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版汽车租赁合同书样本,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1、汽车租赁合同书首先可以写甲方与乙方的姓名、联系电话等。2、其次可以写汽车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比如: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等。3、最后这一部分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写上日期即可。
汽车租赁合同书样本1
承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
甲方租用乙方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载人数为______人(不含司机)车辆由乙方当事人全面负责。
二、出车时间及费用
每周一、三、五为规定出车时间;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出车期间,每天租金为______元,以实际出车天数计算,每月结算一次。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出车事宜,由甲方负责统一合理调度安排,甲方需避免司机疲劳驾驶。
2.乙方须遵守出车时间,按法定上下班时间准时到办公室待令派遣。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依照协商结果执行。
3.乙方须遵守甲方的用车管理制度,服从文秘室安排调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乙方的车辆维修费、燃料费等一切费用自负;单程超过______公里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5.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6.甲方应按月结算租金并足额兑现。
7.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内违约,违约方都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协议到期后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续签租车协议。
六、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生效,并具法律责任。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汽车租赁合同书样本2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________吨载重量________牌汽车________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________元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________,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________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汽车租赁合同书样本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 车辆状况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_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必须使用_________号汽油(________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收回,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取费用________元。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 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________小时(含________小时)按全日计算,________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 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________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________元计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条 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________元人民币,在________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八条 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__________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__________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________%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十条 担保条款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3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________省区域。
(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交接单》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本想车辆抵押贷款,被以融资租赁形式签订合同,起诉公司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
原告李上与被告天津一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受原告李上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一国审诉讼,现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一国公司与李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李上将自有的东风日产车辆一台出售给一国公司,再售后回租给李上,但案涉车辆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并无租赁物买卖的事实。并且一国公司又与李上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李上将该车辆抵押给一国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国公司是案涉车辆的抵押权人,并非所有权人。一国公司以售后回租的名义与李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款项出借给李上,李上以其自有的车辆做抵押,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实为借贷关系。
另:从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来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三方关系,而本案只存在李上与一国公司两方关系,即使按照《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售后回租”具有正当性,但从标的物的性质来衡量,李上作为标的物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已经取得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无需再占用别人的资金购置车辆使用,即便李上因其他用途需要资金,完全可以办理商业抵押贷款;从车辆的价值为84000元、实际融资的数额为11899元、三年的租金为1811.1×11×3=103413.1元进行对比分析,租金已经超过车辆自身价值10000余元,超过融资金额近0.1倍,这还不包括车辆三年后的价格因素,双方的融资租赁业务明显超越一般社会认知,有悖常理,也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其次,本案从表象上看,涉案车辆是“售后回租”,但双方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相反该车辆却以李上的名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一国公司,由此可见,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仍然是李上,合同中约定的“售后回租”是客观不存在的,李上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始终没有转移占有。
再者,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就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即使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的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售后回租型法律关系中,也应包括转移资金的融资行为以及租赁的融物行为。显然,本案仅包括转移资金的融资行为,而不包括租赁的融物行为,且融资行为也并非由被告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的原告,而是由被告支付给被告的经销商。
即:原、被告签订的《天津一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与《天津一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虽然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双方未发生车辆买卖的事实,也无实际租赁关系,且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明事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为借款合同,合同表现形式为原告向被告借款,以其自有车辆作抵押担保,故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
二、被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一国公司通过其经销商上海加日郑州分公司的虚假宣传、以低息借款为诱导,并不明示出借人信息等方式,以融资租赁为外衣,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原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无效。
一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而本案中一国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无效。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的规定也应认定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无效。
三、原告享有所有权的车辆已被被告强行开走,被告应当将案涉车辆返还给原告。
1、案涉车辆自2019年1月起,原告已不占有。
原告提交有案涉车辆被取回短信通知、原告与被告关联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屏,已足可证明:原告享有所有权的案涉车辆被被告关联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强行开走。
2、上海加日公司是被告的关联公司。
被告工作人员于2019年1月11日向原告发送户名为上海加日公司的收款账户,且相应的微信聊天亦显示被告关联公司一直在沟通协商原告的车辆如何处理的事宜,而被告从未向原告直接沟通过,即:在贷款合同签订前,签订中,签订后,被告从未与原告沟通过,均是上海加日公司与原告进行的沟通,如:合同中载明的经销商便为上海加日公司,可证明贷款事宜又加日公司进行经销;原告与加日公司对外的400官方电话的通话录音,可证明车辆被其开走,及开走后由加日公司与原告对接,显然:上海加日与被告系关联关系。
3、被告负有向原告返还车辆的义务。
呈前所述,被告对案涉车辆仅享有抵押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其无权任意地将原告占有的车辆强行开走。
即使被告享有抵押权,被告也仅仅有权就车辆抵押权的实现可对案涉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起诉原告胜诉后对原告所有的案涉车辆进行拍卖、变卖,而无权直接开走案涉车辆。
故,被告理应将案涉车辆返还给原告。
四、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占用案涉车辆(2019.1-2011.1)费用103413.1元。
据《融资租赁合同》,租金为1811.1元,因被告将案涉车辆系于2019年1月强行开走,至2011年1月,则该一年的时间内,车辆被被告占有使用,则致原告在此期间的利益受损,故被告当然无需支付所谓的租金,相应的金额应予以抵消。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其他观点。
被告庭审时表述,将对原告享有的债权转移给上海加日公司,对此并无相应证据材料可证明,原告也从未收到过被告的债权转让通知,显然,其债权转让的观点不能成立。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李振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