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的利与弊:情理法,法理情

人气:179 ℃/2024-04-02 19:32:24

“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

“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

“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人间/社会秩序。

从四川19岁少年买枪案到山东于洋案,都是轰动一时的大案。在还没有进入公审宣判之前,民众就已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了分析讨论。从辩论的内容看,主要分为两派,一派认为法大于天,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判处,以示法律尊严,人人平等。另一派认为情由可原,非主观故意,希望法外开恩。结果这两期案件最后都由一审的无期重判改为了终审的徒刑,我们看到了在这过程中,基于合理的理性分析下,体现出的人性关怀。也是司法进步的具体呈现。

有人说,要想国家富强,必须以法为本,严刑峻法才能改掉陋习。有人说“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中国社会怎么可能不讲人情。那么到底是“法”大还是“情”大,对于国人来说是个很纠结的问题。我认为不应把法理情二元对立起来看,而应该辩证地看,灵活地用。

大家应该听过这样的言论:“做任何事情,我们常常讲要兼顾情理法。中国人一向比较重人情,所以把情放在前面。但是,现代化的法治社会,一切依法办理,所以必须修正为法理情。”

抱持这种言论的人,大概不明白情理法的真义,才会引起这样的误解。因为理居其中,表示最为重要。情理法和法理情,实际上并没有多大的差异。

我们最好将两者结合起来想:凡事做之前,先想合不合法。若是合法,再在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衡情论理。但是,寻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之后,要付诸实施时,应该依照情理法的架构来运作,以求和谐、顺利和圆满,达到圆通达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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