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特别提醒:
①关于欠钱这个事,一般来说,夫妻谁签字,谁还款,不签字不还款,除非丈夫签字,钱打到了老婆卡里,这种情况下,老婆虽然不签字,但是一般也得承担还款责任。
②对于出借人或者债权人而言,当准备出借的时候,为减少风险,让债务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1064法条中写的:“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个怎么证明?难度相当大呀!!!
③对于压根就不知情的配偶方来说,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要谨慎,一旦共同签字,或者补签了自己的名字,想跑也就跑不了了。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
原告翠花诉称2007年11月20日,被告刘四因家庭生活和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日期,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
借 条
今借到翠花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利息为月利息贰分伍厘。
今借人:刘四
2007年11月20日
借款时被告刘四和被告赵六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被告刘四和被告赵六夫妻应为共同被告。原告借款给被告多年,也给予了充足的履行时间,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收也未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刘四和被告赵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判决被告刘四和被告赵六向原告支付从借款时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翠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借条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07年11月20日借原告现金5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的事实;
4、婚姻登记档案一份,证明两被告于1996年1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8日登记离婚的事实,被告刘四向原告借款的时间发生在2007年11月20日,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该借款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
5、原告与被告刘四通话录音光碟一张及根据通话录音整理的文字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且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的事实。
被告刘四和被告赵六辩称:
1、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翠花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翠花负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
答辩人赵六没有在借条中签字,亦未事后追认,本案借款与答辩人赵六没有任何关联。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债权人翠花不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被告赵六也没有签字,因此本案欠款应当由刘四个人独自偿还。
律师提醒各位:
夫妻一方所形式的债务,另一方是否一定要共同承担?这是律师在很多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回答较多的一个问题,问这个问题的主要是女方,特别是不上班的家庭主妇。现在,各位女性朋友不要害怕,只要不签字,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一般就不会判决自己承担还款责任。这节课就到这里了,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