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1、房产证抵押借款合同首先需要写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基本信息。2、其次需要写明双方协议将房产证作为抵押物而签订的合同,其主要内容有:借款金额、利息、借款的支付及偿还、违约责任、抵押物事项等。3、最后还需要双方签字。
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1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
乙方因购买复合肥原料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提供房屋和土地为其抵押担保并自愿担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三方就借款、抵押等相关事宜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小写:人民币400万元整)。
借款用途:购买复合肥原料。
借款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届满即归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利息:如乙方按期还款,则借款期间按月息2%计算;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则自借款之日起乙方按月息3%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金额部分万分之八的违约金。
第二条丙方愿以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郴州市沿江路6号和壹舍A栋202(土地使用权证号:郴国用(20_)第S00074号;产权证号:郴房权证苏仙字第711017836号)土地和房屋为乙方该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自愿担任连带责任保证人。
1、抵押物权利凭证:郴国用(20_)第S00074号;郴房权证苏仙字第711017836号)。
2、抵押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为止。
3、乙方、丙方保证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第三条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通过司法强制措施拍卖抵押物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第四条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应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办理抵押登记时房管部门提供的合同不是本合同的变更或替代,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签字盖章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办理抵押登记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2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乙方因急需资金,现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共计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借款协议签订后2日内支付。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利息按
第三条、乙方为保证到期还款,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房产位于,房产证号为,土地证为。
第四条、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后5日内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本息,除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外,还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如到期后15日内仍不能还款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房屋作价元,借款数额经结算补足差价后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不再进行评估作价,乙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抵押房产如遇拆迁,甲方的权利在补偿款或置换房的范围内按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产借款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将房产出售、赠给、转移、再次抵押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乙方如违反以上规定,除承担返还本金及利息外,还需承担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还清借款时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房产借款合同范本3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因 经营 需要,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与贷款人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计息,同类利率的4倍,日利率=月利率/30)。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
借款人欲延长借款期
第三条 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偿还利息,借款到期,清息还本。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借款,需提前通知贷款人。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将在公证处的委托书原件交还给借款人。
第四条 抵押担保
1、
2、抵押担保范围:借款本金人民币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3、在抵押担保期限内,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本合同项下抵押的优先权提出疑义或产生纠纷,一切责任由借款人和抵押人负责。
第五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当事人须持本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物权利证书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抵押人保证及声明
1、本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2、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及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方。
2、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对的担保。
3、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提前清偿所担保主债
4、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在抵押权收到或可能收到来自人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协助抵押权人免受侵害。
5、抵押期间,贷款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证明,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后,贷款人应立即解除抵押登记,返还抵押人的抵押物权属证明。
第八条 违约及其处理
一、借款人或抵押人出现下列任意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或补充协议规定按时如数归还借款。
2、借款人的财产和抵押人的抵押物被占用、查封、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3、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4、借款人或抵押人陷入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案件的。
二、发生违约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和抵押人采取以下措施:
1、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利息及产生的一切费用。
2、有权以从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3、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诉讼活动和处理抵押物过程中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足还清贷款的,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和抵押人追索。
4、借款人或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或其他影响
第九条 费用支付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公证(鉴证)、登记、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款人和抵押人应承担贷款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拍卖费、国土局核收的房屋转让税、费。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约定之抵押物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任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抵押权人无需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借款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借款人抵押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项下的借据、借款出账凭证及经各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之处,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上海一中院:为借钱,父亲私自抵押了他和孩子的房子……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了!
为顺利借到钱,
父亲私自代未成年儿子签署了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了两人的共同房产。
现在父亲还不上钱,
出借人要求实现担保房屋的抵押权……
这一系列操作,
儿子始终被蒙在鼓里,
难道,
他的那份房产就要这样被拿走了吗?
2018年,陈先生工地资金周转紧张,急需用钱。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大林,两人约定,由大林借给陈先生190万元应急。
12月12日,陈先生向大林出具借条,并表示他会在2019年3月11日之前归还,如果到期未能全额归还,则按千分之三的日利息计算违约金,同时承担律师费及一切诉讼费用。
当天,双方还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陈先生和陈先生的儿子小陈作为抵押人,以他们共同共有的一处房屋担保190万元借款的债权,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等。
抵押合同上的确有陈先生和小陈的签名,只不过小陈的名字是由陈先生代签。
2018年12月15日,大林和陈先生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之后,大林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12月19日、12月21日、12月23日向陈先生银行账户转账交付共计190万元。
借款到期后,大林多次催讨,陈先生却始终没有还钱。大林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先生、小陈偿还大林借款本金19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违约金利息,若陈先生、小陈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大林可就全部欠款本金、利息等实现担保房屋的抵押权。
一审
非出于未成年儿子利益,抵押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陈先生作为小陈的监护人,用与小陈的共同财产为自己借款设置抵押,并非为了小陈的利益处分小陈的财产,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而大林明知系争房屋登记在陈先生及未成年人小陈名下,理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谨慎地对系争房屋的抵押情况进行审查,规避该抵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风险,但其在没有证据反映陈先生为小陈利益抵押房产的情况下依然未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大林对抵押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因此,本案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陈的财产抵押部分无效。陈先生对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设置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有效。
经一审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经计算确认,陈先生的未还本金为139.1591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陈先生归还大林剩余应还本金,并偿付大林逾期还款违约金(根据不同阶段法定最高利率计算),若陈先生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大林可以以担保房屋中陈先生的份额为限,在抵押权登记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该抵押物另行设定其它抵押,司法限制除外)。
陈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确认《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房屋抵押的内容无效。
二审
非出于儿子利益切未经儿子同意,改判抵押全部无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原为陈先生与案外人小琴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4月陈先生与小琴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儿子小陈随小琴共同生活,系争房屋则变更登记为陈先生与小陈共同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对系争房屋的份额来源于父母的赠与,是陈先生与小琴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经过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予以确认。
陈先生作为小陈的监护人,用与小陈共同共有的财产为自己的借款设定抵押,属于无权代理。而大林亦不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但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都同意,或者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能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
本案中,陈先生和小陈对系争房屋为共同共有,但结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先生以系争房屋设定抵押经过了小陈的同意,亦无证据证明小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况而未提出异议,故依据上述法条,系争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应属无效。大林要求行使抵押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遂作出前述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禁止性规定,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应当认为构成了无权代理,则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有关抵押效力的认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若案涉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则应当适用该法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即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对共有人抵押共有房产的要求更加严格。
法官提醒,监护人在处置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事务时,应切实满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非监护人的利益,同时可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程度适当让其一起参与决定。本案判决亦明确宣示了法院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来源:上海一中院
作者:李丹阳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