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毒品犯罪类型花样翻新,各式各样的毒贩手段层出不穷,毒品犯罪更具有隐蔽性,加上犯罪分子反侦察能力超强,因此,“幽灵抗辩”经常出现在毒品犯罪中。
曲阜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用证据对抗瓦解“幽灵抗辩”,毒贩最终认罪伏法,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到3月,岳佳先后六次将毒品******苯******(俗称“******”)共计8克卖给陈文成、吕明、郭贺。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卷宗发现,岳佳被抓获后一直辩解是应朋友陈越、吕明、郭贺等三人的要求从“老王”处购买,自己纯属学雷锋、做好事,没有从中赚取任何差价。但陈越、吕明、郭贺供述是直接向岳佳购买毒品,至于岳佳的毒品哪里来的不知情。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等文件,如果认定岳佳为他人代购,且未从中牟利,就无法认定岳佳犯罪。目前,岳佳辩解只是代购毒品,而且他口中的“老王”无法查实,是否应当有利于嫌疑人角度认定岳佳为他人代购呢?
承办人检察官认为,如果仅仅根据嫌疑人辩解,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认定为代购,那么贩毒分子都可以通过此种方法逃避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犯罪嫌疑人的这个辩解实际上就是“幽灵抗辩”。对此,承办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补充询问了陈越等人,调取了岳佳与陈越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补强了相关证据。
经查,岳佳与陈越因在一起吸毒而认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基本上都与购买毒品有关,而吕明、郭贺是因购买毒品通过陈越才认识的岳佳,双方甚至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名字。
从毒品交易的时间看,岳佳与陈越等人毒品交易的时间基本上都是凌晨,岳佳冒风险且多次夜间无偿为他人代购毒品的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岳佳与陈越等人的关系是建立在毒品交易的基础之上的。确信这些后,承办检察官果断对岳佳作出了批捕决定。
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
及时有效引导侦查,
进一步扩大战果
批准逮捕后,为有效指控犯罪,承办检察官制作了详细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下一步侦查方向、取证重点和需要重点调取的证据,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加快办案进度。通过有效捕诉衔接机制,公安机关很快就固定完善了批捕阶段认定的贩毒事实,进一步查明了岳佳先后23次向陈越等三人贩卖“******”24克的其他贩毒事实。
认罪认罚,提质增效
案件移送起诉后,结合在案调取的证据,已经可以客观清晰地展示岳佳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即使没有岳佳的口供,仅以当下证据也能够认定其有罪,但承办检察官仍然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
在对岳佳讯问时,承办检察官多次对其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释法说理,同时结合查明事实一一驳斥了岳佳的各种辩解,加上对每次贩卖毒品的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基站信息、行车轨迹、沿途监控等证据向岳佳逐一开示。
最终在办案检察官多次情、理、法交叉进行的讯问下,岳佳不但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事实,而且还主动承认了之前供述的“老王”的存在,承办检察官及时将该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经采取了网上追逃措施。
根据岳佳的认罪认罚表现,承办检察官提出了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精准量刑建议。岳佳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5月28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岳佳不仅在庭上态度积极配合,更是主动认罪悔罪,使得一起多达29次的贩卖毒品案件在短短一个小时之内就审理完毕,曲阜市法院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院的确定性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岳佳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为化名)
什么是“幽灵抗辩”?
“幽灵抗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有罪控告,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罪责而提出的难以查证的抗辩,即被告人所提抗辩如同幽灵一般,难以查证。
“幽灵抗辩”源于台湾地区的一起海上走私案。20世纪70年代,执法人员在一艘船上查获了大量走私香烟,被告人抗辩称,其并非走私反而是强迫交易的受害者,原因是自己出海捕鱼时被海盗抢劫,香烟是海盗倾倒在自己船上的。法官认定这一抗辩动摇了控方指控其犯罪的证明基础,构成合理怀疑,判决被告人无罪。该案以后,许多走私犯如法炮制,以此抗辩,而这一辩护理由难以为控方查实推翻,如同幽灵一般难以为人所证实,故称为“幽灵抗辩”。
针对“幽灵抗辩”,检察机关要敢于担当,充分履行诉前主导责任,切实发挥捕诉一体优势,积极引导侦查,通过有效的证据搜集和使用方式,来提高对抗“幽灵抗辩”的能力,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适应打击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
打击毒品犯罪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除了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
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外
我们个人
面对黑暗中的“魔鬼”
也要坚持五个“不”的基本原则
1
不吸毒。不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
不容毒。不非法持有毒品;不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不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不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
3
不贩毒。不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不非法买卖、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其进出境;不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
4
不制毒。不制造毒品或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
5 不种毒。不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不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文中图片均源自网络)
来源丨曲阜检察
文字丨木红伟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