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幻鸟是凤凰牌单车吗?不知道的小伙伴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梦幻鸟不是凤凰牌单车。
凤凰自行车源于1897年中国第一家自行车车行同昌车行,有百年历史。品牌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在发展过程中,以自主研发为主,追求技术创新。2010年进行体制改革,自建生产基地并构建起完善的生产供应体系。自1959年1月1日“凤凰”商标注册起,全球已有近2亿消费者选择了凤凰自行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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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通报2017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食品安全仍是重点
2017-12-29 15:28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朱银燕 通讯员 张斌
2017年,绍兴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接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共计10947件,其中投诉9006件,与去年基本持平;举报1941件,比去年同期下降29%。以上数据是记者从12月29日上午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召开的2017年餐饮整治和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在通报的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中,食品安全仍然是重中之重。2017年2月份,消费者在嵊州市某火锅店用餐过程中,发现店家的火锅锅底有异味,颜色也有较大的差别,于是向火锅店老板周某提出疑问,得不到合理的解释,遂向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执法人员接诉后,当即赶往现场,发现当事人有使用自行回收废弃油脂加工“食用油”的行为。经调解,火锅店老板周某退还投诉人的消费款并作出相应赔偿。同时,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办案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嵊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嵊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四名涉案当事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局餐饮处处长周峰对绍兴市区餐饮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了汇报。今年,首条星级小餐饮示范街成功创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单位97家,其中越城区25家、柯桥区31家、上虞区28家、袍江开发区10家、滨海新城3家。此外,市场监管局顺利开展阳光厨房和古城生态环境综治无照无证整治等工作。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17年,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总体部署,关注民生,聚焦维权,以“放心消费”建设为主线,加强源头治理,突出监管执法,不遗余力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围绕吃的放心、用的放心、玩的放心。下一步,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深入深入开展消费维权系列行动,打击假冒伪劣、整治虚假宣传、保障食品安全、认真处理消费投诉,积极构建优质消费生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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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九个典型案例
案例1:网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17年2月,有消费者向上虞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其在天猫某网店购买商品时,发现一款商品的宣传页面上,多日均有“明日涨价,今日拍下仅售48元(拍下自动减20元)”的字样,怀疑为虚假宣传行为,要求查处。
经上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2017年2月8日,上虞区某家居用品公司在其自营网店上对一款反向伞的宣传图片确实添加了“明日涨价,今日拍下仅售48元(拍下自动减20元)”的文字,至2月12日止,连续五天始终以该内容宣传销售反向伞。期间共销售上述反向伞70把,合计营业额3360元,违法所得为1806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030元的处罚。
案例2:银楼销售假冒卡地亚戒指案
2016年12月,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匿名举报电话,声称位于嵊州市北直街的某银楼在销售假冒的卡地亚戒指。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电话依法检查该店时在该店柜台的抽屉内发现有三个标有“Cartier”标识的戒指,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该戒指的相关证书。
经调查取证,“Cartier”商标的所有人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1月委托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在中国国内鉴定及业务授权委托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三个戒指其中一个没有独立编号,另外两个独立编号在卡地亚公司的记录中查询不到,均为假冒商品。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对珠宝店立案查处,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商品,并处以罚款29760元,上缴国库。
案例3:自行车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案
2017年,诸暨市枫桥镇的赵女士在当地一家自行车店购买了一辆梦幻鸟儿童自行车,使用不到一个月,其女儿在一次骑行中因自行车把手主直管突然断裂而摔伤,造成左手骨裂、面部受伤。与店家协商不成,赵女士向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自行车店退还车款,并赔偿医药费等相应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品的销售者、生产者需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中的权益损害行为,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店家及厂家三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店家退还自行车款,厂方赔偿赵女士医药费等相关费用1500元。
案例4:商家以抽奖中奖方式推销翡翠消费者退货案
2017年10月2日,一消费者在嵊州某大型商场的珠宝柜台参加抽奖时抽到了一等奖,奖品是可凭一折券购买价值6万多元的翡翠手镯和项链,消费者欣喜之下,就凭此券花费6千多元购买。回家经过了解,该翡翠商品不值这个价格,于是去珠宝柜台多次要求退货均遭到拒绝,10月9日,其向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帮助协调退货。
经过调查,该珠宝柜台抽奖活动在国庆节后已经撤销,其中的抽奖环节是否存在问题已无法得到证实。最后,工作人员从要求商场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为切入点,组织双方调解,商家终于同意给消费者作退货处理。
案例5:牛皮席甲醛超标导致消费者皮肤过敏案
2017年5月23日,消费者丁某在上虞某商城一专柜购买了一张牛皮席,购价2960元。买回去以后发现牛皮席有异味,几天以后其妻身上出现红疹,到医院就诊医生告知是甲醛过敏,丁某用甲醛试纸测试发现房间甲醛超标3倍,而之前在房子装修完工后甲醛指标测试是符合标准的,对此丁某推断该牛皮席存在甲醛超标的质量问题。于是向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2000元。
经工作人员核实,该专柜是与商城联营的,使用的是商城的营业执照,消费者丁某投诉情况属实,经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商城同意按原价退货,并一次性补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800元,共计3760元;但因商城装修,责任方(专柜)不在本地,全部款项在2017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为避免日后引起新的纠纷,调解人员建议双方达成协议后可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并委托市场监管局办理,保证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对此双方一致认同。后经区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发出民事裁定书。至8月30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案例6:餐饮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案
消费者胡同志反映其2017年7月31日,在绍兴市柯桥万达广场一餐饮店吃饭,吃完饭走下楼梯去结账时被餐厅员工的凳子砸到,导致其肩膀受伤,支付医药费300多元,医生开具7天误工证明,但商家至今未处理此事,希望部门依法介入调解,赔偿损失。
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沟通,餐饮店同意支付300元医药费,并赔偿1000元的误工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7:消费者投诉网络商家“不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案
消费者崔先生向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于2017年7月18日,网上购买一款加速器。第二天使用该软件后感觉电脑出现网速慢的问题,当晚就和店家协商退货,但商家不肯,希望部门协调。消费者投诉的理由是现在网上购买的很多商品都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为什么自己买的商品不能退。
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诉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五类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理解确有偏差,经过劝解及宣讲,消费者表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感到歉意,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8:手机店不履行“包修”义务案
2016年7月30日,新昌一消费者在当地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VIVO手机。用了将近一年时间后出现了手机发烫、自动关机等现象,消费者要求店家对手机进行维修。可修理后又出现了同样的故障,消费者要求店家再次修理,店家却以超过三包期为由,予以拒绝,于是消费者向新昌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工作人员接诉后认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员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商品修复后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经过调解,手机店同意再次免费给消费者修理手机。
案例9:洗浴店违反约定乱收费案
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其2017年2月9日到柯桥某洗浴休闲广场使用美团券消费,美团券使用时间是8时至18时,但是并未注明18时前必须结账(店内也没有任何类似告知)。当天其一行四人15时左右去消费,17时50分从汗蒸馆出来,18时10分去结账,结果店家却说使用超时,要求叠加60元的使用费。消费者认为使用时间在18时前,不应额外收费,希望部门协调处理。
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接诉后,调查了解情况,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在美团网购买抵用券,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美团网与商家的委托合同关系,美团网接受商家委托,通过网络发布团购信息,其与商家形成委托关系;二是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委托团购网站发布团购信息系要约行为,消费者购买系承诺行为,购买成功后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洗浴店应按照美团发布的信息履行合同,洗浴店所述的使用超时、要求叠加费用,不符合规定。经调解,洗浴店同意消费者4人免费洗浴一次,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