、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卫生保洁费等须自行承担。
七、连带责任免除声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协调外部关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乙方应遵守相应的政策和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乙方经营活动中若出现劳资纠纷、员工工伤等,或者因产品质量缺陷等引起的诉讼等情形,以及由相关情形产生的任何形式的赔偿及补偿责任、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八、 违约责任:该租赁合同的期限固定为年;乙方须按约定时限足额向甲方交清相应的年度租金。若甲方在租期内违约,则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拾伍万元作为违约金,或者将该经营场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壹年;若乙方在租期内违约,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拾伍万元作为违约金。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地震、强台风等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等情况;政府行为;战争等社会秩序异常事件),导致乙方生产经营活动长时间中断的,该合同可由双方协商后延期履行,或者清算相关费用后解除合同。
九、终止和续租:该租赁合同到期后,即自行终止;甲方向乙方退还出租物产的押金;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乙方应告知甲方是否有意续租,以便于甲方确定该经营场地的处置方案。若乙方有意续租,则双方须订立新的租赁合同,重新约定相关事项。
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订立相应的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遇到一方违约,拒不履行或延迟履行该合同的相关约定时,须提请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提请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备场地租赁合同范文2
甲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经供需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此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现有场地、机械设备、铲车、烘干塔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收购潮玉米15元/吨计算支付给甲方。
二、乙方在收购期,甲方为乙方提供地秤、输送机。铲车、化验设备确保完好无损正常使用。
三、在烘干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人员(烘干、锅炉工),劳务工资由乙方支出,在烘干过程中如烘干设备出现故障及损坏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修理费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甲方现有场地中收购潮玉米不少于6700吨。如少于6700吨按6700吨支付15元/吨给甲方。如超出6700吨,按实际吨数结算。
五、甲方所提供的场地为本公司院内和三个金属仓,苫盖物乙方自己解决。
六、在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消防措施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发生火灾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有关人员邢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情况赔偿。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在外。
七、在收购及烘干过程中及干粮发运过程中,甲方保证电路畅通,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特殊情况除外,如停电、大风。
八、甲方所提供的一切机械损坏由乙方自己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所有劳务人员工资都是由乙方负责开资。
十、乙方停塔后所剩干粮一个月内不收费,如果超过一个月乙方付甲方每吨按3元钱计费。
十一、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果出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合同的补充: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则以补充合同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备场地租赁合同范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厂房设备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用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环观中路105号
1.2租赁物业用途
1. 乙方承租的厂房用途为:生产和销售企业经营范围的产品及相关生产活动。
2. 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物业作为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注册或营业地点使用.
3. 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上述用途使用厂房,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在使用厂房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包含各合同附件)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厂房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2.1. 租金标准为:每月50元
2.2. 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在租赁物业期间发生的水电通讯等各种能源通讯费用和加工时所需的刀具费用。
2.3甲方提供的条件:
1.厂房内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装修、装置及物品,应优先由乙方挑选使用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后开具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租赁期间,该附件所列物品(以下称附属设施)与厂房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2.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须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查验详尽了解,双方均确认租赁物业以现状为准进行出租。
3.乙方在租用期间可以独立自主招人和购买机器设备。
4.在租用期间,如有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
5.甲方如有工件需加工,则享有乙方优先加工权利。
6.甲方提供伙食,相关费用月结。
7.乙方工作时间为:9:00到22:00,但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安排。
第三条租赁物业交接
3.1 甲方应于在本合同签订且乙方交付定金后将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交付乙方。
3.2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共同进行清点检验,并签字确认,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费用的支付
4.1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租金每月支付一次。
4.2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负担因其使用厂房设施设备而发生的水、电、电话、网络等各项能源通讯费用,并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如数交纳。
第五条厂房的安装改造及免租期
5.1乙方需对所租厂房进行改造、装修、安装设施设备的,改造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实施。乙方应在施工前征得甲方同意。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终止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在租赁物在从事违法行为的。
2.乙方不按约定交付租金经协商无果的
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及时修复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给乙方生产造成影响的.
2.甲方私自将租赁物或相关设施设备出售、出租、移作他用,影响乙方生产的.
6.3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6.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赔偿或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 政府决定征收租赁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物业的;但如该征收获得政府补偿,乙方可按国家规定获得应由乙方享有的补偿。
2.租期届满,乙方未行使续租权或乙方行使续租权但未就续租条件与甲方达成一致的。
3.因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他事故导致租赁物业无法继续租赁且3个月内无法修复的。
4.双方达成书面合同,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5.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对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且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6.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双方不能预见并且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得免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尽快协商决定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7.任何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不行使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本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纠正该等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和维修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8.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约定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第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租赁合同中适租义务的规范
(图源网络 侵删)
摘要
出租人具有保证案涉商铺处于适租的状态合同义务,在对相邻区域进行出租时,应当充分考虑后入驻租户的商业经营业态及经营内容对于入驻在先的租户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对此,出租方负有先征求已承租租户意见、提前调整租户承租房屋、允许租户提前解约等义务。若因出租人怠于履行合同适租义务,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案情[1]
原告:南京能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智公司)。被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管公司)。2016年10月,原、被告双方就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7号中央商场3F2041号铺位共计458平方米的商铺签订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021年12月27日,原、被告续签租赁合同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将原告相邻商铺对外出租用于开展篮球训练等运动,该类项目产生的噪音较高,导致原告部分训练课程无法开展,屡遭学生家长投诉,原告多次沟通无果,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运营。原告曾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关于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函》,说明原告主要服务是采用感觉统合学习能力训练、情商训练等,在日常服务和培训儿童期间,对周边环境尤其是噪音分贝的要求极高。被告收函后未就原告反映的上述问题予以有效解决,而且未给予任何书面回复。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之前,将案涉租赁区域内的办公物品搬离。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能智公司以被告将相邻的店铺租给别人训练篮球,噪音过大,导致原告合同目的落空为由,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30日解除,并要求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213142元及2022年9月份租金56334元,物业费13931元,管理费392元,平台使用费80元,收银设备服务费80元。
二|审判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退还原告112668元,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30日解除。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一)出租人适租义务的综合认定
租赁合同中的适租义务类似于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即是指出卖方就交易标的之权利或物的瑕疵应负的法定无过失责任。[2]略有不同的是,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以交付为界限,出卖人仅对标的物交付前的瑕疵担责,而租赁合同需出租人在交付时和使用中两个时间段均需承担适租义务。因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时间因素是重要因素,即给付是不间断地进行的,[3]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基础尤为重要,故除了合同基础的给付义务外,租赁合同往往需要附加一定的适租义务来确保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关于出租人的适租义务,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即“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首先,租赁物的交付是指租赁物的占有由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而所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不仅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交付方式、时间和地点需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还需包括约定的用途。其次,“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可以理解为由于租赁物的用途与合同的订立目的紧密联系,即在整个履行期限内,若租赁物无法满足约定用途,以至于出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承租人可适用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而约定的用途可以解释为两个方面,一是租赁物本身的使用用途,比如汽车能够正常行驶;手机、电脑能够正常运行、处理事务、上网等;打印机、复印机能打印、复印文件、扫描等,即租赁物具有品质完整的使用价值,使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二是租赁物需符合合同具体目的,比如商业房屋租赁需能够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作为特定经营使用、正常商业运营等;网约车能够进行载客运营等。
(二)认定出租人怠于履行合同适租义务的裁判思路
1. 因未能充分保障承租场地处于适租状态,是属于物之瑕疵还是权利之瑕疵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担保不能有第三人限制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即为合同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需保证租赁房屋有着合同所要求之相关效用、品质、价值等,即为合同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因对相邻区域进行出租后未能充分保障承租场地处于适租状态,属于物之瑕疵还是权利之瑕疵,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被告对相邻区域进行出租,案外人经营篮球训练产生噪音,影响原告经营,造成了原告收益的减少,应当属于权利之瑕疵。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况造成了原告部分训练课程无法开展,对原告而言租赁房屋的使用价值必然有较大的减损,应当属于物之瑕疵。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本质上被告未能充分保障承租场地处于适租状态,造成了原告租赁效用折损、品质降低、价值减损,最终未能保障原告合同目的的圆满实现,属于物之瑕疵。
2. 出租人怠于履行合同适租义务的构成要件
第一,时间点为交付时以及整个租赁期间。第二,订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不知租赁物存在影响适租性的瑕疵,且对不知之情事没有重大过失。第三,出现影响适租性的瑕疵,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四,未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承租人的权利,除非出租人恶意不告知。
本案中,租赁房屋交付时双方并未产生争议,系在租赁过程中,因被告对租赁物相邻区域进行出租产生的争议。从适租义务角度看,原告承租案涉房屋系用于开办儿童教育,而教育所需的环境应符合安静、安全的要求,应避免噪音及危险源。相邻商铺对外出租用于开展篮球训练等运动,必然会产生较大的噪音,对承租人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被告作为出租人,属于专业的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具有保证案涉商铺处于适租状态的合同义务,在对相邻区域进行出租时,应当充分考虑后入驻租户的商业经营业态及经营内容对于入驻在先的原告经营的不良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类影响,使原告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
(三)出租人怠于履行合同适租义务的法律后果
1. 因怠于履行合同适租义务导致影响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双方过错应如何认定
有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有保证租赁物适租的法律义务,在因租赁物相邻区域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租赁物存在瑕疵,出租人具有过错,除承租人恶意的情况下,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有观点则认为,应审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否存在多种因素导致,再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具体案件情况不同,不应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全部后果归咎于出租人未履行适租义务,应综合考虑案情。
本案中,被告作为出租方,负有对承租方一定的适租关照、提醒、配合义务,即若后来的相邻租户存在噪音、不符合公序良俗等情况时,出租方负有先征求已承租租户意见、提前调整租户承租房屋、允许租户提前解约等义务,以免相邻租户之间相互干扰,无法正常经营,这也是实现出租方合同目的的必然要求。但在其对租赁物相邻区域进行出租后,却造成了后入驻租户的商业经营业态对先入驻的原告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此时,被告怠于履行合同适租义务,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提前解约,被告具有一定过错。但从原告送达被告的《关于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函》的内容来看,原告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不仅仅是相邻租户的训练噪音问题,其经营还受到疫情影响、被告商铺所在场地商业氛围不足、商业环境不够成熟等因素制约,原告提前与被告解除合同是多种原因导致,系违约行为。据此,在此种情形下,双方均存在过错。
2. 怠于履行合同适租义务的法律后果
(1)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
出租人怠于履行适租义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终止合同,我国民法典无具体规定,但根据合同编总则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解除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构成要件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不可抗力、明示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及其他情形,且法定解除权的性质为形成权。民法传统理论认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主体只能是守约方。[4]但特定情形下,不解除合同会产生较大的效率损失,其具体表现可能是继续履行成本过高,也可能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不积极行使解除权导致交易僵局或者不符合公平原则,任一情况都会导致诸多效率损失,为法律所不忍。[5]所以,在出租人怠于履行适租义务时,承租人可依据合同目的不达而享有法定解除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
出租人怠于履行适租义务时,对承租人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减少或拒付租金,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拒付租金会激化矛盾,不仅不利于实现合同利益,也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故不应得到鼓励。另一种观点认为,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为用益提供义务与用益维持义务,承租人的主给付义务为支付租金,所以适租义务与支付租金构成对价关系,因此承租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那么,举轻以明重,已履行维修义务的尚可减少租金,出租人怠于履行适租义务的,自然可以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减少或拒付租金,其本质是有权要求减少租赁物的效用降低的对价。
本案中,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提前解除合同。而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难点在于责任承担问题,关键时间点是原告发函时已向被告反映相邻商铺噪音较高,导致其部分训练课程无法开展,并声明将提前解除合同,并于2022年8月30日完成撤场。而在此之后,被告于2022年8月31日才回复称已多次向原告提供其他适合的承租区域并愿协助原告调整以使双方合同继续履行。但此时原告已完成撤场并将商铺现状交还被告,且被告已收回原告租赁区域的钥匙,应视为原告已迁出该租赁场地,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于2022年8月30日实际解除。
如前文分析,原告提前与被告解除合同是多种原因导致,系违约行为。但因被告未能充分保障原告承租场地处于符合教育培训的适租状态,故虽然原告提前解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亦应适当减轻原告的违约责任。因原告已支付3个月租金及物业费作为保证金,以及2022年9月份租金、物业费、管理费、平台使用费、收银设备服务费合计283959元,综合考虑本案履行及原被告过错情况,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两个月租金112668元。
脚注,可向上滑动阅览
[1]案号:一审:(2022)苏0105民初20530号。
[2]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3]齐晓琨:《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页。
[4]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17页~第518页。
[5]孙良国:“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与路径设计”,载《法学》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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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亚明 朱义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24年第2期、观得法律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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