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范本

人气:170 ℃/2023-01-18 13:50:01

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范本,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1、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首先可以写甲方与乙方的姓名,并详细写上出租的车位。2、接着可以写车位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期限以及甲、乙双方的责任及义务等。3、最后甲乙双方签上自己的姓名、盖章。

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书1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地下停车位,车位号码是 号。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租金由乙方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内的车位管理费等一切杂费由乙方承担。

三、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车位上的车辆如因车辆受损,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最新地下车位出租合同范本最新地下车位出租合同范本。

五、在租赁期内,该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位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该车位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违者罚一年租金。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停车位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物品留置;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承诺并遵守该停车地点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定,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受损,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八、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九、租约期满,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电 话: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书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将甲方_____私家车位 租给乙方作为车辆(车牌号)停放使用,并签订如下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本车位租金 元整( 元整)/月,支付方式为_______,乙方到期如需续租,需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乙方留存租金收条作为支付凭证,车位管理费用由甲方支付。

二、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如乙方在租赁期间要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收回车位,剩余租金概不退还。

四、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提前收回乙方使用的车位使用权,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乙方1个月租金。

2、在租赁期间,如自然损坏产生的场地维修及检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人为损坏(包括乙方)场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责支付。

3、甲方所出租的场地,仅供乙方作停泊车辆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泊的车辆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时缴付车位租金;如乙方拖欠租金达一周,即被视为是自行解除本合同行为,甲方有权将该车位收回,并保留向乙方追收拖欠费用和违约金的权利(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签订续租合同,必须提前以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签订续租合同时连同拖欠的费用一并付清)最新地下车位出租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要提前退租车位的,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解除本合同,甲方扣除1个月租金后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3、乙方必须将车辆按车位及物管要求停泊好并做好防盗措施,如发生任何车辆遗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六、本合同以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如今后有补充作补充协议处理,与此合同具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 电话:

承租人: 电话:

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书3

出租人: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相互协商,甲方同意将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租给乙方使用,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将位于红塔街三江国际丽城一、二、三期地下室1220号车位,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3、月租金______元整,年租金______元整。交费时间为签约之日并交由甲方。

4、地下车位停泊车辆车牌号______,车型______,颜色______,车位所停车辆必须为此牌号车辆。

5、乙方在租用期内有权使用指定的地下停车位,该停车位仅供停车用途,不得改做其他用途,不得在地下车库内修车、洗车,也不得随意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6、乙方在地下停车场内应爱护公物及消防设施,禁止使用烟火或携带其它危险品,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其它车辆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需按规定在地下停车场内停放好车辆,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请不要放在车内。如有损坏或财务遗失与甲方无关。

8、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金为停车场地的占用、维护、维修费,甲方不负责车辆丢失等的赔偿责任,应由责任人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租用车位必需提供保险公司文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9、如有违约,双方承担各自违约责任,乙方若因欠费或其它严重违约现象,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如有一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与另一方协商终止合同事宜。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书4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以下称本停车位)有偿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保证交纳相关费用并按要求使用本停车位。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本停车位位置:本停车位位于 小区(以下简称本小

区) 停车位。

第二条、本停车位的租赁期限及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1、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年租金为元,租赁期内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本停车位管理费由 方承担。

2、双方协定租金及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本停车位管理费按 个月为一期支付,

第一期租金及本车位管理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租金及本车位管理费于每期前____日支付。

第三条、责任与义务

1、乙方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乙方有义务自行了解。

2、乙方在停车场内所受损失,乙方应当自行向造成损害的他方索赔,与甲方无关;甲方有义务协助证实乙方为合法车位租赁方。

3、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场、停车位或其停放,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害,由乙方自行负责赔偿。

4、乙方应保持停车位清洁卫生,如对停车位设施造成损坏,需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停车位转租、转借任何

第三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租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需要终止此合同,提出方应当至少提前 30____日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书面认可(否则视为违约)。

7、其中有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在友好协商未果前提下,违约方应向受损方支付元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违约方还应负责相应赔偿),且受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四条、续用

本合同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欲继续使用,应当在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否则,甲方可在到期后收回车位或另行转租。

第五条、解约

甲乙双方提出提前解除协议均须提前____月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租赁费总额5%违约赔偿金。协议提前解除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八条、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地下停车位租赁协议

山西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 管理办法

​法律咨询

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赁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人民防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赁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纳入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具体条件参照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预售车位、车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租售方案应当包括车位、车库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位、车库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楼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当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车库分配情况及规划配比依据;

(二)如拟出租的车位、车库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应当明示人防工程的范围及车位、车库布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出租车位、车库,应当明确出租的期限、方式和租金;出售产权车位、车库,应当明确出售方式和售价;出售机械车位应当明确出售的期限、方式和售价;

(四)保证出租或者出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措施;

(五)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应当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第七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价格应当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车位、车库的近期租金标准和售价,具体成交价格由双方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八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

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原则,依照买受人的房屋认购顺序挑选或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出售或出租。业主购买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相应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车库。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也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出租产权车位、车库的,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车辆提供计时停车服务。

第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一)规划已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

(二)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

(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施划临时车位的;

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二条 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时,建设单位和车位、车库买受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订立书面买卖或者租赁合同,买卖或者租赁合同应当采用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产权车位、车库买卖合同订立后30日内,买卖当事人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车位、车库出售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车位、车库按期交付给承租人或者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或者买受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涉及第八条第二款的情形,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已签订的车位、车库买卖或者租赁合同应当同时解除。

第十七条 建筑区划内非产权车位、车库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时,已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的,承租人应当在订立车位、车库租赁合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订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协议。

第十八条 鼓励车位、车库产权人将拟转让的车位、车库优先转让给本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

第十九条 车位、车库承租人拟转租车位、车库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车位、车库。

第二十条 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建设单位现售、预售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一)出租或者出售不符合出租或者出售条件的车位、车库的;

(二)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的,或者将车位、车库与商品房捆绑销售的;

(三)在车位、车库租赁或买卖合同未解除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车位、车库再行租赁或出售给他人的;

(四)违规签订租赁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车位、车库出租、出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

(二)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承租人或者买受人进行价格欺诈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车位、车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根据本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出售的产权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办理现售备案手续,在经过首次登记确认权属后,进行现售。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交付的项目,可申请变更预售许可,将车位、车库纳入预售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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