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奴隶处境和地位:秦代奴隶状况考析

人气:199 ℃/2024-08-02 09:37:30

秦代社会的阶级组成,除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两个基本阶级外,还有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考察秦代奴隶阶级状况,对于正确认识评价秦代具有重要意义。

秦代奴隶的来源及构成

秦代的奴隶分为私奴隶和官奴隶。私奴隶的来源和构成:一部分通过买卖得来,一部分则为债务奴隶,还有一部分是因功赏赐的奴隶。秦代实行的军功爵制,因功获赏者,可以获得与爵位等级相应数目的奴婢。此外,对于抓获罪犯者也以赐臣妾为奖赏。奴隶有的是罪犯家属,经官府没收后,再由官府卖给私人。还有一小部分奴隶原是自由人被人掠卖,成为奴隶。秦代有不少破产农民沦为奴隶,汉高祖即帝位后曾下诏书规定“民以饥饿自卖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官奴隶的来源和构成:一是俘虏,二是罪犯及其家属。

以战俘为奴隶。远在奴隶制鼎盛的殷周时期,战争的目的之一就是掠夺奴隶,以充实国内劳动力,殷商还以之为祭祀的祭品和奴隶主的陪葬品,直到秦代仍然以俘虏为奴隶。秦律规定:“寇降,以为隶臣。”但是否严格执行不得而知,不过秦国在统一战争中俘虏很多,国家将一部分战俘转为奴隶的数量肯定可观。

战争中不勇敢死事,而又骗取了爵位的,要处罚为隶臣。秦律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沦为隶臣的,不是一般作战不勇敢的人,而是冒充勇敢死事骗得爵位的人。由这种途径沦为隶臣的人不会多。

通过买卖获得奴隶。《封诊式》曰:“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丙毋病也,毋它坐罪。’令令使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奴隶丙因为骄悍,不田作,不听主人令,经过一定法律手续,按市场上奴隶价格卖给了官府。这里有两条信息值得重视:一是士伍是无爵之人,也可以拥有私奴;二是奴隶主可以将私奴卖给国家。

奴隶的后代,不能摆脱奴隶身份,仍然被当作奴隶。秦律曰:“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秦律中屡屡出现的幼小的奴隶,不会是因为本人犯罪而成为奴隶,因为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刑事责任。

秦法保护未成年人,对于一般性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答问》曰:“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采取只处罚教令者,不处罚被教令者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乙属于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甲教唆未成年人盗杀人,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及至成年后量罪定刑。《法律答问》曰:“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身高六尺时,还是未成年人,尽管犯下了盗牛这样的重罪,也只是拘系,等到身高六尺七寸时,即成年后,才量罪定刑,完为城旦。

因触犯国家法律而被拘系的各种罪徒及其家属。这是秦国统一后奴隶的主要来源。据《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三十五年,“隐官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骊山”。仅阿房宫和骊山之役,便使用刑徒七十余万人,如果加上散布在全国各地从事劳作的刑徒,数量就更庞大了。《法律答问》曰:“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为收。”“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司马贞说:“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法律答问》曰:“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秦律中此类规定比较多。

在秦朝臣妾的身份是奴隶,男性叫做臣,女性叫做妾。在秦简中,凡所见“臣妾”都是私家的,是私人所有的奴隶。与之相对应的是“隶臣妾”,属于官府的奴隶。隶臣妾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由战俘而来的,有用钱买来的,如《告臣》爰书中就有私家卖奴隶给官府的例证;有奴隶的子女,如《法律问答》中某隶臣之妻因为不承认隶臣子而受到“完为隶妾”的处分便是例证;当然也有由犯罪及其家属被籍没而来的。

秦代奴隶的劳作及生活待遇

秦代奴隶从事的领域十分宽泛,包括从军戍守或作战,从事工程建设、农业生产、手工业制造,担负官府和私家各种杂役,为工商业主驱使等。奴隶不仅从事繁重的劳动,而且生活待遇也很低。

国家对奴隶的口粮实行严格的限制。《仓律》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劳作有轻有重,隶臣妾有成年人有未成年人,情况不同,口粮标准也随之不同。公允的讲,古代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这种口粮分配,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奴隶往往吃不到规定的足额的口粮标准。如《金布律》规定,隶臣妾丢失官府器物或牲畜,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隶臣妾的衣食来赔偿。如果一年内扣除的衣食还不足偿还之数,则令隶臣妾居作。没有过失的,口粮标准也被基层官吏削减。《仓律》还规定:“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禀所。”月底剩余口粮移作闰月口粮。《仓律》亦规定:“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十月即秦代的首月。根据这条律文,小隶臣妾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妾,不能立刻食用大隶臣妾的口粮标准,等到明年十月开始增加口粮。秦代统治者还以饥饿来惩罚刑徒。《仓律》规定:“食阨囚,日少半斗。”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只能有三分之一斗的口粮。秦代一般人每天两餐,按规定筑墙的隶臣妾早饭口粮半斗,受饥饿惩罚的囚徒一天的口粮还低于隶妾一顿早饭的口粮。

秦律规定,男有爵者56岁免役,无爵者(士伍)60岁免役,停止给事公家徭役。但到了免役年龄的隶臣妾是否按此规定执行,尚无定论。《仓律》规定,免隶臣妾、隶臣妾筑墙和做其它与筑墙相当的劳役,给予男子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仓律》又规定,年当免老的隶臣,允许用一个壮劳力赎身。综合分析,可能奴隶到了免役年龄,可以免役,但需要有一个壮劳力赎身,否则还要继续劳动。不过,对无人赎身而继续服劳役者的劳动强度可能会降低或放松管制。对老年犯罪者,仍然罚劳作,只是比一般犯人相对轻松些。《司空律》规定:“仗城旦勿将司,其名将司者,将司之。”持杖而行的老年城旦劳作时,一般不加以监管,有指名加以监管的,则加以监管。

至于国家奴隶的衣服,只能达到不裸体的程度。从《金布律》看,一年之中,国家发放两次衣服,从四月到六月发给夏衣,从九月到十一月发给冬衣。过期不领,不再发给。囚有寒者为褐衣,大褐一,用枲(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值四十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值三十六钱。某些刑徒奴隶的衣服不由国家供给。《司空律》规定:“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隶臣之妻是更隶妾或自由人,官府要收取衣服,这是对有家室的隶臣的额外榨取。

秦代对逃亡奴隶的防范及处罚

为了防止奴隶逃亡,国家采取了严格的防范措施:

一是规定负责管理和监领奴隶的人,如果奴隶逃亡,则给予惩罚。《法律答问》曰:“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大夫甲坚鬼薪,鬼薪亡,问甲何论?当从事官府,须亡者得。今甲从事,又去之,一月得,何论?当赀一盾,复从事。从事又亡,卒岁得,何论?当耐。”

二是捕获逃亡奴隶的人,国家给予奖赏。《法律答问》曰:“捕亡完城旦,购几何?当购二两。”“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问甲当购几何?”

三是对抓获的逃亡奴隶,一律从重处置。《法律答问》曰:“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卖,把钱偕邦亡,出徼,得,论各何也?当城旦黥之,各畀主。”“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治五十,备系日。”

秦朝为了防止服役者逃亡,专门制定了《捕亡律》,又有奖励捕亡者的种种措施,而被捕到的逃亡者一律以充谪戍,几乎终老屯戍。秦之谪戍者有八种人,即逋亡者、有罪官吏、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父母尝有市籍及大父母尝有市籍者、犯罪的闾左,逋亡者又包括盗亡者、囚亡者、兵士亡者、服徭役逃亡及乏徭者、隶臣妾亡者、刑徒亡者等多种情况。汉承秦制,汉代有“七科谪”:“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谪戍之制即“郡国中都有死罪系囚”“天下系囚”“天子死罪”减一等以戍边之制。

秦代奴隶社会地位的改善

现代人看秦法,无疑很严苛甚至严酷,但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审视秦法,秦法在很多方面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比如,不杀战俘,罚作奴隶,强迫他们服劳役。正如恩格斯在谈到奴隶制形成的时候曾经说:“(奴隶制)甚至对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因为成为大批奴隶来源的战俘以前都被杀掉,而在更早的时候甚至被吃掉,现在至少能保全生命了。”秦代对刑戮奴隶的限制以及赎身等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奴隶的社会地位与奴隶制时期的奴隶相比已经有所改善。

发达时期的奴隶制,可以成批屠杀奴隶作为主人的殉葬品。这在奴隶主阶级眼里,是被看作正常的社会现象。如尚鬼的殷商,祭必杀生,大量使用人牲。那些完全无法主宰自己命运的社会底层成员(包括被俘虏、掠夺过来的人),被活生生地投入火中、沉入水中、埋入土中,或者死于刀斧之下,以示他们的灵魂被送到了神祇的身边供神驱使,从而取悦于神灵,求得神的庇佑。殷墟考古发现,一次人祭可以用300——400名活人祭品。人牲之外还有人殉——把活人埋入坟墓去陪伴死者,殉葬者除了最下层社会成员如奴隶外,还有商王的近臣、嬖妾和侍卫。秦代则不然,以奴隶祭祀和殉葬的现象已经绝迹。秦代虽有刑戮奴隶的事情,但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奴隶主欲惩戒或处置奴隶,需要交由官府按秦律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置。

秦代摆脱奴隶身份有几种途径:

《司空律》规定:“百姓有母及同生为隶妾,非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或赎迁,欲入钱者,日八钱。”百姓戍守边境五年,而不算作自身服戎戍的时间,可以免除母亲或亲姐妹的隶妾身份,成为一般的自由人。

《军功爵》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这里规定两种解除奴隶身份的条件,一是以爵为条件,二是以自己或他人的作战斩首之功为条件。一般人可以用爵赎免父母的隶臣妾身份。自身为奴隶的人,斩首获得公士爵位,也可以用爵来免除妻子的隶妾身份。工隶臣斩首或他人为斩首能够赎身,工隶臣赎身后,仍为官府的工匠。如果形体因受刑已有残缺,就在不易被人看見的官府机构中当工匠。

《仓律》规定:“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边县者,复数其县。”要求以壮年二人赎一个隶臣,可以允许。要求以壮年一人赎一个已当免老的老年隶臣、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隶臣及妻子,可以允许。用来赎的必须是男子,就用赎的人作隶臣。从事文绣女红和制作衣服的女子不准赎,原籍在边远县的被赎后应将户籍迁回原籍。

在殷商时代,我们还看不出奴隶阶级分化的痕迹。秦代则不然,奴隶阶级内部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化现象。刀閒使用的“桀黠奴”,“逐渔盐商贾之利”,从主人那里分享一部分财富,上升为“豪奴”。虽然豪奴仍是刀閒的奴隶,但经济状况已摆脱了奴隶地位。当然,奴隶阶层中上升为“豪奴”的,肯定寥寥无几。摆脱奴隶地位的人,一般都成为社会下层的自由人。

百科

More+
首页/电脑版/网名
© 2025 NiBaK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