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抵押金额与整体抵押金额区别,抵押的种类及其设立要件

人气:357 ℃/2024-11-25 22:07:45

【基本案情】(2022)鲁1092民初1122号

2020年3月10日,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甲方)、Y科技公司(乙方)、牟*军及穆*(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合作,合作范围为包装制品及原料购销;合作方式为乙方向甲方提出每期所需原料的品牌、数量、购买单价,甲方按乙方的需求向上游企业购买相应的原料,乙方承诺每年周转次数不少于6期,每期(两个月以内)总价款不超过1,200万元,甲乙双方每月对账一次,乙方按期(两个月以内)结清账款,具体权利义务以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为准;合作期限: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

2021年5月9日,Y科技公司与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该抵押合同之主合同为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与Y科技公司、牟*军于2020年3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购销合同》;Y科技公司以其价值300万元的箱板、箱板纸、原纸等向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2021年5月10日,上述抵押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担保登记,抵押人为Y科技公司、抵押权人为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抵押财产价值300万元,主要包括160A级箱板、理文再生80g箱板纸、昌乐白面-兰花170g等原纸,约178吨;博望涂布白卡230g、洛顿150g牛卡纸等原纸,约34吨;天津玖龙200g箱、海龙200g箱板纸,约258吨。

2021年6月1日,Y包装公司与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该抵押合同之主合同为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与Y科技公司、牟*军于2020年3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购销合同》;Y包装公司以其车牌号为鲁F5××**的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2244)一辆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2021年6月3日,上述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

2021年7月5日,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以Y包装公司、牟*军、穆*、Y科技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科技公司支付原料购买款1,619.6万元、违约金90.47万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Y科技公司承担;3.牟*军、穆*、Y包装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审理,法院作出(2021)鲁109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Y科技公司支付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货款1,619.6万元、违约金90.47万元及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的违约金(以1,619.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Y科技公司支付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律师费30万元、保全保险费17,485.7元;

三、牟*军、穆*、Y包装公司对Y科技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2021)鲁109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鲁1092执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申请执行人提出将通过诉讼确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的优先权,同意在诉讼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执行,故裁定终结执行。

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对Y科技公司原纸、箱板纸的抵押权以及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对Y包装公司鲁F5××**车辆的抵押权有效;

2.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有权在(2021)鲁1092民初1449号判决未执行部分内对拍卖、变卖Y科技公司、Y包装公司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W市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对被告烟台Y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鲁F5××**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2244)的抵押权有效,原告W市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对上述抵押财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对(2021)鲁109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未获清偿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W市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与Y包装公司就鲁F5××**车辆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经依法设立,该抵押系为担保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与Y科技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购销合同》的履行,现因债务人Y科技公司未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2021)鲁109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承担付款义务,Y包装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请求确认其对Y包装公司提供的鲁F5××**车辆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对(2021)鲁109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未获清偿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W交通公司物资分公司诉请确认的Y科技公司提供的箱纸等抵押,因抵押财产已经被处置,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3、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4、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5、财团抵押。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民法典》规定了浮动抵押,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依据抵押财产不同,抵押权设立方式不同。例如抵押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抵押动产的,自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相关要求,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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