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督教徒有多少人

人气:268 ℃/2023-07-06 08:46:14

根据《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我国信教公民近2亿人,其中基督教徒大约有3800万。基督教,又称基督宗教,是对奉耶稣基督为救世主的各教派统称,与佛教、伊斯兰教并称三大宗教。

基督教是由耶稣在耶路撒冷创立的,其主要典籍有《圣经:新约》、《圣经:旧约》等。

根据《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我国主要信仰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

在我国,佛教和道教的信徒是最多的,其中佛教教职人员约为22.2万人,不过因为普通信徒没有严格的入教程序,所以人数难以精确统计。

中国基督教徒有多少人2022年

现今中国宗教情况

道教徒不得不知道的数据

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近13.9万处,宗教教职人员36万余人,宗教团体55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100余所。

——据统计,中国有佛教寺院3.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发源于中国。中国现有道教宫观9000余座,乾道、坤道5万余人。

——伊斯兰教为中国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群众所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2100多万,现有清真寺3.5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5万余人。

——天主教自1840年******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天主教徒约550多万人,教职人员约7000多人,教堂、会所约6000处。

——基督教(新教)于并在******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基督徒约2305万人,教牧传道人员3.7万余人,教堂2.5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3万余处。

在中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

一个客观的事实

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其中,基督教徒超过1000万,这半个世纪,为前一个半世纪增长总和的十几倍;天主教徒400万,比1949年前增加了100万;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人口1800万。截止1996年的统计,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共有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院校74所,中国宗教界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保持着交往和联系。宗教界人士还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其中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7万人。

请看以下实例:

——在北京最繁华的商业中心王府井大街上,有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和郭炳湘先生投资的东方广场和新东安市场。这个地段“寸土寸金”。但紧挨着新东安市场,就有一座天主教堂。它始建于1655年,历史上曾两次毁于大火。近几年改造王府井大街,北京市政府顶住巨大的商业压力维修教堂,扩建堂前广场。

——北京的白云观,清末以来殿堂破旧,一派凋残。经过中国道教协会的几次修缮,千年道观焕发青春。附近一度被北京整流器厂占据的地盘,经过“落实政策”的反复协商,如今也人去楼空,等着归还道观。

——中国基督教“两会”所属的南京爱德印刷公司,印刷的圣经已达2500万册。

——新中国建立前能去沙特朝觐的穆斯林屈指可数。近十多年来,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包机,已有五万多中国穆斯林安全、顺利完成朝觐。

对宗教事业独立的支持

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来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

中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是中国人民在反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奴役的斗争中,由中国宗教信徒自主做出的历史性选择。1840年******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个过程中,西方的基督教和天主教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利用,充当了侵略中国的工具,一些西方传教士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参与贩卖******和策划1840年英国侵略中国的******战争。19世纪,英国基督教传教士马礼逊和德国传教士郭实腊在东印度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向中国贩卖******。一些传教士还竭力主张西方列强用武力强迫清政府开放沿海口岸,声称“只有战争能开放中国给基督”,并直接参与英国侵略中国的军事活动。

——参与1900年八国联军的侵华战争。一批传教士充当了联军的向导、翻译、情报官等,参与屠杀平民,掠夺钱财。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说,传教士“从贫困的中国农民身上榨取13倍的罚款,因此让他们、他们的妻子和无辜的孩子们势必慢慢地饿死,而可以把这样获得的杀人代价用于传播福音”。

——参与策划、起草对华不平等条约。如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1858年中美和中法《天津条约》、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等,西方国家一些传教士直接参与了策划、起草。这些不平等条约先后规定,西方天主教、基督教传教士可在贸易港口租地自行建造礼拜堂,受地方官保护,“任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教堂)自便”,中国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入内地传教之人”,中国官员不得查禁中国信教之人等。

——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西方列强依照领事裁判权对本国在华传教士给予保护。在“治外法权”下,西方一些传教士以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为后盾,深入中国内地建教堂,设教区,霸占田产,欺压官民。这些传教士还肆意将“治外法权”延伸至中国信徒,干涉司法。

——以“教案”为借口强化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统治。由于一些西方传教士凭借不平等条约,为非作歹,激起民愤,引发中国民众与西方传教士的冲突与纠纷,史称“教案”。从1840年至1900年,中国各地共发生“教案”400余起。西方国家借口“教案”,向中国政府施加军事或政治压力,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强迫赔款,捕杀无辜,甚至以此为口实发动侵略战争。其中,仅1870年“天津教案”,西方列强就强迫清朝官府处死中国民众20人,流放25人。

——阻挠和反对中国的反法西斯斗争和人民革命。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罗马教廷率先公开承认日本扶植的伪“满洲国”,派驻“宗座代表”,采取实际上支持日本侵略中国的立场。抗战胜利后,一些西方传教士煽动宗教徒仇视人民革命,甚至组织武装帮助国民党打内战。

——敌视新中国,策划破坏活动。新中国成立后,罗马教廷数次发出“通谕”,煽动教徒敌视新生的人民政权。

西方天主教、基督教在中国近代史上被利用来充当这些不光彩角色的同时,还操纵、控制中国教会,使中国教会变成西方修会、差会的附庸。中国籍神职、教牧人员和广大教徒处于无权地位。20世纪40年代,中国天主教20个总主教中,外国籍占17人,中国籍仅3人;在143个教区中,外国籍主教有110多人,中国籍主教只有20余人。

中国基督教界早有人提出摆脱外国教士控制的主张,并开始从事中国基督教自立组织的活动。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教会真正实现独立自主自办是根本不可能的。

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

藏族多数群众信奉藏语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贯彻落实。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和西藏地方财政先后安排7亿多元,用于维修、修复著名的布达拉宫、大昭寺、扎什伦布寺、桑耶寺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各教派的重点寺庙。国家还专门拨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经》等重要藏语系佛教典籍,还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

目前,西藏有1700多处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4.6万多人。信教者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以上。西藏处处可见从事佛事活动的信教群众,到处悬挂着经幡,堆积着刻有佛教经文的麻尼堆。一年一度的雪顿节中的宗教活动及传统的马年转冈仁波钦、羊年转纳木错湖等宗教活动,都得以正常进行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尊重。

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对穆斯林的朝觐,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各种服务,受到穆斯林的称赞。2007年以来,每年有组织朝觐人数都在万人以上,2011年达到1.37万余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赴麦加朝觐的穆斯林有11.3万多人。在新疆,现有清真寺达2.43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人,满足了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中国政府也十分尊重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和丧葬仪式,制定生产清真食品的法规,开辟穆斯林公墓。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了有关出版物严重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维护了穆斯林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分裂国家、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民族分裂主义,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保护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国政府尊重国际社会在宗教信仰领域公认的原则,认为这些原则必须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并通过各国的国内法律来实施。中国政府反对在宗教领域搞对抗,反对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

事实充分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二十年来,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在维护人权包括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宗旨,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包括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规范了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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