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因为手滑转错的事情也频频发生。
如果收款人拒不返还,
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
李某其女儿近日需资金周转,李某在给女儿转账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误将该笔款项转至王某账户。
李某与王某曾系租赁关系,李某曾给王某转过房租,故李某有王某银行账户。李某遂联系王某告知其自己转错账户,让王某将钱返还,王某称这笔钱是李某之前的物业费,李某否认,但王某坚称是物业费不予返还。李某无奈将王某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不当得利纠纷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原告李某由于操作失误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汇款转入被告王某的银行账户中,发现转错后便与被告王某联系索要,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双方存在租赁关系
被告自认收到案涉款项,故其取得了相应利益,但其主张此款项为双方租赁房屋期间的物业费,此时被告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原告并没有支付物业费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不足
被告作为收款人未就涉诉转款的法律根据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基于其他原因有权占有案涉款项,虽提交了初步证据,但是不足以证明涉诉转款的法律根据。
综上,被告取得涉诉转款构成不当得利,对于被告关于物业费的主张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于证据充分后另行选择处理方式主张权利,解决争议。
故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02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小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天降“横财”,切勿在金钱面前迷失自我,要及时把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避免因不当得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转账时,务必仔细核对收款人的名称、账号是否正确,一旦发生转错账的情况,要第一时间联系对方,并做好对方身份信息的收集、证据材料的保存,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音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