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煤炭买卖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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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煤炭买卖合同怎么写?要从哪些方面去写,一起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个人煤炭买卖合同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首先明确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其次确定合同履约的具体条款(期限、金额、地点、方式等),然后确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其他补充条款,最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个人煤炭买卖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20_年09月 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由出卖人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到买受人煤场。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方法:

数量以买受人计量为准(买受人计量衡应符合国家精度检验要求);质量以买受人验收为准(买受人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质价协议:入场标煤单价(含税)=热值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水分结算价。

1、 煤量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达到0.5万吨及以上,结算标煤单价(含税)为280元/吨;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未达到0.5万吨,每降低1千吨(不足1千吨不扣),结算标煤单价(含税)降低1元/吨。

说明:供煤量=全部进煤量—扣吨量—拒付量 2、 煤质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1),满足合同需求热值结算价:实际结算原煤入厂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2)当月加权平均热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间(含4500千卡/千克),进行热值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实际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实际热值÷合同约定热值+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3)单批次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运费。

3、单批次灰熔点ST≤1130°C,拒付,同时按照该批次的量100元/吨进行罚款,如果引起锅炉结焦停炉事故,将追究赔偿责任。

4、单批次进厂煤挥发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价索赔3元/吨,不足1%不扣。5、单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单批次硫分>2.0%,拒付。6、单批次进厂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执行,不足1%不扣。 7、合同执行期限:20_年 月 日至20_年 月 日

五、结算方式:

1、 一票制结算:煤款由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代开,不得虚开,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 实际结算原煤入厂价格和开发票价格按照实际结算入厂煤标煤价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应与电厂热值公布1天后将单批次货款的80%付给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费、资金链利息后全额付清给乙方,如甲方不及时将煤款付给乙方,甲方需承担乙方资金损失,具体损失按照实际煤款的1.5%/天支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 买卖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严格执行厂内运煤道路管理办法,对从空车道行驶、强行插队、影响出入、不听从指挥卸车、阻碍通行等其它不听劝阻的车辆,对该车辆运输的煤炭扣减2吨,并不许该车辆以后进厂。

3、 如经稽查核实,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

(1) 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采样盲区装有不同煤质; (2) 卸煤出现明显煤质分层、局部分层; (3)热电厂严禁进入的煤(准东煤),明显掺假;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视情况从重处罚。

4、 运煤重车进厂后不准私自出厂,违者扣押车辆没收所运煤炭。

5、笨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式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日进煤计划服从燃料管理部调运安排。

八、争议解决:

甲、 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条款:

1、 甲方负责开具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票点为11.5,税款由乙方支付。 2、甲方收取乙方每吨3元管理费和资金链利息1.5%,甲方全权负责协调电厂相关一切事宜及与资金链新疆兵团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结算业务。

3、 由于甲方因推迟付款造成乙方总供煤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乙方收款账号:李浩田。此账号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体签字人到场当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随意更改账号,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 剩余未尽部分由双方口头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个人煤炭买卖合同范文2

甲方(卖方)合同编号: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包头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0.1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章) 卖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纳 税 号: 行 号:

纳 税 号:

个人煤炭买卖合同范文3

买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卖方: 签定时间:

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 煤炭品种:

2. 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数 量:每船 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5%)。

2.2 到港期限: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 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

4. 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

4.2 到达港: 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 收货人:买方。

5.2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港口。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 交货方式: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 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 果为验收数量。

6.2 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 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 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 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买卖双方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

6.5 按“GB”标准在“第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 价格:人民币计价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 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 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吨(含税)。

7.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

低位发热量(Qnet,ar)≥5800 Kcal/kg时:

低位发热量(Qnet,ar)<5700 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5700-实际低位发热值】_基本价格率_2

奖:低位发热量(Qnet,ar)>5900 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_基本价格率_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 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 硫超于1.0%可拒收。

7.5 全水分(收到基)超过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7.6 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 费用承担:

8.1 到港后的商检费及海关有关税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 货权与风险转移:

9.1 船舶抵达指定码头,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货权全部转移给买方。

10.运输、风险及投保:

10.1 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 失由买方承担。

10.2 卸港条件:剩潮水深10.5米。

10.3 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碳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10.4卖方必须存煤船于装港受载前5个工作日以及在到达卸港前5/3/2/1个工作日以书商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

10.5卸货条款:

10.5.1卸船备要通知书(NOR)

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目。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 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5.2卸船时问:卸货率为每PWWD(良好天气工作日)/SSHIN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买方保证卸率为10000吨,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作为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

10.5.2.1不可抗力损失的间。

10.5.2.2从锚地移往泊位时间。

10.5.3 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0.5.4卸船时问从递交NOR后12个小时开始计算,除非提前使用则实际使用时间算作卸船时间。

10.5.5由于船方原因和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此时间不作卸货时间计入。

10.5.6滞期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5.7速谴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问内提前将货卸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速谴费,速谴费按允许卸船时问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问计算。

10.5.8滞期/速谴费率:滞期/速谴费率按照相应的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滞期/速谴费率执行,在结算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复印件进行费率确定。

11. 履约权利与义务:

11.1 卖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商检于续,收货人提供协助。

11.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出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1.3 卖方在船舶到达卸港前要向买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货物提单以及装港质量报告。

12. 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开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180天内付款的延期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有效期限为180天,金额为万元。经卖方银行认可后,卖方现汇人民币 万元履约保证金到买方的银行换取信用证正本。货物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到港期限内到港,即视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

12.2 卸港煤炭的验收完毕后,卖方按质检机构(CIQ)水尺计量单,质量检验结果化验单 向买方结算。

12.3卖方将提单正本提供给买方后,卖方需按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2.4银行的议付单据如下:

1)由卸货港CIQ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2)由卸货港CIQ出具的数量检验证书。

3)对应货物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4)由收货人出具的收货凭证。

5)双方结算清单凭证。

13.不可抗力:

13.1 发生小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买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笑证明。

13.2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违约责任及索赔:

14.1 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第2.1条”规定的数量,买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卖方损 失,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14.2因卖方原因不能供应“2.1条和3条”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卖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买方的损失,支付给买方违约金。

14.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扣价条款执行。

14.4买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长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 支付违约金。

14.5如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那么所开给买方现汇( 万元)作为违约金罚款。 15 争议解决:

15.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照银行规 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台则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15.2 买卖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定合同地点的法院管辖解决。

15.3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4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司项下的义务。

1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生效。本合同传真件、电了扫描件与原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其他: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2 本合同有效期为约定之供货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买方:(章) 卖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纳 税 号: 行 号:

纳 税 号:

个人煤炭买卖合同范文4

甲方:___煤矿

乙方:___经济发展公司

为了搞好煤炭的购销工作,本着友好合作和维护双方利益精神,经甲乙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交货方式

1、 乙方到甲方煤场提货,乙方自行解决运输问题。

2、 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货,保证甲方煤场不积压,以不影响甲方生产为准。

二、煤炭质量要求(以甲方化验数据为准)。

1、 发热量5400以上。

2、 挥发份22%以上。

3、 灰份26以下。

4、 全水分6%以下。

5、 如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在提货时,应及时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价格及金额

1、 基价210元/吨,另加税收及各中费用约计43元,合计253元。

2、 其中税收及各中费用43元,由甲方带收带交。

3、 价格实行以自然月为一个价,如有变化,甲方需于当月25日或25以前告知乙方下月煤炭价格的调整情况。

4、 提供地方规定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基价200元,另加税率 %。

5、 提供资源补偿费相关凭证。

四、付款方式

1、 乙方采取预付款方式,每次向甲方预付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然后甲方发货,甲方不赊销。

2、 甲方收到乙方煤款后,开收据交付乙方,以备记帐和结算之用。

五、数量计量

1、 甲方电子磅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2、 有疑问协商解决。

七、 本合同若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左,按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八、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九、 合同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工商部门仲裁。

十、 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煤炭买卖合同范文5

出卖人: (甲方)

签定地点:

买受人: (乙方)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吨)原煤质量标准: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2、收到基挥发份 % 3、空气干燥基全硫 %。根据出卖人供货能力,均衡供货多供不限。二、交(提)货方式:到 专用线(货场)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式:质量按厂方采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数量按厂方过磅为准。

四、煤炭单价:以所发原煤的月度质量加权平均指标数值为结算计价依据,在结算基价基础上根据质量奖扣政策具体计算实际价格。达到质量基准原煤的结算基价为元/吨。原煤质量奖扣政策如下:

1、 发热量在5000大卡基础上每增加100大卡结算价增加 元/吨:发热量在5000大卡基础上每减少100大卡结算价扣减 元/吨

2、 收到基挥发份在 %基础上每增加1%结算价增加 元/吨;收到基挥发份在 %基础上每减少1%结算价扣减 元/吨

3、 空气干燥基全硫在 基础上每增加1%结算价扣减 元/吨;

五、 货款(含垫付运费)结算方式结算期限:买受人预付货款至 公司,出卖人将铁路大票交承运方后即由承运方预结货款给出卖人每车万元。余款由买受人在次月5日前根据当月供货质量(加权平均指标)、发货数量计算最终结算金额后将月结算单传给出卖方核对无误,待出卖方开具相应发票后,及时将余款汇至,双方同意按两票结算,即铁路运费大票、17%煤炭增值税发票。

六、违约责任,在经营过程中:1、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实际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2、免责条款:政府行为、不可抗拒原因。

七、解决合同争议方式: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交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裁决。八、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执行期从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日。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因政策、市场原因,价格发生变化时,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认可,传真件有效。

出卖人

出卖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买受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个人煤炭购销合同范本

煤炭合同|煤炭购销合同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煤炭购销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品种、产地:

2.交货数量和合同期限

2.1交货数量:

2.2合同期限:

2.3交货数量将分解至每个交货周期,原则上以一列为一批次,每批次货物交货周期为3-7天,具体交货数量及交货周期由双方根据每列装车数量协商签订批次补充协议确定。

3.质量标准:

煤质指标

全水

(Mtar,%)

灰份

(Aar.%)

挥发份

(Var.%)

全硫

(St,ar,%)

发热量

( Qnet,ar,kcaUkg)

质量标准

≤15

≤10

≥25

≤0.6

≥ 5500

4.交货地点、交货方式、收货人、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4.1交货地点:到站地点, ;交货场地,

4.2交货方式:

4.3铁路大票收货人:

4.4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项下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且乙方及时将货物所有权办理至甲方后,货物所有权及其灭失风险转移至甲方。

5.数量、质量的确认及验收

5.1数量验收:双方约定交货数量的结算依据以港口进港轨道衡计量结果为准。

5.2质量验收:双方约定按列/次到港煤炭进行检验,由甲方委托 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第三方检验机构依国标对所到港列/次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化验并出据检验报告。双方约定以上述第三方检验机构出据的检验结果作为对应批次煤炭的按质计价结算依据。

5.3第三方检验机构须留存备查仲裁煤样一份,并留二份供甲方、乙方备查。双方可对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采制过程进行监督。质检报告由双方各执一份,委托检测一方应在报告出据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原件或扫描件交予对方。

5.4质检费用。列/次煤炭进港时,其质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支付第三方。仲裁煤样的检验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并支付。

5.5异常情况的处理

5.5.1质、数量漏检:煤炭铁路运输到港时,若因甲、乙方不可控制原因发生质量、数量漏检情况,双方约定其漏检列货物质量、数量按当批次其它乙方交付甲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5.5.2双方现场人员对正常进港煤炭按结算批次进行数量、质量签收确认。

5.5.3若发生质、数量明显异常情况,双方应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6.结算价格

6.1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含增值税票的一票价格。

结算价格=基准价格 质量调整价 其他因素调整价

6.1.1基准价格:当所供煤炭质量项目符合本合同第3条所述“质量标准”时,港口车板交货基准价格按每列到港第三天的CCI5500指数价格减去港杂、港建费(含税,并以当期最终港口实际发生的港建及港杂费等合计总额为准)并再下浮20元/吨(含税)执行。

6.1.2结算基准热值奖罚考核标准:

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500 kcal/kg为计价基准,当实际交货发热量(Qnet,ar)≥5500大卡/千克,实际交货热值以每增加1大卡/千克价格增加(批次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元/吨;每降低1大卡/千克价格降低(批次协议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元/吨;实际交货发热量(Qnet,ar)≤,5300,大卡/千克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煤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3奖罚考核标准:

收到基全硫以0. 6%为计价基准,实际交货硫份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当含硫St,ad>0.6%时,每高0.01%减价0.20元/吨;当含硫St,ad>1.0%时,每比1.O%高0. 01%再减价0.40元/吨;当含硫St,ad>1.5%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煤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硫份奖罚考核标准执行分段累计。

收到基总水以15%为计价标准,实际交货水份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当含水Mt,ar>15%时按超1%扣总吨位1%扣除吨位;当含水Mt,ar>18%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煤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4其他因素调整价:

6.1.4.1若乙方向甲方完成批次实际交货时,其当期日CCI5500指数从站台发出当日5天内,单边变动超过20元时,甲乙双方则另行协商确定该批次结算基准价格。

6.1.4.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由于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政策变动,对甲方或乙方成本造成重大影响时,甲乙双方可协商对合同基准价格作出调整。

6.2当到港煤炭检验质量指标超出上述规定指标(除约定奖罚的指标外)时,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6.3如发现进港煤炭煤矸石含量较高,甲方有权按协商检测方式检测的实际含矸石比率扣除相应结算吨位。

6.4如发现进港煤炭在卸车时或之前已发热甚至自燃,甲方有权拒收由乙方处置并承担损失或另经双方协商达成补充书面协议,乙方将此批煤炭按补充协议低价处理给甲方。

7.结算及付款方式

7.1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乙方按照进港过磅数量和检验报告质量所确认预结算金额开据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按单列车到港数量和检验报告质量与乙方结算,一列一结。

7.2付款方式:

7.2.1甲方新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双方共管账户。

共管账户帐号:

户名:

开户行:

乙方应将甲方指派的负责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的印章作为新开账户银行的预留印鉴,相关材料由甲方保管,该共管账户的核准(审核)U-key(电子钥匙)由甲方保存,并在银行留有乙方负责人的手机号码短信通知。

7.2.2乙方向甲乙双方共管账户汇入 万元(大写: )作为预付款,专款专用。乙方则应按本合同中双方协定的数量和质量,即每月发给乙方的煤炭不低于5万吨,相关煤炭的质量标准符合本合同约定。

7.2.3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将原煤运倒火车发运站台后,甲方按入库单当日CCI5500价格及单列数量(8400吨),从双方共管帐户划拨给乙方其他账户本次合同价款的80%,甲方收到铁路大票和乙方开具的含17%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根据相应列车到港3天后的CCI5500指数价格、质量奖惩价格调整及到港后的轨道衡数据,从双方共管帐户划拨剩余款项。

8.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应立即继续履行外,还应对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未按月完成合同发货量的视为违约,乙方应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双方共管账户的资金给乙方,并赔偿给甲方合同违约金100万元。

8.3 双方共管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协议每列到港货款,不能挪作他用。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发生挪用或抵押等导致账户资金所有权转移或损失,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8.4 甲方向共管账户汇入 万(大写:叁仟万圆整)后,乙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列煤炭。如未发出,则视为乙方违约,应承担甲方相应损失。乙方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任何债务与双方共管账户无关,若因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共管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另外筹集资金支付给甲方(与共管账户内资金一致)。

9.履约权利与责任

9.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补充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前,提出的修改意见均视为不成立。

9.2双方均有责任保证顺利发运和正常情况接收。

9.3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及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或资料等商业私密进行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如一方违反该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特别约定

10.1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本合同及批次补充协议约定及时供应货物,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在约定宽限限期内补足供应;如乙方逾期不能补足,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议终止日起,乙方须无条件于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预付剩余货款按照甲方预付款方式予以一次性退还。如因甲方资金不畅导致未及时不到位在宽限期到期后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也依据此款执行。

10.2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价格调整约定执行。达到拒收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拒付。如甲方选择拒收、拒付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或自承担损失;如乙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批次补充协议,并不予支付货款,并且乙方须退还已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10.3乙方应即时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所有权办理至甲方,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10.4乙方保证本合同及项下甲方所采购批次煤炭在交货地点以销售或质押形式交给甲方的煤炭合法并拥有完整的货物所有权,且仅转让给甲方一家,并无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和瑕疵,没有其他任何所有权、质权及其他权益等争议。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甲方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就相应货权再提出任何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主张,并排除任何其他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

10.5甲方在取得批次货物所有权、货物批次结算单且收到乙方开据煤炭增值税发票金额后,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算并付清尾款。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1.不可抗力

11.1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1.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在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1.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2.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止。

14.其他

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往来传真文件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4.2合同未尽事宜或任何对本合同其它条款的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14.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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