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科目编码 新收入准则--会计科目简述

人气:415 ℃/2023-10-20 02:25:13

新收入准则会计科目

  1. 合同资产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如果企业履行了其中的一项履约义务、向客户转让商品而获得了一项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则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应确认为应收款项。

  1.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

从账务处理上,我们能清楚地看到,预收账款的基本账务处理方式几乎能够被合同负债完全涵盖。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是:以履约义务相关性为前提,当预收款尚未被企业收取时,如果能够认定企业对这笔款项有无条件收取的权利,企业仍然应该对此确认合同负债。从《应用指南》中可以看出,这类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贷:合同负债”,而预收账款科目只能在实际收取对价后才能确认计量,实务中我们几乎不会见到“借: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贷:预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这就是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在账务处理上的差别体现,而这背后的本质原因,就是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核算范围差异:合同负债不但能够核算实际收到的预收款,还能够(且应该)核算未实际到账但已拥有收取权利的预收款。

但是否可以简单认为合同负债的核算范围大于预收账款呢?即企业全部预收款项都可以重分类至合同负债?这个理解是不准确的,前面我们重点提到,合同负债是在新收入准则基本精神下衍生的资产负债科目,也就是说,合同负债是在构成履约义务的前提下,去讨论和计量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的关系。因此在一项预收款不构成履约义务时,原则上不能以合同负债进行核算,仍需以预收账款进行计量。

  1. 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 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 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有客户承担。

如支付销售人员佣金: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摊销销售佣金: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

  1. 合同履约成本

核算时应设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与“生产成本”核算方法基本相同。

如每月为履行合同而发生职工薪酬: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每月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1. 资产负债表上的填列规则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将“合同资产”归入流动资产类别,填列资产负债表时,应根据“合同资产”科目的流动性分别在“合同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来填列。与此相对应,“合同负债”被归类为流动负债项目,在填列资产负债表时,应根据“合同负债”科目的流动性分别在“合同负债”项目或“其它非流动负债”项目填列。

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均属于资产类会计科目,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依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分别在“存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应当根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结转“销售费用”科目的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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