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定义非法集会?一起来看看吧!
非法集会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构成非法集会罪的三个条件的表现形式:
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没有被许可;或者没有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
2、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3、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知识拓展
聚会和非法集会的区别
聚会有很多种,一般的聚会就不用去申请了,但是像集会,游行,示威等由集会、游行、示威等的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正当的演讲聚会不是非法聚会,但类似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演讲聚会都是非法的。非法聚会的定义人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聚会来说并没有严格的要求其构成违法的具体人数要求。一般三人以上的团伙行为都是属于聚众的行为。
非法集会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注意】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为非法.......
【注意】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为非法,情节严重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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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法》的
相关规定吧
公民的既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同时也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集会不是按照人数来定性的,是按照集会性质来决定的,一切反对国家,国家分裂的这些都是不允许的。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法》法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申请许可原则。这项原则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明理由,不经申请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为非法。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需要申请的游行、集会、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