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小型客车租赁合同范文

人气:272 ℃/2023-02-11 09:31:34

租赁合同怎么写,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基本身份信息;2、简介车基本情况;3、租赁期限及租赁用途;4、租金及支付方式;5、标明其他费用;6、双方的权利和责任;7、违约条款;8、争议解决方式;9、合同生效方式。

小型客车租赁合同范文1

车 主: 车号:鲁 (以下简称甲方) 租赁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家庭住址: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愿租赁甲方的 号出租车使用,租期为 月,自阳历二O 年 月 日起至二O 年 月 日。

二、租赁费的数量及交付时间。租赁费每月 元整,乙方每月的 号前向甲方交纳1个月的租赁费,若5天之内不付租赁费,甲方有权收回车辆。

三、车辆所需费用

乙方负责支付审验费、二级维护、春运证及与车辆有关的各项费用,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支付租金及公司管理费。

四、车辆的维修及养护

乙方必须按时向汽车提供每5000公里换三滤、机油,按说明书进行保养,三保,以上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租赁期间乙方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礼貌开车,若发现超速行驶,所有违规罚款由乙方承担。

六、如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车损、人损)由乙方全部负责,事故处理期间乙方每天必须交付每天的租赁车费和各项费用,否则甲方在车辆保证金中扣除。若发生车辆丢失或严重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80000.00元(捌万元人民币)的车款。

七、在租赁期满后的第二日乙方将车辆完好无损的交给甲方。其车辆状况和租赁前一样,若发现车辆技术状况相差太大,乙方必须负责修车,恢复车辆的技术状况,否则,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车辆维修费。乙方晚交车一天扣押金1000元。

八、租赁前乙方支付给甲方100000元的押金,用于本合同第七条款提出的事宜及违章罚款等各项费用。如无任何争议在乙方交车给甲方时退还押金8000元,一个月后如无违章甲方将剩余押金20_元退还乙方。

九、乙方租车必须持有效证件,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出售或交给他人驾驶,如有违背,乙方必须照价赔偿,扣除押金20_元。

十、租赁期间的燃油补助归甲方。

十一、车辆每月租金随市场价格浮动。

十二、乙方交车时按全新轮胎使用寿命进行折旧赔偿。

十三、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人:

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小型客车租赁合同范文2

南宁美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向南宁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租用营业大客车,双方同意在顾及安全及权益的原则下,议定合约条款如下:

一、乙方租用甲方营业大客车10辆,车号及零为:(车龄须在五年之内)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龄:___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龄:___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龄:___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龄:___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龄:___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龄:___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龄:___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龄:___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龄:___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龄:______________

(如签约时未能确定,至少应于活动前三日将用车资料寄送或传真至公司)

二、租用时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止。

三、行程及停留地点:自本公司门口启程 →______ → 回本公司门口止。

四、租金:乙方应付给甲方租金每辆人民币______元整,共租______辆,合计人民币______元整。

五、付款方式:首付押金每辆1000元整,行程结束付清剩余款项.

六、甲方所提供之车辆,须为该公司所有之车辆,并经交通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保养良好、安全可靠,且车龄在五年之内;甲方如无法供应全数车辆,而需调用他行车辆时,须先征得乙方同意,其车龄及车况应与本合约所定之条件相同,驾驶并应与我公司配合。本项约定如有不实,其产生之各项后果概由甲方负责。

七、甲方担任驾驶人员必须身心健康、持有职业大客车之驾驶执照,活动当天驾驶员应衣着整齐,避免在车内抽烟、嚼槟榔、说粗话等行为,并严禁酗酒、滋事等事宜,行程途中不可开快车、赶时间、不当超车,且注意车上人员上下车之安全,配合领队指挥。

八、甲方应于用车当天出发前做好车辆保养工作,并提供每辆车之车辆安全检核表(如附件),会请我公司人员共同检查确认。为确保行车安全,该表填写如有不实,其产生之各项后果概由甲方负责。

九、乙方应指派人员负责班车管理,督促乘车人员遵守乘车规定,在往返所停车站点秩序管理由乙方负责,乘车人员必须提前候车以保证班车准点运行,要求工作人员做到人等车到;如有个别人员遗漏乙方自行负责。

十、延期用车: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要求甲方延期出车,延期使用之日经双方协议后另行履行之。

(一)因天候因素无法实施户外活动时。

(二)其它不可抗拒情形致使无法实施户外活动时。

十一、租车时限:

单次最短租期为1天(24小时)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续租须知:

原定租期内,如果乙方需要续租车辆,请提前24小时致电美天客服申请续租。续租成功与否视车辆调配情况决定。无法续租时:

1)强行租用时间超时4小时以内按照双倍的超时费收取。

2)强行租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照当天日租金的200%日租金收取。

十二、解除合约: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随时解除本合约,如甲方已载运乙方乘客,甲方应负责将乙方所乘甲方车辆之乘客载运回原出发点,除以本项合约租金之百分之十做为赔偿外,另由甲方按情节损失提出必要之赔偿,乙方不得拒绝。

(一)甲方未能如期供应车辆,或所提供之车辆数目不足,或车辆状况不符合约条件。

(二)甲方所提供之车辆,未能按时在指定时间内到达且逾时过久,致使行程严重耽搁。

(三)甲方所提供之车辆驾驶员态度恶劣,或有不听指挥、酗酒、滋事等行为。

(四)车辆中途故障无法立即修复,且无法立即调派接驳或替代交通工具情形。

十三、保险、赔偿与罚则:

(一)甲方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车辆第三责任险及乘客旅游保险,并提出有关证明文件。

(二)如发生因车辆而引起之意外事故,一切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或负责向投保之公司按乘客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赔偿。

(三)甲方所提供之车辆,未能按时依约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等候时,每车每逾______分钟,扣罚人民币______元整,如逾时______分钟以上致使行程严重耽搁,乙方得视状况提出解除合约,并依本合约第十条有关解除合约之条文协议赔偿,甲方不得拒绝。

十四、本合约自签约起生效,至用车完毕无意外事故发生,结清租金后失效。 十五、本合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十六、本合约如有其它附加事项,经双方协议后得于本条款后另行加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小型客车租赁合同范文3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牌号为: 车架号为客运出租车壹辆出租给乙方晚班营运(时间为下午5:30至早上5:30)。为明确双方责任,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押金: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承租车辆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租期结束后甲方扣除乙方在租期内应付的各项违章或车损等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给乙方,但不计银行利息。

三、租金:按每晚元支付,租金按月支付,先付后营运。

四、乙方必须按照规定首先获得驾驶该车辆的有关证件和手续。遵纪守法,严格按照《金坛市城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细则(暂行)》、《金坛市客运汽车驾驶员治安守则》等文件规定,合法、安全、文明、优质从事客运。

五、乙方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并在营运期间不得私自将营运汽车交给其他驾驶员运营,一旦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该租赁合同,押金不退还。在乙方客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如因乙方交通事故因素造成次年保险费率上浮的保险费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因违法驾驶、营运或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刑事责任及罚款、滞纳金扣车停运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担保人以其位于金坛市东昇巷4-302室房产作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如由此造成甲方白班不能正常营运,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的损失,按平时白班400元标准计赔,节假日按500元计赔。

六、在乙方租用期间,每年需补贴一付轮胎给甲方,价值人民币600元。乙方在承担客运期期间,经主管部门考核必须合格以保证甲方的经营权和甲方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可以直接进入下一轮的营运。(为此,担保人以其位于金坛市东昇巷4-302室房产作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七、乙方在承租期间,乙方的一切债权和债务与甲方无关。

八、违约责任:承租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租金或中途提出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押金作违约金处理,归甲方所有。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出租方:地址:电话:担保人:地址:电话: 承租方: 地址: 电话: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22年商铺租赁合同

承租人未按协议支付商铺租金,被法院判决支付原告租金、违约金

事实概要: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日益增多,尤其是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增长更加显著。本案是一个特殊的商业模式下的案件。2016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天水市某商铺,租赁期为10年。同时,原告与某公司签订《订购协议书》1份,约定某公司向原告出售商铺。原告交付了部分购房款后,将房屋直接转交给了被告,由被告进行整体经营。然而在租赁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拖欠了大约五六年的租金,故原告不得已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同时毅然聘请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静及余加友律师鼎立维权。2022年X月X日,经法院判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对原告郭某、陈某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并且于2021年X月X日起的违约金按拖欠租金总额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律师分析:

本案一个特殊的商业模式下的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是租赁房屋合同纠纷,但实际上原告在跟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就和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房屋分割拆零销售并且售后返租的情况。实际上原告没有办理产权证,房屋也没有实际交付到原告手中,原告交付部分购房款以后房屋就直接转移到了被告,被告进行一个整体出租经营。但是被告拖欠了大约五六年的租金,故原告不得已起诉至法院。在起诉过程中,律师进行了民事租赁合同纠纷帮委托人争取租金权益。法院支持了租金部分的全部主张。

原告诉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X月X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书》,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还租赁物;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2018年X月X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21年X月X日的租金共计*元);

3. 判令被告以上述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X月X日为*元,此后按此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服务费*元;5.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还原:

2016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书》1份,约定原告将其享有权益的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的某商铺出租给被告整体运营;

租期从2017年X月X日至2027年X月X日为期10年,第1至3年的租金标准为*元,第4-7年的租金标准为*元,第8-10年的租金标准为*元,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时可续租;原告同意被告对于包括某商铺的整体运营,原告付清房款后向被告移交商铺或由被告依此协议直接接收商铺,租期届满后被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金按年支付,分别自本协议对应的租金起计日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双方约定对于2017年X月X日至2018年X月X日的租金用于支抵购房款;原告不承担被告承租期间的使用、经营等费用,原告同意被告对于商铺进行转租或采取其他合法的经营方式,被告可以对上述商铺进行装修,租赁期满保留装修现状;被告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的,应按延迟支付租金每日万分之一加付违约金。

租赁期间如原告终止与开发商的购房协议时,应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并承担已收取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由被告从开发商退还原告的购房款中扣除,原告知晓其商铺自2016年X月起已由被告整体运营,如原告作出任何影响、妨碍整体运营行为时,应向被告承担当时整体重置价格5%的违约金,如原告在租赁期内将商铺转让或出售时,应书面通知被告并将租赁协议中的原告权利义务由新的商铺购买人承继以便继续履约,否则视为原告违约应向被告承担当时整体重置价格5%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由原告签名,被告加盖公章。上述合同签订后, 被告将第一年租金*元抵支原告应交的购房款。

2018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租*元。2019 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元。

另查明,涉案的项目由陇南市某公司开发建设。2016年X月竣工后,由某公司移交被告整体运营,被告将其转租给了众多租赁户经营。在此前后,某公司将地上一层至六层整体划分编号、确定面积,分别向社会出售。2016年X月X日,原告与某公司签订《商铺定购协议书》1份,约定某公司向原告出售商铺,最终确定商铺总价为*元,原告向某公司交纳购房款*元,剩余购房款由原告与某公司协议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交纳,截止目前原告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未能交纳。原告与某公司未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将租赁商铺交付被告的问题

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书》第三条第2项约定“甲方(协议中指原告,下同)付清房款后,应向乙方(协议中指被告,下同)履行移交手续或由乙方依此协议直接接收该承租商铺”,对此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向某公司交清购房款,其没有收到原告商铺权属转移的通知,故原告向其请求支付租金不符合租赁协议的约定,而原告认为其已经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对此本院认为依据上述租赁协议第七条第4项约定“甲方已完全知悉并理解同意此商铺自2016年X月起已由运营商天水某公司整体运营”,可见被告已于2016年X月起从某公司整体接收并投入运营,而原告是于2016年X月X日分别与某公司、被告签订商铺定购协议、商铺租赁协议的,故依据上述约定“由乙方依此协议直接接收该承租商铺”,被告已实际占有租赁商铺,故不存在原告未向其移交租赁商铺的问题,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将涉案商铺出租给被告的问题

被告以原告未向某公司交清购房款,未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也未将涉案商铺登记在原告名下为由,认为原告无权出租涉案商铺,对此原告认为其向某公司交纳部分购房款对于涉案商铺享有权益,其有权出租该商铺。本院依据.上述租赁协议第一条第2项约定的“产权证明文件有:甲方与陇南市某公司签订的《商铺定购协议》及交款凭证,或甲方与陇南市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或产权证书”,可见依据上述双方约定原告以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商铺定购协议及交款凭证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协议时,被告对于原告的出租人资格是认可的,原告有权将涉案商铺出租给被告,被告的上述主张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拖欠某公司购房款,可由某公司依法向原告主张。

三、关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麦积景园城商铺租赁协议书》应否解除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商铺租赁协议书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已随本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予以通知,被告不同意解除商铺租赁协议书,对此本院应依法审查上述通知的效力。

本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认定原告提出的解除商铺租赁协议书的请求不能成立,其理由一是不符合解除的程序性条件。原告从某公司购买的商铺依其与某公司、被告约定的特殊商业运营模式并未对其建筑面积*平方米进行区分,且已由被告实际占有并投入整体运营,原告作为某商铺的共有人之一,其请求解除租赁协议是对于共有物管理的重大处分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的处分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条件;二是不符合解除的法定条件。

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协议时,已由被告占有并整体运营是明知的,被告依约对商铺转租给了众多租赁户经营,在被告未及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既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又可以向次承租人行使代位权实现权利,故其尚有依法救济的途径,未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条件;三是解除不符合原、被告租赁协议的约定。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中约定了原告作出任何影响、妨碍整体运营行为时,应向被告承担当时整体重置价格5%的违约金,如原告在租赁期内将商铺转让或出售时,应书面通知被告并将租赁协议中的原告权利义务由新的商铺购买人承继以便继续履约,否则视为原告违约应向被告承担当时整体重置价格5%的违约金等等,均旨在维护被告对于景园城商铺进行整体运营的商业模式,如准许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则不符合商铺租赁协议的上述约定。

综上,对于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于原告提出的由被告支付拖欠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对于被告欠付原告的租金按双方约定的租金支付周期审核计算为截止2021年X月X日的租金合计*元。对于原告提出的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过低请求本院予以增加的请求,因其未提交原告实际损失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于违约金依据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审核,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2021年X月X日起的违约金按拖欠租金总额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请求的律师代理费,因原被告并未约定由被告负担,且不是必要支出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天水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对原告拖欠的租金*元、违约金*元,合计*元,对于2021年9X月X日起的违约金按拖欠租金总额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元,由被告天水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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