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运输合同怎么写呢?一起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1、垃圾运输合同首先可以描写甲方委托乙方清运垃圾;2、然后可以描写每日垃圾由甲方直接送到垃圾池,再由乙方转运到垃圾处理场;3、最后可以描写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垃圾运输合同模板1
甲方:
乙方:都江堰市奔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甲方施工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材料)需要外运处置,特将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外运(场内转运)承包给乙方。为确保本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运输符合都江堰市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甲、乙双方职责,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地址:第二条 工期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预计 天,从 20_ 年 月 日至 20_ 年 月 日。
第三条 单价、总方量
参照都江堰市政府办【20_】160号文件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标准的批复,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材料)运输按车厢计方量。建筑垃圾(材料)小于或等于1公里之内运费单价定为/m,每增加1公里运费单价递增 元/ m?;本工程项目运输价格按6.3×2.3×1.5以下的车厢单价定为/车,6.6×2.4×1.5的车厢单价定为元/车。合同签署前,由甲、乙双方代表对本工程做估算,本工程建筑垃圾(材料)土方总量约为万m?。
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每车运输均应填写结算票(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存根一份),结算票上必须完整填写运输日期、工程项目名称、运输公司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核载方量(单位:m?)、运输距离。并由工程工地负责人、运输车辆司机、负责人签名。结算票必须字迹清晰,如无法识别、涂改、伪造,则票据无效。双方以建筑垃圾(材料)运输结算票(以下简称结算票)作为结算凭证,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结束后,实际方量按实际结算票数据进行结算,如结算票与估计方量不一致,则以结算票为准。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完工后,由乙方根据结算票作出工程决算书交由甲方进行核对、结算,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若甲方逾期不完成的,则视为对决算书没有异议,该决算书作为最后决算依据。
2、竣工时间以甲方提供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为准,该工程自进场运输日期起(从 20_ 年 月 日至 20_ 年 月 日止,共计天)时间期满后无能该工地是否竣工都视为乙方的运输任务竣工,并一次性支付完所有款项。
3、签订合同之时,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三条所定价格和土方总量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根据甲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车辆进场作业。
4、决算后三日内,甲方应付清所有款项,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所欠款项总额的3‰收取违约金,直到甲方付清为止。
5、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签订之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大写(人民币)
6、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及进度款的,乙方有权暂停运输,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每日按未付款项的3‰计收),直到甲方付清预付款、履约保证金、进度款,乙方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甲方不得擅自安排乙方之外的车辆到甲方施工地进行运输(建筑垃圾(材料)),如乙方发现甲方有乙方之外的车辆到施工地运输(建筑垃圾(材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对该工地停工并要求甲方全额支付该工程已完成或未完的运输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总价3%计收),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8、乙方办理的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线路,甲方必须遵照乙方通行线路运输,甲方不得私自更改乙方指定的线路运输,否则将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需提前七天向乙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有关施工图纸,并且甲方在运输前做好地下管线、管网、地沟等所有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否则在乙方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且全部由甲方负责;双方并在现场确认对现场标高交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建筑垃圾(材料)运输等事宜,确保工程运输的顺利运行。
2、甲方负责施工作业场地打围,基坑按设计标准规范支护,并在乙方进场施工前清理场内障碍物、场内施工便道,场内排水、地下室降水,提供夜间施工的照明设备及运输车辆出场时所需的冲洗设施和车辆冲洗,道路硬化、进出口棕垫铺设等,解决工地周边有关事宜。必须做到作业面内工完场清,保持施工现场与作业面的整洁,文明运输。
3、甲方必须提供相应设施和人员确保乙方一切人员、车辆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安排专职的工程现场负责人协调工地相关事宜,配合乙方运输并确认结算单、决算书。
4、甲方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调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相应顺延。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延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需赔偿受损方相应损失(原因为不可抗力的除外)。
(1)甲方工程项目设计更改导致停工。
(2)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3)连续下雨超过4小时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5、甲方在乙方协助下于施工前7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并将这两证提供给乙方办理用于安排运行路线、时段的《都江堰市建筑垃圾(材料)运输合同》及通行证。
6、乙方负责办理有关建筑垃圾(渣土)外运的一切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必须自带运输所需的设备车辆并配备相应人员,按照都江堰市城乡建设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材料)运输所规定的时间、行驶路线以及运输建筑垃圾(材料)到指定场所。
8、乙方应做到参运车辆车况良好,密闭装置完好,建筑垃圾装载适度,保持车辆能够密闭完好,净车出场,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材料通行证》,并需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无“滴、撒、漏”等问题。如因车辆“滴、撒、漏”而影响环境卫生、车辆无证参运、私自不按指定路线或车辆资质不合格等,被相关管理部门停运或被执法部门扣车、罚款等处罚,由乙方负责处理,其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9、甲方不可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直接或间接混入建筑垃圾,一经发现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10、乙方参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违章和事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亦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1、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
12、双方各自负责己方生产经营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各自负责己方生产安全,如在本合同涉及的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则由当事方承担责任及损失并负责解决,非责任方予以配合协调。
13、双方各自在办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时,如需其他方协助的,则相关方需积极配合协助。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他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其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法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分歧,则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第八条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部分完工,全部款项结清,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后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自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 备注: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垃圾运输合同模板2
一、承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托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二、运价及运费结算方式
1、建筑垃圾运输价格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每车每趟运价: 车为 元。
2、运费结算方式
(1)乙方以甲方发出的运土票为依据进行运费结算。甲方必须在建筑垃圾票上完整填写承运日期、建筑垃圾消纳场点,签发人签名。建筑垃圾票必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伪造。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国家建设部和长沙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法规,不得雇用无牌无证等无资质的非专用车辆参运建筑垃圾。2、甲方应做到建筑垃圾装载适度,有专人清扫和洗车,保证车辆能够密闭完好,净车出场。3、甲方应提供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现场治安和秩序正常。不得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违规事件,保证安全运输。如果发生违法违规事件,由甲方为主负责处理,乙方予以配合。5、在施工场内发生的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6、因甲方原因,被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和被执法部门扣车及处罚,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7、乙方必须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对该工程建筑垃圾运输所确定的时间、行驶路线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点运输建筑垃圾,并保证参运车辆车况良好,密闭装置完好。8、乙方应派有工地现场秩序监督员负责对参运车辆的管理,配合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以及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建筑垃圾运输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正常施工运输。9、因甲方原因,如车辆无证参运、车辆破损造成的沿途撒漏污染道路、私自不按指定路线、消纳场点运输建筑垃圾或车辆资质不合格等被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停工和被执法部门扣车处罚,由甲方负责处理,其损失由甲方承担。10、乙方参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车主自行处理,甲乙双方予以配合。
四、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如数足额按时支付建筑垃圾运费而造成运力流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应保证足够的运输车辆驮运,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如工地陷车等)而造成的运力下降,乙方不负责任。4、因无法避免、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停工,其误天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可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本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垃圾运输合同模板3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项目而产生的建筑渣 土需要外运,甲方将该项渣土外运程承包给乙方。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明确双方职责,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工程地址:
二、工程量的核定及单价:
合同签署前,由双方代表或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根据甲方提供有关施 工图纸,交换现场标高,经测算,暂定土方量为 立方米,运输完毕后按实 际开挖方量结算。
土方外运(包括开挖装载、运输消纳、施工红线以外的职能部门的执法管理 费)每立方米单价为 元。
三、工程暂定总造价:
小写(人民币):元。 大写(人民币):元。
四、工期: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土方开挖的施工顺利,工期按 甲方施工进度确定。
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应延期: ①、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②、相关职能部门因管理需要,要求停运或停止施工。
③、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④、大雨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人力—不可抗力因素。
⑤、经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五、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在进场施工前,甲方向乙方预付总造价的10% 计 元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于次月10日向乙方支付85%工程进度款,以此类排。余款待乙方完成总工程量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该项工程款的结算手续。
2、甲方未能按前款规定,按时支付进度款,乙方暂停运输作业,并向甲方 收取违约金,直到款项结清(违约金按本协议约定的合同价减去已付款项的每千 分之三计取)。乙方还司·以对因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3、工程完工,甲方收到乙方决算通知书7天内予以核定工程量,按有关约 定在30天内办理结算。甲方逾期不核对工程量,按乙方提供的决算作为工程的 最后结算依据,甲方逾期支付余款,乙方可按甲方拖欠款的日千分之三汁取违约 金。
六、甲方工作范围及承担责任:
1、及时向乙方交付有关施工图纸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现场标高交接。
2、在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负责清理场内障碍物、场内排水、提供夜间施 工的照明设备的车辆冲洗设施。
3、甲力必须负责施工作业场地硬化和围扩。
4、现场配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工地二作。
5、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凋整时,应及时发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6、负责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7、负责解决工地周边有关事宜。
七、乙方工作范围及承担的责任
1、外运消纳场由乙方自理。
2、办理有关土一方开挖外运的一切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人为原因,对施工中的建筑物、可视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因车辆滴、撤、漏而影响环境卫生、观场文明和车辆运输安全等问题所 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自行解决,并承担因纠纷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
6、乙方所有的施工机具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
八、其它约定:
1、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业务后,因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原因,而改变消纳场, 乙方按消纳场的实际运距,由双方协商解决。
2、今后甲方该项目工程中相关的渣土回填由乙方实施。
3、因甲方工程进度原因导致乙方的装载机具不能连续作业, 乙方向甲方收取一定的装载机具包月费。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十、补充条款:
乙方(公章)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利用影子公司侵吞国有资产如何定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图为南京市鼓楼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集中研究鼓环公司案件案情。韩红华 摄
特邀嘉宾
姜涛南京市鼓楼区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主任
周刚南京市鼓楼区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主任
郑林南京市鼓楼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三级主任科员
王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李菲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
编者按
这是一起国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影子公司”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窝案。本案如何由一份民事判决书步步深入查实国企党员干部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事实?查处利用“影子公司”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件,对开展国企监督工作有何启示?审核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证据时需注意什么?对这一腐败窝案涉案人员量刑时分别有哪些考量?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孙明文,男,中共党员,1961年7月生,曾任南京市鼓楼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环公司)副总经理。张京宁,男,中共党员,1978年11月生,曾任鼓环公司渣土运输公司经理。周波,男,1974年8月生,曾任鼓环公司职员、南京易仕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仕达公司)控股股东。章桂华,女,1968年7月生,曾任鼓环公司渣土运输公司副经理。周晓燕,女,1977年5月生,曾任鼓环公司财务科科长。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2013年,鼓楼区环卫所改制成鼓环公司,实行企业化市场运作。2013年6月,时任鼓环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2014年1月起主持工作)的孙明文与张京宁、周波共谋共同出资(对外由周波统一出资)以鼓环公司名义购买14辆卡车,由周波及其实际控制的易仕达公司承接鼓环公司承揽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业务。2013年7月至2017年2月,在鼓环公司自身可以购买车辆并已实际开展与周波承接同类业务的情况下,孙明文和张京宁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渣土清运业务交给周波及易仕达公司承运,累计从公司结算渣土清运费用2600余万元,共获取非法利益660万元,其中孙明文分得230万元,张京宁分得80万元,周波分得230万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2013年至2016年,在鼓环公司与易仕达公司结算费用过程中,孙明文、张京宁及章桂华、周晓燕等人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和财务报销规定,同意和帮助周波以不合规票据报销的方式结算渣土清运费用260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900余万元,致使鼓环公司多缴纳营业税59万余元。
三、贪污。2019年2月,孙明文利用职务便利,以给不符合发放全年奖金条件的相关人员发放奖金的方式,套取奖金5.55万元。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章桂华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隐瞒不报手段,私自截留垃圾倾倒费26万余元。
2016年,南京市对渣土运输行业进行整顿规范,因孙明文、张京宁及周波所购车辆无相关资质,难以继续运营,该三人密谋采取民事诉讼途径争取利益。诉讼期间孙明文置鼓环公司利益于不顾,对周波主张均予认可,后将法院判得的近400万元赔偿款私分。2019年5月,周波又起诉鼓环公司要求赔偿其预期利润1200余万元,孙明文同步配合,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鼓环公司赔偿周波1200万元,致使鼓环公司濒临破产,所属近2000名职工面临失业风险。2019年6月,孙明文转岗。2019年9月,鼓环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相关问题反映至鼓楼区纪委监委。2020年,在案件查办期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波的起诉。2021年2月,鼓楼区纪委监委向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函建议对2016年周波与鼓环公司的民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当月,鼓楼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7月5日,鼓楼区纪委监委对孙明文立案审查调查,对章桂华和周波立案调查;同年8月5日对上述三人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4日,鼓楼区纪委监委对张京宁立案审查调查;同年9月5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0月,鼓楼区监委对周晓燕立案调查;同年11月4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8日,鼓楼区监委将孙明文、张京宁、周波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孙明文、张京宁、周波、周晓燕、章桂华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孙明文、章桂华涉嫌贪污罪移送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1月28日,鼓楼区纪委给予孙明文、张京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2021年3月2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将孙明文、张京宁、周波、章桂华、周晓燕等人相关犯罪问题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8月30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明文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判决张京宁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判决周波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决章桂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周晓燕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为何说本案问题线索来自一份民事判决书?如何步步深入查实相关人员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周刚:2019年12月,我们收到鼓楼城市管养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反映该集团下属单位鼓环公司原负责人孙明文、渣土清运部原经理章桂华和工作人员周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线索反映,2013年至2016年,鼓环公司与周波签订合作协议,由周波出资购买渣土清运车辆,参与鼓环公司的垃圾清运业务。在应对周波起诉鼓环公司要求赔偿业务预期利润损失的民事案件中,孙明文等人严重失职,造成鼓环公司一审败诉,赔偿周波1200万元,极大损害了公司利益。我们查阅了涉案判决书,发现鼓环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面配合周波,对周波提出的各项主张均不持异议,甚至在赔偿金方面将周波所主张的每月15万元利润提至18万元。这份民事判决书反映出鼓环公司的应诉表现十分蹊跷,由此,我们开始对这起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部分进行初核,最终查明孙明文等人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严重违纪违法事实。
首先,我们细致查实鼓环公司与周波业务合作的各方面情况,发现存在一系列不正常情况:鼓环公司在2013年周波购买渣土清运车辆时,完全有能力自行购买渣土清运车辆,也一直使用其自有车辆进行建筑渣土垃圾清运,却与周波开展业务合作;鼓环公司对周波承接的建筑渣土垃圾清运基本没有什么监督,任由周波自行填报使用车辆情况,而且长期允许周波使用不合规票据以报销的方式结算业务费用;而周波每次结算到鼓环公司支付的业务费用后,立即提出现金,且不做账。同时,我们还查出周波出资购买车辆也有异常情况,车辆并非周波个人亲自购买,而是由周波先打款至鼓环公司,再由鼓环公司打款至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周波实际打款不足,他共计汇入鼓环公司350万元购车款,而鼓环公司实际汇给汽车销售公司404万元,差额部分被鼓环公司以支付周波业务费用冲抵,总共购买了14辆车。通过讯问周波,取得孙明文出资购买了4辆车、张京宁出资购买了2辆车的供述。至此,孙明文、张京宁和周波共同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关键证据被取得。最后,讯问孙明文、张京宁、章桂华及询问相关证人,调取银行资料,完成取证固证工作。
2.查处国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影子公司”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件,对开展国企监督工作有何启示?
姜涛:这是一起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影子公司”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窝案,影响恶劣。问题的发生既有涉案党员领导干部目无纪法、党的领导弱化的因素,也有企业管理混乱、主管部门监管乏力等成因,这些问题对我们开展国有企业监督工作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和警示作用。一要加强党的领导,压实“两个责任”。强化对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责任落实。重点推动国有企业党组织切实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把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相统一,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二要紧盯重点岗位,加强日常监管。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制度执行、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的监督,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项目运作等重点环节监督。三要扎牢制度笼子,严密约束权力。案发以来,我们推动案发企业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围绕权力运行各环节,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财务管理等机制方面找漏洞、补短板,查找廉政风险点76个,督促制定整改措施100余条,修订完善44项具体制度,健全和完善防范机制;推动主管单位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实施办法》等监管制度,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四要深化以案促改,推动系统治理。我们以该案为切入点,由点及面开展国有企业专项监督。针对性开展集中巡察,聚焦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环节,发现问题并形成专题报告,提交区委推动区属国企对照整改;联动审计、财政等部门,围绕“资金使用线、资产处置线、权力运行线”,选取工程项目管理等“小切口”开展专项检查。
3.在对孙明文等人进行处理时主要把握了哪些政策?审核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证据时需注意什么?
郑林: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严肃查处国有企业存在的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关联交易、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强调,要持续惩治国有企业腐败问题。案件审理部门在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下,对孙明文等人提出处理审理意见时,积极贯彻了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加大国企反腐力度的相关政策。本案属于典型的靠企吃企、群体性腐败案件,企业管理中存在“一言堂”,通过特定关系人搞利益输送,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一方面,我委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多次会商形成打击国企腐败合力,最终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等罪名将孙明文等人移送审查起诉;另一方面,厘清违纪与犯罪的交织,不仅处理了孙明文等人私设“小金库”、收受礼品礼金等违纪行为,还处理了鼓环公司其他高管人员自定薪酬、收受礼品礼金等违纪行为。
在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问题上,紧紧围绕“职务便利”和“同类营业”两个核心关键点。本案中,在认定孙明文具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上基本没有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周波开展的建筑装潢垃圾清运业务是否与鼓环公司的业务具有“同类性”,即是否具有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我们重点分析了鼓环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2013年至2014年鼓环公司的业务合同,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上述证据均显示在此期间,鼓环公司自身有能力购买车辆承运建筑装潢垃圾清运业务,在此情况下鼓环公司将本属于自身的业务交给周波承接,且在周波承接业务期间,鼓环公司也承接同类业务,双方实际上构成了业务上“同类性”的横向竞争关系。周波承接业务的行为,客观上排挤了鼓环公司的业务,影响了国企正常的经营活动。综合相关证据证实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孙明文在国企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的职务便利,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
4.辩护人提出,张京宁、周波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张京宁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吸收,如何看待该意见?对孙明文等人量刑时分别有哪些考量?
王磊:辩护人主要提出两个观点,一是张京宁、周波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要件,即该两人均不担任鼓环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二是张京宁、周波经营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核心要件,即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因为鼓环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不属于鼓环公司的经营范围,鼓环公司也未就此专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因此,张京宁、周波经营的业务不属于鼓环公司的同类营业。
我们认为辩护人的意见和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第一,张京宁、周波虽然不担任鼓环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职务,但是不影响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成立,因为张京宁、周波是借助该案第一被告人孙明文担任鼓环公司副总经理且主持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并在事前、事中与孙明文共谋,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张京宁、周波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二,张京宁、周波经营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实质上与鼓环公司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营业。辩护人仅从营业执照上审查鼓环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未从实质上审查,根据我区下发的相关文件通知,鼓环公司作为事业单位改制成立的国有企业,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政策倾斜,特意明确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交给鼓环公司承运,因此鼓环公司具备经营城市建筑装潢垃圾的政策支持,且区征收办等有关单位与鼓环公司签订了城市建筑装潢垃圾清运合同,鼓环公司的业务实际包括经营城市建筑装潢垃圾。鼓环公司在改制后,具备一定经济能力购买车辆自己承运,在周波承运期间,鼓环公司实际上也在承接同类的小额业务,孙明文伙同张京宁将本属于鼓环公司承接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交给周波去做,不仅侵犯了《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而且周波控制的公司与鼓环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的横向竞争关系,实际上损害了鼓环公司的利益,具有非法性。
张京宁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张京宁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吸收的观点不成立。吸收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而张京宁的行为侵犯两个法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忠诚性,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不具有兼容性,不能用一个法益吸收另一个法益,需独立评价,因此不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数罪并罚。
李菲:本案中,孙明文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三罪;张京宁、周波均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二罪;章桂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二罪;周晓燕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孙明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张京宁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自首,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周波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章桂华对贪污罪有自首,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赃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周晓燕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考虑,法院最终确定各被告人的刑期。张京宁、周波、章桂华、周晓燕的确定刑期均在三年以下,在缓刑适用的问题上,法院考虑到张京宁、周波、章桂华均一人犯数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且章桂华所犯贪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已经进行减轻处理,不宜又减又缓,最终未适用缓刑。而对周晓燕,考虑到她仅犯一罪,且其受孙明文指使实施犯罪,未分得好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周晓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