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转让合同协议,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1、宅基地的转让合同协议首先可以写转让双方,即甲方和乙方的姓名、身份证等信息,并表示经过协商签订合同。2、其次可以写有关宅基地转让的事项,比如:转让宅基地面积、转让金额、付款时间、期限等。3、然后可以写双方的责任。4、最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可。
宅基地的转让合同协议1
甲方(转让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鉴于甲方另有住房,甲方自愿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_堂之用地,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 市 区村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四至:南邻 ,北邻 ,西邻 ,东邻 ,东西长 ,南北宽 米,面积 平方米,房间数: 。是否旧房:。
二、转让金额:
双方议定宅基地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起,3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
四、产权归属:
1.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并在签订此协议时,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给乙方保管。
2.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及地上建筑物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或争议。
五、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房产及地籍的产权真实合法,证明人(保证人)应保证受托事务真实有效。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甲方确保乙方对宅基地有合法权利。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翻建、新建、扩建,甲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报批申请。由甲方出面取得村委会、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配合乙方办理宅基地的相关变更手续;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情况出现,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处
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赔偿的责任。
3.转让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4.转让完成之后,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乙方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
(5)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改造修建房屋,或再行转让他人,甲方无权干涉。 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6)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此协议长期有效。
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为据。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代表):
年 月日
乙方:
年 月 日
证明人签字:
村民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
宅基地的转让合同协议2
甲方(出卖人): 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鉴于甲方另有住房,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市区村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四至:东至,西至 ,南至 ,北至:房间数: 、年限: 、房间结构: 、长宽: 。是否可以使用:。是否旧房:。
二、宅基地价款为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一次性/次性支付。
三、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给乙方保管。
四、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翻建、新建,甲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报批申请。
五、由甲方出面取得村委会、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配合乙方办理宅基地的相关变更手续;
六、甲方确保乙方对宅基地有合法权利。如乙方需对房屋进行翻建、新建、改建、扩建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翻建、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七、转让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八、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乙方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
九、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开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将宅基地的批准手续或房产证交付乙方。
十、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配偶及子女: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
宅基地的转让合同协议3
转让方: 受让方: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__市、__区、__村集体规划小区,四字分明为界,面积__平方米。
二、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叁拾万零陆佰元整(000.00元)。
三、付款方式: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叁拾万零陆佰元整(000.00元)。
四、产权归属: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需水、电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道路有人干涉,甲方全部负责。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七、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赔偿金由乙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证明人:
20_年 月 日
宅基地的转让合同协议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的协商,甲方原有宅基地座落于廉江市罗湖路东三街60号、国土证出让证号廉府国用(20_)第361号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实建面积88平方米,(注)四至距离座向,路巷要按准建证为准。
1、住宅基地转让总价钱为壹佰零陆万玖仟元正转让给乙方作住宅集资建房使用。
2、甲方保证该住宅基地来源合法,权属清楚,无任何地界和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
3、甲方将住宅基地交给乙方的时间为永久性。
4、为了真正诚意成交乙方先付给伍万元作甲方住宅基地定金。
5、甲乙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买卖公证给乙方后,一次性付清全部住宅基地转让金。
此合同一式叁份,甲、乙、证人各执一份,双方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双倍付给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反悔甲方没收乙方定金。此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证人: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宅基地转让后遇拆迁,出让方反悔,转让协议无效,但出让方主张享受安置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 案例索引:李红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张坤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及补偿案【(2017)最高法行申6998号】
♢ 裁判要旨: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红要求确认《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是在柿园村拆迁指挥部与张坤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后提起的。基于张坤法在此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中原区政府根据张坤法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柿园村附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张坤法签订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另外,李红与张坤法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虽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李红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中原区政府与张坤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目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如李红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6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红,女,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华,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双阳,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乔耸,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坤法,男,汉族,1957年5月7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市庄。
李红因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张坤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及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终24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阎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雪梅、梅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红申请再审称:一、张坤法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因法律障碍和双方争议未能履行完毕,房产及宅基地的物权权属自始至终归属于再审申请人,张坤法对本案所涉房产和宅基地不具有物权。中原区政府与张坤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房产物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二、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仍以《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的内容作为本案判决的事实依据,显然错误;三、中原区政府以其成立的柿园村拆迁指挥部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并与张坤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四、张坤法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进行重新改建,且其没有任何证据进行佐证。即使张坤法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改建,在其不具有物权且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是非法行为,并不能改变再审申请人对房屋和宅基地的物权权属;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民事法律关系逻辑混乱。请求:一、撤销(2016)豫71行初91号行政判决和(2016)豫行终2471号行政判决;二、改判确认中原区政府柿园村拆迁指挥部与张坤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三、改判中原区政府按照《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标准补偿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被拆房屋损失,并参照中原区政府柿园村拆迁指挥部与张坤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再审申请人回迁安置房屋396平方米,房屋及附属物损失49560元,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奖励费等101032元(过渡费暂计24个月,其后继续计算至实际回迁安置之日)和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四、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红要求确认《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是在柿园村拆迁指挥部与张坤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后提起的。基于张坤法在此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中原区政府根据张坤法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柿园村附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张坤法签订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另外,李红与张坤法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虽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李红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中原区政府与张坤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目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如李红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综上,李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阎巍
审判员刘雪梅
审判员梅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强
书记员 曲飘原
来源:东方法律检索
编辑:傅德慧