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吴江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吴价规(2015)2号文第十一条的内容:“物业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车库、储藏室等独立于房屋的附属用房不收取公共服务费(改变用途的除外);阁楼、半地下室等与房屋直接相连的附属用房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